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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司长王登峰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4-03-19 09:17 作者:杨文 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摘要:3月1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司长王登峰贪污、受贿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新华社济南3月18日电(记者杨文)3月1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司长王登峰贪污、受贿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查扣在案的贪污赃款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受贿犯罪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担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等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4670.13万余元,其中180.49万余元未遂。2006年1月至202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担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赛事承办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6.469万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登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登峰犯数罪,应予并罚。王登峰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部分贪污犯罪系未遂,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王登峰,教育司,教育部,体育卫生,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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