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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首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2022-05-22 最高检网站 责任编辑:吴静

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8件,包括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案例4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质量评查案例2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巡回检察案例1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案例1件。

此批典型案例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新修订新调整的内容,重点选取了覆盖检察听证、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建议落实等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不同方式的具体案例。考虑到人民监督员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随机抽选与指定人民监督员相结合的新机制也在案例中有所体现。典型案例旨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勇于探索创新,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实质监督作用,更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并通过人民监督员履职,获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广泛支持,促进各项检察业务不断提升质量,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案例中,由于案件涉及市政建设管理领域的专业知识,闵行区检察院在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时因“案”制宜,抽选从事市政管理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该起案件;与此同时,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实地走访案件现场,真实、生动地呈现案件全貌,拓宽了接受监督的新场景。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案例中,检察机关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查阅材料、听取介绍、现场提问、独立发表监督意见等权利,严丝合缝抓好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受理、流转、办理、反馈等工作,采纳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发挥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助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质效、获得人民群众支持的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渠道。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规范人民监督员抽选程序、有序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领域,在检察能动履职中提升监督实效。”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

——以新领域、新方式、新效果提升监督质效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盲道治理 检察建议 持续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本区盲道进行公益诉讼线索排摸中发现,莘庄地铁站南出口处的盲道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地铁站南出口西侧人行道靠近尽头处的非机动车停放点通过划线占用了部分盲道;二是部分路段的盲道磨损严重,凸起的纹路几乎磨损殆尽,盲道设施养护不到位;三是部分路面在终点处未设提示性盲道(带触感圆点),设计不规范。以上问题危及盲人群体出行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在多次进行现场勘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并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合力推动盲道治理。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2021年9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座谈会的形式,由公益诉讼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通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整体开展情况,介绍本案的前期办理情况、监督难点等,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明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参与监督活动的两名人民监督员分别建议:一是案件承办人要寻找更多切入点,协调好各相关部门,同时对盲道整治后的维护做到长效长治。二是盲道建设容易,维护起来成本很高,要找到经济便捷的管理方式。建议联系街道的助残员,如有发现盲道设施被侵占或损害的,及时通知区检察院,加强后续管理维护。

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深入交流互动,并将人民监督员的金点子纳入后续监督工作中来。9月25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再次邀请上述两名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办案活动。此次监督活动由承办检察官带领人民监督员与相关职能部门一同走访现场,实地了解盲道被侵占现状。承办检察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立足各自职能说明履职问题难点,人民监督员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人民监督员建议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对基层部门的诉求进行核实,记录各部门意见,融会贯通,争取在社会各部门参与的层面上,合力将问题解决”;同时也提出检察机关“要督查共享单车公司合规停车,且在APP应用提示停车地(APP地图上设置禁停区)”的建议。以上建言拓宽了承办检察官的办案思路,补强了相关领域的知识短板。

现场实地走访后,人民监督员对监督事项有了更直观和深入的了解。为进一步深化接受监督质效,11月24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就拟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意见建议。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辖区部分盲道设计不规范、磨损严重以及长期被非机动车占用,影响视障群体通行便利,可能危及出行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名人民监督员高度认同。12月6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先后向辖区交通委、公安机关及属地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盲道设施管养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盲道通畅。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成立盲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迅速开展专项整改,落实盲道布局改进方案、修缮损坏路段、配强执法人员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该区莘庄地铁站南出口处的部分盲道路段已修复完毕。

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2022年1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上述整改修缮情况。人民监督员表示,“在这场‘盲道保卫战’中,每个人都应该是守卫者,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听取建议并积极履职,成效显著”“督促落实多个部门做好盲道管养工作,很不容易;检察建议中提出的对策建议针对性强,效果也好”。下一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跟进监督,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盲道修缮整改情况“回头看”,确保检察建议落实到位,让障碍变“坦途”,不要让盲道成为“盲区”。

