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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经纪人员不得雇佣营销号发布引战等有害信息
2022-05-30 作者:高凯 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吴静

中新社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 高凯)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30日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

办法指出,其中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其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办法中明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官方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相关账号应当经过经纪机构授权或者认证。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引导和规范粉丝行为,不得组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活动和集会。

办法强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办法还明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核,不得为内容违法的广告合作提供经纪服务。

此外,办法指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以偷逃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偷逃税的不规范签约方式。

办法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导致“饭圈”乱象,发生数据造假、违背公序良俗、败坏行业风气等问题,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予以记录、公示。

对于违反该办法,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办法明确,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对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纪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据悉,该办法将于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完)

关键词:经纪服务,经纪活动,有害信息,广电总局,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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