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繁互换
设为首页
设为收藏
手机版
东南网 / 新闻频道 / 国内 / 社会 / 正文
农业农村部:严格科研单位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事项审批
2021-09-22 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吴静
摘要: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针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开展野外资源调查、科考等活动的,无需办理特许猎捕证,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管理。

中新网9月22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科研单位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等目的,需要从野外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对野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标记、取样、离水测量等操作的,应当按《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通知指出,科学研究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一种特殊利用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目的,需要猎捕、人工繁育、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经过有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通知要求,严格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事项审批。科研单位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等目的,需要从野外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对野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标记、取样、离水测量等操作的,应当按《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渔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前,应当按规定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可以通过捕捉以外的方式满足科研需要的,原则上不批准从野外直接捕捉。对于多家科研单位同时提出对相同物种捕捉申请的,应按照惠益共享原则,通过合并取样、资源共享等方式,尽可能减少捕捉频次、数量,降低对野外资源的干扰和破坏。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捉过程的监督,督促科研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物种、数量、时间、地点和捕捉方法进行捕捉作业,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动物造成伤害。

通知表示,加强野外资源调查科考活动管理。对不特定种类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开展野外资源调查、科考等活动的,应当按《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将可能涉及的所有物种及数量一并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开展上述活动时,可在获批的种类和数量范围内捕捉或进行标记、取样、离水测量等操作。捕捉到未报批物种的,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保证动物安全,原则上在进行必要的记录等操作后及时放归野外,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备。

不针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开展野外资源调查、科考等活动的,无需办理特许猎捕证,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管理。开展上述活动过程中捕捉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保证动物安全,原则上在进行必要的记录等操作后及时放归野外,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备。

通知明确,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管理。科研单位需要取得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用于科学研究的,应当依法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注明利用方式为“科学研究”。需要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科研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的利用方式和繁育目的开展科学研究,不得超范围开展经营利用活动,不得以捐赠、合作、交换等方式转交给第三方。在完成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后,科研单位应当优先将适宜在野外生存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放归自然。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科研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活动的监督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定期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涉及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应当随时上报。

关键词:科学研究,国家重点保护,猎捕,农业农村,科研单位



本网转载内容出于更直观传递信息之目的。该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该内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请点击投诉按钮,我们会及时反馈并处理完毕。
投诉
新闻中心
  • 快讯
  • 国内
  • 国际
  • 娱乐
  • 体育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关注东南网微信

扫码关注,了解福建

排行榜
  • 日排行
  • 周排行
  • 月排行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