【典型意义】

一是邀请人民监督员实地走访现场,让办案思路更开阔。《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在公益诉讼办案活动中,如果仅仅靠公益诉讼检察官“闭门办案”、单打独斗,可能会因为思维受限、知识储备不足等原因,在查找问题和对策精准性上有所欠缺,办案质效也由此受限。本案中,人民监督员分别从信息技术、管理机制上提出解决办法。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将接受监督场景从会场向现场延伸,从院内向院外拓展,让人民群众更全面、真实地了解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办案情况,通过在办案中主动接受监督、拓宽接受监督新场景,既向人民监督员真实、生动地呈现案件全貌,又促进公益诉讼检察官以人民群众视角看问题、找原因、想对策,为检察机关提供更多的办案思路。

二是探索抽选专家型人民监督员,让监督意见更专业。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修订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本案涉及市政建设管理等领域的专业知识,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时因“案”制宜,抽选从事市政管理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该起案件。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职业多元化的特点,在申请接受监督时,设置“判断出办案所需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申请相关领域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识别环节,让参与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与被监督的事项“专业对口”,形成“法律内行+相关领域内行”的人员配置,切实发挥好人民监督员专业知识领域的效用。这让公益诉讼检察官的监督更有“智慧”和底气,法律监督效果更具“刚性”。

三是人民监督员和检察机关合力助推公益,让市域治理更现代。公益诉讼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公益诉讼中引入人民群众参与,让“大家的事情,大家一起商量着办”,这既协调各方利益画出最大“同心圆”,同时也凝聚各方智慧提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公益诉讼自身工作方式现代化的路径之一。本案中,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盲道管养难题公益诉讼为切入点,找准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搭建起更加广泛的对话平台,形成多方共商、共建的工作新格局。一方面,有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通过主动邀请人民群众监督,保障公众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拓宽检察机关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另一方面,有力推动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融入检察机关日常履职全过程,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办案质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专项案件质量评查

——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监督实效层层递进

【关键词】

案件质量评查 行刑衔接 内外部监督相结合 递进式监督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查全过程,发现相关案件不起诉后行刑衔接不畅、检察意见落实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2021年9月3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院外案件质量评查员,对2019年以来“醉驾”作不起诉处理案件开展专项案件质量评查。借助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人民监督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起诉必要性、文书制作、非刑罚处罚措施衔接等方面,对案件进行系统评查,逐案形成《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评查发现166起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但有26份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检察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结合评查出的问题,人民监督员与承办检察官逐案逐项“面对面”问询,详细了解行刑衔接中的问题及检察意见落实难的缘由。在案件质量评查和问询的基础上,人民监督员形成翔实的评查意见。经会商,人民监督员建议将专项评查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借力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有效落实检察意见,更好促进“醉驾”犯罪源头治理。

监督结果。该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在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修改完善危险驾驶案件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向该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推动人大常委会监司委作出规范“醉驾”案件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措施衔接的监督建议,并与多家单位达成对“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适用训诫、社区服务、交通志愿服务等多元化惩罚矫治的共识。2021年9月26日,人民监督员应邀实地查看“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参与交通协管公益服务情况,对检察机关落实监督意见、推动行刑衔接等工作表示满意,并表示将持续跟踪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2022年1月中旬,南通市通州区“两会”期间,一名人民监督员以人大代表身份,向大会提交了持续加强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通州的建议,得到区委主要领导批办肯定。

【典型意义】

一是内外协同,推进检察办案规范化。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是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十种方式之一。同时,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与案件质量评查的内部监督和检察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共同构建起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学管理体系。通过开展数据分析研判,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质量评查活动,既有利于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落实的刚性,也有利于合力提升检察办案质量。本案中,检察机关真心接受诚意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检阅办案质量,正视和改进检察履职中的问题,及时补齐短板,提升检察办案规范化水平。

二是层层递进,推进法律监督高质量。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着力推进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从办案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并通过亲历查阅案卷、评查案件,找准司法办案问题,最终促成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落实检察意见。采取“层层递进式”的监督模式,既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对待监督工作追求极致、止于至善的严谨态度,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多部门协作,推进法律监督一体化、高质量的工匠精神。

