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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摔女童男子被控故意杀人 另一人涉嫌窝藏罪

2013-08-22 07:18 作者:何欣 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摘要:昨天,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外通报,检方已于8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对大兴区摔女童的犯罪嫌疑人韩磊依法提起公诉。检方认为,被告人韩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外通报,检方已于8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对大兴区摔女童的犯罪嫌疑人韩磊依法提起公诉。与此同时,驾车帮助韩磊逃离作案现场的李明也因涉嫌窝藏罪被提起公诉。而这也意味着,根据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的有关规定,此案已经确定由市一中院进行审理。

检方指控,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20时许乘坐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在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而李明则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检方认为,被告人韩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8月14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由于此案审查起诉期间,适逢北京市三中院和三分检成立,大兴区也从原来由一中院负责管辖调整为归二中院管辖,因此负责审理此案的法院一度无法确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市高院关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的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确定的时间节点是8月20日,这也意味着如检察机关在8月20日前已向一中院移送起诉材料,则案件便归市一中院审理。

由于一分检在8月20日向一中院提起公诉,这也意味着本案已确定由市一中院审理。 (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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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韩磊 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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