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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两高两部印发意见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
2021-12-09 作者:董博婷、刘硕 新华网 责任编辑:吴静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题: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两高两部印发意见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

新华社记者董博婷、刘硕

减刑、假释能否做到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刑罚执行效果,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表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为: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

罗智勇介绍,本次出台的意见共20条,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意见提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

意见强调,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既要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注重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在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方面,意见提出,应当认真审查罪犯的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对于罪犯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认真进行审查。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方面,意见强调,对于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应当注重审查罪犯是否具备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专业能力和条件;“较大贡献”或者“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

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容易流于形式等问题,意见在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强化审判组织职能作用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等,认真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并充分发表意见。

此外,意见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提出着力构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有机融合的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意见要求,依法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完善相关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并且要加强保障,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和运用水平,适应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需要。


关键词:减刑,假释,罪犯劳动改造,派员出庭,庭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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