三是服务大局,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创新与特色,是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形式。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发现社会治理短板弱项后,主动向人大专题报告,争取地方人大支持,成功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监督建议,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以检察“小案件”推动社会“大治理”,助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重点案件质量评查

——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凸现监督刚性

【关键词】

案件质量评查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刚性监督 司法公正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为寻求性刺激,陆续注册了五个QQ号码,在其家中或办公室通过QQ冒充学生的班主任或者英语老师,以健康调查、心理测试为由,要求5名儿童通过视频裸露胸部及其他隐私部位供其观看等方式进行猥亵。2018年1月,湖南省某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同年2月经该县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同年8月,县检察院以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情况】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六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部分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评查过程中,评查组发现湖南省某县一件被判处免刑的刘某某猥亵儿童案量刑畸轻、当地检察机关应当抗诉而未抗诉的情况。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评查活动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与评查案件,与评查人员交叉互评、共同讨论。人民监督员在讨论过程中,也认为该案属于应当抗诉而未抗诉,应该予以纠正。评查组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将意见由省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转给案件承办单位的上一级检察院某市检察院,并进行跟踪督办。某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后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案经法院再审、二审,最终被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尊重和高度重视监督意见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价值的保障。《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在于人民参与,基本属性是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能否实现,而监督作用的实现在于被监督的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充分尊重和高度重视。

二是“真接受”监督意见才能激发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的积极性。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要发挥人民监督员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及时指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倾向,提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只有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才能更好地凸显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和实质性,才能让人民监督员真正认识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是“花瓶”、不是“摆设”,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是“走过场”,从而有更多的获得感,激发其真监督、真建言的积极性。也只有真接受监督意见,才能真正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助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质效、获得人民群众支持的价值。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监狱交叉巡回检察

——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推动巡回检察履职办案规范化

【关键词】

刑事执行检察 交叉巡回检察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全程参与监督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跨市交叉巡回检察工作,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为主要力量组成第二巡回检察组,对宁夏某监狱及派驻监狱检察室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巡回检察,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全程监督。共发现执行机关问题19个,派驻检察室问题14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线索2件。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对部分罪犯提请减刑时区分原案案情做进一步实质性审查等3条合理性建议得到巡回检察组采纳。在与监狱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在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下,巡回检察组召开会议向监狱及派驻检察室反馈了意见,同时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移交证据材料。该院充分履行职责,依法监督整改问题,将巡回检察转化成促进监狱改进、提升工作的实践成果。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为增强此次监狱交叉巡回检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巡回检察组在巡回检察方案制定阶段便拟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方案印发后,经巡回检察组申请,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了一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对交叉巡回检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人民监督员参加了巡前动员和培训,听取了巡回检察方案,了解了当前监狱检察方式变革的背景以及巡回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方式内容,发表了相关工作具体分工落实的建议。在工作开展中,人民监督员与检察组同行同进,监督检察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使检察组牢牢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在跨地区办案中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监督履职纪律要求,保证了巡回检察的公开、透明。

在与巡回检察组同步参与对某监狱实地检察过程中,人民监督员会同巡回检察组人员,通过查阅执行档案、工作台账、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听取监狱汇报,进入监狱巡控室巡视,参加联席会议和座谈会进行发言讨论等方式全方位参与其中。在查看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近两年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案卷时,人民监督员听取了巡回检察组对当前减刑、假释工作流程和审查方式的介绍,提出了对部分罪犯提请减刑时区分原案案情做进一步实质性审查等3条合理性建议并得到巡回检察组采纳。

【典型意义】

一是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公信力。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是新时代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表现,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监狱巡回检察进行监督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检察权的重要手段。《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出台后,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巡回检察,对创新巡回检察方式方法,用实、用足、用好外部监督力量,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在人民监督、人民认可、人民拥护下公平、公正、公开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提高监狱巡回检察工作透明度。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监狱检察方式方法,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使得以往派驻检察产生的“因熟生腐”“因熟生懒”、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等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在巡回检察中,邀请来自各行各业,对监狱以及监狱检察工作比较陌生的人民监督员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在很大程度上使巡回检察司法办案更接地气,使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更为公众熟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提升巡回检察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透明度。

