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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储蓄试点即将启动 四大国有行北京下属机构称尚未接到相关通知
2022-05-17 作者:彭 妍 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吴静

记者 彭 妍

近期,银保监会在通气会上表示,“正在会同人民银行研究推出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试点。”此消息一出,养老储蓄业务无疑成为了业内关注的重点。

四大行

将试点养老储蓄业务

5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5月13日,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银保监会通气会上表示,银保监会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拟由工、农、中、建四家大型银行在部分城市开展养老储蓄试点。单家银行试点规模初步考虑为100亿元,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对此,《证券日报》记者致电四大国有行北京下属机构,工作人员均表示,已经听说这个消息,但是目前还没接到相关的通知,养老储蓄产品何时落地不清楚。

与养老理财和普通定期存款相比,养老储蓄有什么区别?银保监会方面表示,此次试点的特定养老储蓄业务兼顾普惠性和养老性,产品期限长、收益稳定,本息有保障,可满足低风险偏好居民的养老需求。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银行存款类产品期限最长为5年,而此次养老储蓄产品期限最短为5年,最长达20年,存款期限超过普通银行定期存款。

业内人士也表示,从风险层面来讲,5年期以上的养老储蓄与养老理财相比,风险更低,同样收益相对来说也会比较低。

养老储蓄产品的定价方式也是市场关注重点。星图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5年期及以上养老储蓄产品可参照5年期国债收益率和5年期LPR进行定价。从安全性上看,银行信用弱于中央政府信用,相比同期限国债产品,存款产品应该支付更高的利率;同时,从商业模式看,银行主要赚取存贷利差,需保持一个稳定的息差水平,5年期存款利率应低于5年期LPR。从最新数据看,5年期国债收益率为2.58%,可视为养老储蓄产品的利率下限;5年期LPR为4.6%,可视作养老储蓄产品的利率上限。

养老金融政策

持续推进

今年以来,作为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提速。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在政策面上,养老金融各项政策持续推进。2018年5月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对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建立第三支柱养老保障进行探索。2021年6月份,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今年3月份,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至全国。此外,2021年9月份,银保监会选择“四地四机构”启动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并在今年3月份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十地十机构”。今年4月份,《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发布,各方关注已久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出炉。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存在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第一支柱依赖程度较高,可持续性存在隐患,呈现“一支独大”的结构特征;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发展缓慢,和发达国家相比明显不足且面临发展瓶颈;以个人养老储蓄投资形成的第三支柱尚在初步探索过程中,未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安排。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仍以第一支柱为主,以个人养老理财和商业保险等为代表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进展缓慢,养老储蓄产品的推出,有望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选择维度。但考虑到储蓄产品在长期很难跑赢通胀,长期保值增值效果有限,所以预计养老储蓄产品很难成为养老理财的主流选择,更多地是一种补充。” 薛洪言表示。

董希淼认为,我国应充分发挥银行体系、保险行业和资本市场的不同市场优势,加强行业协同与资源整合,探索新型养老产品和新兴养老模式,打造跨周期、长期限、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模式和投资产品。通过养老领域金融产品创新,开发专属的理财、储蓄、基金、信托等养老功能产品,切实发挥第三支柱养老保障的补充作用,更好地为养老领域提供丰富多元的金融服务。(证券日报)

关键词:储蓄,理财产品,养老保障体系,养老模式,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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