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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全国性竞赛活动 专家解读
2022-03-16 作者:靳晓燕 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吴静

回归本位,竞赛不是招生入学的“敲门砖”

——解读新修订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与2018年9月教育部制定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在认定流程、竞赛组织、违规查处等方面,有哪些优化调整?《管理办法》出台有何意义?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和专家,一起听听他们的解读。

坚持公益 回归本位

规范各类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让其回归本位,回到本来,发挥综合育人功能,已成为基础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曾经,中小学生忙于参加各种竞赛,而一些竞赛还宣称结果与学校升学挂钩。于是,为了在竞赛中取得名次,孩子们又不断参加各种强化培训、预赛。为治理这一乱象,教育部2018年就出台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作出规范要求。

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又有哪些新变化?

目前,学生竞赛活动分为自然科学素养类、人文综合素养类、艺术体育类三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这一规定将学科类竞赛活动直接从义务教育阶段排除,只面向高中生,使得各类学生竞赛活动的对象更加确定、精细,这与‘双减’的政策精神保持一致。学科类竞赛的‘缩水’‘瘦身’,有助于引导学生竞赛活动朝着综合育人的方向转变。”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陈如平研究员表示。

修订的《管理办法》突出强调了“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并且作了若干具体规定。诸如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等。

陈如平认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类竞赛举办者必须坚持素质教育导向,更好引导中小学生参与竞赛活动。各方要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比赛环境,进一步消除学生、家长、培训机构和社会对竞赛的功利态度。为避免升学过程中出现功利化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任何竞赛奖项均不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杜绝把竞赛仅仅当作招生入学的“敲门砖”“入场券”。

规范管理 综合治理

教育部2019年起连续三年公布学生竞赛活动“白名单”,治理各类违规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在总结吸取过去竞赛活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管理的规范性、操作性,以确保其更加平稳、有序、持续运行。《管理办法》就学生竞赛活动的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从申报条件看,竞赛主办方首先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从认定流程看,《管理办法》改变过去“一年一申请”的做法,调整为“自2022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从组织要求看,进一步完善了大赛评审规则与程序。《管理办法》专门对专家遴选和竞赛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比如严格专家选聘,所选专家应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选聘时,应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管理办法》还作出特别规定,继续申请举办竞赛的,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在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田琳看来,《管理办法》的修订聚焦解决突出问题,在竞赛组织上更加严格。“一是对竞赛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有明确的界定,便于认责、履责、负责和追责。二是对过往竞赛工作,如公布竞赛清单,竞赛资审、组织、结果运用及之前准备等经验和不足进行一次回头看,审视,体检。三是进一步完善了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规范竞赛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四是正确发挥竞赛的激励导向作用,为学生展示自己提供更好的平台,更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规范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此次修改印发的《管理办法》,只是其中的重要一步,需要有关各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手段。陈如平表示,《管理办法》由以往教育部门单独印发,到这次由教育部与中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恰恰反映了当前教育问题的综合性,相关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由于类似学生竞赛活动等规范管理的事情,牵涉社会诸多方面和部门,单靠教育部门孤军奋战,会力不从心,需要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需要系统协调推进综合治理。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管理办法》在加大违规查处力度方面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一是严禁组织参加违规竞赛。《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均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新增了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各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竞赛中的职责分工,着力构建密切联动、高效互动的工作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管住违规行为。三是落实属地责任。《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在国内竞赛日趋规范的同时,部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存在着良莠不齐、收取费用、评奖不公等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实现国际国内竞赛同步规范管理,《管理办法》将国际性竞赛纳入管理范围,要求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中国境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原副主任尹后庆认为,《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我们有理由相信《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从中央到地方、各个部门共同筑起严格监管的防线,从而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作为校长,田琳提醒广大家长,不要让孩子盲目参加竞赛,要基于兴趣和爱好去培养和参赛,理性看待竞赛作用,倡导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突出个性发展。同时学校也不要为违规竞赛及培训提供场地,不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竞赛辅导班,不组织学生参加违规竞赛,切实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本报记者 靳晓燕)

关键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部门职责,竞赛活动,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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