三是推动巡回检察履职办案规范化。刑事执行工作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维护刑事执行公平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人民监督员+巡回检察”模式,是对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履职办案的一次“体检”,通过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既能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问题予以监督,又能强化检察人员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观念,保证巡回检察组严格遵守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精益求精、严谨细致地开展工作,采取稳妥有效的方式方法与监管单位积极沟通,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和工作的意见建议,更加注重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整改问题,有效提高巡回检察质效,推动司法办案规范化。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

——以检察机关“真欢迎”“真接受”保障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

【关键词】

拟不起诉 公开听证 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 采纳情况告知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9日,邹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梅子山地下通道处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查获后,邹某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检查,以曾用名孙某某的身份信息接受处理,后被公安民警识破。经鉴定,邹某血液乙醇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同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以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该案于2021年10月28日组织检察听证,承办检察官在全面介绍案情和法律依据,提出拟对邹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和理由的同时,将本案需要听证的焦点敏感问题告知听证员,即邹某被查获后以曾用名孙某某的身份信息接受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受邀参会,在认真查阅案件审查报告,仔细听取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并对侦查人员和邹某询问了解后,提出邹某被查获后,使用已被公安机关注销的孙某某身份信息接受处理,后被公安民警识破,该情节较为恶劣,意在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提起公诉。在场的另外两名听证员也表示赞成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

监督结果。该院案件管理部门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纳入台账管理,及时转送案件承办部门并进行跟踪督办。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对邹某隐瞒真实身份的事实再次进行审查,咨询相关专家,进行类案检索,最终确认邹某被查获后隐瞒真实身份,使用已被公安机关注销的孙某某身份信息接受处理的行为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1月1日,该案被起诉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11月19日,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依法对邹某作出有罪判决。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人民监督员告知了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和法院判决结果,得到了人民监督员的充分肯定。该院还以此为契机,形成了规范常见罪名相对不起诉工作的检委会会议纪要,对统一办案尺度、加强审查把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等作出细化要求,促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加精准适用。

【典型意义】

一是在精细化上下功夫,使外部监督底色更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监督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属性,为保障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精细组织监督活动,以过程有序保障监督有力。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组织监督活动前,协调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确定人民监督员,提前与人民监督员沟通听证事项并提供案件审查报告;在组织监督活动过程中,充分保障了人民监督员查阅材料、听取介绍、现场提问、独立发表监督意见等权利,使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全面监督检察听证工作,增强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参与感,确保了外部监督机制落地落实。

二是在实质化上下功夫,使检察公信亮色更显。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专项监督转型到全面监督的重要成果,也是增强办案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如何处理,事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能否实现,事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价值,更事关检察公信力。本案中,检察机关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主动向人民监督员汇报办案中的焦点敏感问题。在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审查,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最后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作出了起诉决定并且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检察机关认真对待、依法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实打实兑现了真诚接受外部监督的庄严承诺,也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切实提升了检察公信力。

三是在闭环化上下功夫,使为民司法成色更足。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人民群众所思所盼的内在要求。人民监督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他们在履职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代表了人民群众内心朴素的正义感和价值观,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检察机关应当听得到、办得好,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严丝合缝地抓好了受理、流转、办理、反馈等工作,形成了管理闭环,完善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吸纳转化机制,实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察办案的互为反哺,推动了检察办案更加关注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利。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

——虚心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改变拟处理决定保障人民监督员实质监督作用

【关键词】

拟不起诉 公开听证 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 实质监督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害人张某某拟给侄女转学,通过朋友认识中间人杨某、徐某,后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转学手续,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6000元(实际得到12500元,另有3500元被杨某、徐某分得)、香烟一条(价值18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后逃匿。张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1年1月20日报案,公安机关1月23日立案。1月26日李某某主动退还赃款16400元。4月6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以能给他人帮忙办理转学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诈骗金额较小,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三天内退还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拟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1年4月30日,本案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听证中,李某某称曾委托第三人办理转学事宜,自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后来自己与委托人失去联系,故将钱用于自己消费。人民监督员在提问环节进行了询问。

人民监督员问:李某某的辩解,是否影响本案的定性,辩解情况是否属实?

