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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仿视频风靡版权纠纷频现 短视频二次创作界限在哪里
2021-09-21 作者:韩丹东 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摘要:戏仿视频内容被指侵权,要求下架——影视视频UP主老邪对此已经习以为常了。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的媒体运营工作者陈丽是一名“重度”短视频爱好者,闲来无事便会刷视频、拍视频,每逢出现热门的戏仿对象,她都不会错过。

戏仿视频内容被指侵权,要求下架——影视视频UP主老邪对此已经习以为常了。一旦接到剧方主张版权要求下架视频的通知,老邪便会默默地将自己辛苦制作的短视频删掉。

作为B站(视频弹幕网站Bilibili)UP主,老邪拥有206.1万粉丝,他热衷于对新近热门的影视剧做搞笑评价。但最近频繁收到的版权侵权通知让他有点慌了,他不知道究竟什么是侵犯版权,怎样才算合理使用。

和他一样困惑的,还有很多吐槽视频博主。自媒体时代,社交媒体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展示平台,很多网友纷纷加入视频创作行列,B站、快手、小红书等平台成为他们发布视频的重要“阵地”,其中包括众多戏仿视频。

戏仿视频在被大量创作的同时,版权问题也备受公众关注。戏仿视频侵权的边界在哪儿?原创方和戏仿方如何达成平衡?带着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戏仿视频广受欢迎

视频博主不知边界

戏仿又称谐仿,是指创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对其他作品进行借用,以达到调侃、嘲讽、游戏或致敬的目的,属二次创作的一种。戏仿的对象通常是公众耳熟能详的作品。

记者观察到,目前网络上的戏仿视频内容不仅有经典剧情翻拍、台词对口型,还有不少热门影视剧、歌曲MV、广告词也成为短视频用户的戏仿对象。

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的媒体运营工作者陈丽是一名“重度”短视频爱好者,闲来无事便会刷视频、拍视频,每逢出现热门的戏仿对象,她都不会错过。

陈丽介绍说,她的朋友们也会拍一些类似视频,互相“追风”,不过她们拍摄戏仿视频的目的大多是用于记录生活、满足娱乐需求和社交需求。

老邪制作的戏仿视频则主要集中在影视剧领域。这些视频的内容构成主要是他吐槽剧情的画面加上原创解说的音频,偶尔穿插引用一些趣味表情包和其他歌曲片段,主要起幽默搞笑的作用。

据老邪介绍,他制作短视频的初衷和灵感主要来源于兴趣和生活,平时喜欢搞笑、吐槽,他发现有时视频比文字更能生动形象地展现内容,便喜欢上了影视趣味解说,并认真钻研,收获了不少粉丝。

粉丝量一多,争议也随之而来,尤其是在版权侵权方面。老邪告诉记者,他收到了不少剧方主张版权的通知,但没有收到过“以视频对原作品造成诋毁为由要求下架视频”的通知。

“版权通常要看制片方是否主张。一些作品本身质量过硬的制片方对版权相对宽容,不太会主张版权归属,而且二次剪辑即便是吐槽也会给作品传播带来一定帮助。”老邪说,比如《觉醒年代》这部剧,在网络上传播度高、口碑很好,其本身质量过硬是首要原因,很多人二次剪辑也对传播量作出了一定贡献。

老邪透露,他最担心个别平台在节目宣发时因需要流量而鼓励UP主创作,待节目播出结束又反手举报UP主侵权。

为了尽量避免侵权,老邪和其他吐槽视频博主讨论过方式方法,但大家对于何为合理使用、何为侵权都很迷茫,“不知道边界到底在哪里”。

版权纠纷屡见不鲜

为免侵权各抒己见

实际上,戏仿视频涉及的版权纠纷已经屡次见诸报端。

早在2006年,初代网络视频创作者胡戈因使用枪版电影片段、上海马戏城表演作为素材制作了恶搞陈凯歌电影《无极》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而被起诉。

“你爱我,我爱你,蜜雪冰城甜蜜蜜”这首蜜雪冰城主题曲改编自美国乡村民谣《Oh!Susanna》,洗脑的旋律加上卡通“雪王”形象,让该曲拥有极高传唱度,也一度被网友借用和戏仿。今年6月30日,蜜雪冰城在其官方微博对各大网络平台出现的对蜜雪冰城品牌LOGO和商标标识的再创作行为进行声明,“我司对以任何形式、方法,歪曲、丑化我司品牌形象或侵犯我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记者注意到,为了避免侵权,B站中不少明星的CUT合集(一种对多部影视剧同类型角色或同一艺人的不同作品混合剪辑在一个视频中,并配有背景音乐的视频)会在剪辑中标注出处,如作品名称、演员姓名、音乐名称等。

在知乎上,也有不少“戏仿视频是否侵权?如何才能不侵权”等相关提问,不少人在评论区出谋划策。有人认为指明出处就可以使用;也有人认为不商用就不构成侵权。

界定合理使用范畴

需要考虑市场关系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戏仿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

“就现行法来讲,戏仿视频所能对应的情形应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所规定合理使用中的评论性的使用。但是从法条表面上分析,评论性使用是否造成侵权还应判断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是否产生不良影响,这个影响是指市场或者经济利益方面的影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分析说。

杨明认为,在讨论一部戏仿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时,应考虑市场对原作品著作权的影响,分析原告作品和被告作品的市场关系,比如是否会产生大量的市场替代等。“目前还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是否合理的标准,要想明确划分界限仍有难度,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具体衡量。”

在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看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为戏仿视频的合法性论证提供依据,这要求戏仿视频在对他人作品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上都满足合理使用的要件。

“在使用目的上,戏仿者应当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作品,避免直接以与原作品传播相同的目的进行使用;在使用方式上则需要在‘量’与‘质’两个方向上把握。”段英子说,以影视剧吐槽视频为例,在视频中加入个人解说并不意味着避免了侵权风险,此类视频通常是将博主个人解说内容与对影视剧画面、片段的引用搭配使用,在“量”的维度上需要把握对影视剧内容的引用应适量,在“质”的维度上需要把握对影视剧内容的呈现、解说方式,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传播及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段英子提醒,如果戏仿视频对他人的调侃、嘲讽构成了侮辱、诽谤,侵害他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则有可能触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这就要求戏仿视频作者在进行戏仿时要注意尊重他人的名誉。

“如果戏仿对象是他人商标或其他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则需要戏仿者注意避免在商业领域利用戏仿视频对他人商业标识进行混淆,或者不正当地攀附他人的市场商誉。”段英子说。

杨明则建议,视频创作者尽量原创,如果要评价作品则可采用文字形式;如果使用他人视听作品,则要尽量使用超出版权保护期的作品,例如中国传统音乐;如果要将短视频作为商业手段营利,则须与原创方达成合作,根据流量分摊收益。(记者韩丹东 实习生杨蕙嘉)

关键词:戏仿,谐仿,二次创作,版权纠纷,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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