承办检察官答:李某某辩解称自己委托“老杨”办理转学,但并没有提供“老杨”的任何线索,且按照李某某供述,“老杨”仅为一个司机,与自己也仅一面之缘,将办理转学这种事情委托与自己不相熟的人明显不符合常理。同时,李某某收到被害人的钱后也并未给“老杨”,而是自己花销。因此,对于李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解释后李某某表示自己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提出辩解意见。

听证最后,一名人民监督员发表了应当对李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认为:本案除了考虑诈骗金额、认罪认罚等情节外,也应充分考虑教育领域通过熟人关系办理招生招录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该案委托所谓熟人办理转学,是一种不正之风,建议检察机关再次考虑案情的特殊性,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听证结束后,承办部门再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认真讨论后,拟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承办检察官将拟起诉意见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均同意采纳人民监督员提起公诉的意见。2021年5月6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经法院审理,采纳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一是虚心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发挥人民监督员实质监督作用。本案中,在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于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后,承办检察官将人民监督员意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并层报检察长决定,最终采纳了人民监督员意见,让人民监督员敢于监督、愿说“真话”,切实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发挥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进行实质监督的作用,避免了监督“表面化”“程序化”,克服了监督“附和式”“点头式”,切实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刚性,彰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透明、公正办理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效的重要作用。

二是坚决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促使检察权规范高效运行。本案中,检察机关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准确把握监督方式多样性、丰富人民监督员监督途径的要求,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融入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积极主动邀请来自不同行业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司法办案活动,让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成为检察机关强化外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检察公信、增进检民互动的有力保障,切实发挥出人民监督员“第三只眼”的作用,促进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高效运行。

三是坚持“应邀请必邀请”“能邀请尽邀请”,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坚持“应邀请尽邀请”。同时,对其他“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检察办案活动,做到“能邀请尽邀请”,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彰显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决心,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

——以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促进实现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关键词】

刑罚执行监督 公开听证 减刑(假释)案件 阳光司法

【基本案情】

为深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促进减刑假释监督案件的公开公正,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于2020年11月4日在江西省赣州市对罪犯余某减刑(假释)监督案件组织了公开听证。在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下,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经审查罪犯余某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生效判决中涉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及服刑表现、计分考核等情况,检察机关认为,罪犯余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生效判决所涉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没有其它限制减刑的酌定情节。且罪犯余某刑期执行已经过半,结合服刑表现和再犯风险评估情况,认为罪犯余某还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假释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赣州监狱对罪犯余某提请减刑改为依法提请假释,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规范办理。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为增强此次公开听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第五检察厅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对公开听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本次公开听证是第五检察厅首次组织的公开听证,程序复杂、参与人员较多,其中,听证员、办理余某滥伐林木案件的公安民警、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服刑罪犯余某及其同监室证人,罪犯余某亲属代表等参与人员都现场作证或发言。

人民监督员全面了解案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使检察机关牢牢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在监督办案中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监督履职纪律要求,保证了公开听证的公平公正,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有力支撑。

【典型意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减假暂”案件办理中尤为如此。人民监督员的参与、监督,真正架起了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桥梁,让人民群众更深入地了解案件办理,有效破解暗箱操作质疑,同步体验公平正义实现的完整过程,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让司法公正触手可及,也让司法更有温度。

一是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是坚持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打破了“减假暂”案件固有的审理模式和结构组成,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多方力量建言献策、参与监督,实现了人民群众参与程度最大化,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二是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能动司法。检察人员提高政治主动性,深刻认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要意义,能动履职、积极作为,较好完成了各项公开听证工作。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检察人员摒弃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等落后办案理念,落实“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审理要求,更加注重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司法机关树立正确的刑罚执行观念,展现了新时代检察干警落实能动司法的担当作为。

三是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是实现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在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下,检察机关把“减假暂”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晒”出来,释法、说理、“言情”,在广大群众的见证下审查审理案件,有效防范和杜绝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有效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简易公开听证

——人民监督员以常识、常情、常理促监督、提公信

【关键词】

刑事申诉 简易公开听证 息诉罢访 监督独立性

【基本案情】

杨某某因运输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在服刑期满释放后,以司法机关办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自己不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为由,通过来访的形式向最高检提出申诉。经审查,最高检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予以审查结案。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为化解社会矛盾,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建立“常态化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促进信访矛盾源头化解”机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控告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以公开促公信赢公正。为及时就地息诉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对该杨某某刑事申诉案件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会,向最高检案管办提出邀请人民监督员申请,案管办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了1名人民监督员,与第十检察厅聘请的2名律师,共同担任听证员。

2021年3月22日,杨某某刑事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听证过程中,申诉人提出,原案公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问题,在讯问时采取刑讯逼供,致使身体肋骨多处骨折,对司法办案人员,甚至是自己的代理律师都不信任,对最高检作出的刑事申诉审查结论也不能接受。针对杨某某的申诉理由,承办人指出:申诉人在法院庭审时供述,其在被讯问时没有任何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认罪供述亦是其看完后签名按指印的,申诉人提出关于被刑讯逼供的申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结合承办人的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在提问环节进行了详细询问。

人民监督员:“您好,我是人民监督员,是对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我是司法厅聘请的,不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这是我第一次来最高检,和检察官也不认识。请相信,我会按照我的社会认知和道德伦理来判断,立场是客观、公正的。我想问一个问题,你的肋骨是什么时候受伤的?”

申诉人杨某某答:“当时警察在抓(捕)我的时候。”

人民监督员问:“警察在审讯的时候,检察官在办案的期间,还有在法庭上,这些工作人员有没有再打你?”

申诉人杨某某答:“没有。”

人民监督员问:“后来警察没再打你,那你为什么还要对‘假事实’签字画押呢?”申诉人沉默,未予回答。

之后在听证中,检察官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申诉人对听证意见没有提出异议。这其中,人民监督员用常识、常情、常理,发挥了很好的监督效果。

【典型意义】

一是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推动人民民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体现人民当家做主,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

二是人民群众用常识、常情、常理促监督、提公信,有力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程序,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与当地群众朝夕相处,能及时了解民意、知晓民情、闻听民声,有利于集中民智实现自己所代表的群众意志。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是以大众理念、公共道德标准、当代伦理观念、社会价值准则,结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价值取向,对被监督者作出独立的监督意见。本案邀请的人民监督员是一位工程师,属于非法律专业人士,其以“独立”的人民监督员身份、以常识常理提出的意见,是与当事人大致相同生活背景的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的判断,更接近事实和情理本身,从当事人的情感认知上更具说服力,能够更好地倒逼规范司法,推动当事人息诉罢访,促进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严格规范抽选程序,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修订后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增加了“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条文,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目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3万余人,在年龄结构、工作领域、专业等方面体现了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抽选方式,一般情况下为随机抽选,也可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随机抽选的方式,保证了参与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更能以客观中立的立场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特别是针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众急难愁盼的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本案是一起针对20多年前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诉求强烈、情绪激动,为打消申诉人疑虑,承办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商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1名人民监督员,通过参与简易公开听证,保障了监督的客观公正,最终申诉人表示接受处理决定。

四是拓展监督领域,在检察能动履职中提升监督实效。《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十种方式,基本覆盖了检察工作履职的方方面面。但随着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发展,一些检察能动履职新领域,同样需要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简易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为及时、就地化解信访矛盾而探索的一项新举措,更是检察能动履职的生动实践,在其常态化开展工作过程中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既促进了信访案件及时就地息诉化解,也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检察建议书,刑事执行,息诉罢访,量刑建议,规范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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