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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号传销案成员近2000人 五级三晋制组织严密

2013-09-09 06:33 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摘要: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1·18”组织、领导传销系列案,8日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另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伞下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担任该传销组织体系老总。

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1·18”组织、领导传销系列案,8日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该系列案共有118名被告人,整个传销体系涉及1900多人,人员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东、甘肃等多个省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侦查阶段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和“2012年广西全区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一号要案”。

传销体系组织严密,以欺骗方式发展下线

据介绍,该传销组织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形网络层级结构。发展者先以做生意等名义将欲发展的对象骗至南宁市,接着鼓吹“纯资本运作”行业是国家扶持的行业、且加入“纯资本运作”行业可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诱使他人加入。

此外,该传销体系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伞下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成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条件。

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所谓“三晋”,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

该传销组织内的老总级别人员,负责设立并管理伞下的经理室,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大经理,控制收取申购款的银行账户,计算和发放体系内各层级人员的提成(传销组织内称为“工资”)。根据该组织的工资分配制度,老总级别的工资包括“税金”(该组织对外宣称向国家交税,实际是由老总级别的人瓜分的申购款)和提成。

该传销组织中,经理级别人员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上线老总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下传老总下达的行业通知、指示信息,组织自己的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组织学习行业的文件精神、通知,对下线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传授给新人洗脑的方法,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

为管理传销组织的众多成员,该传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了多个“经理室”,部分经理被上线老总指派进入经理室,成为大经理,负责具体管理本体系的份额申购、传销能力的学习培训、传销组织的安全保密等工作。其中部分大经理晋升老总级别后,仍然兼任大经理工作。

成员超1900人,118名被告人将被追责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2008年起,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入门费,并依照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公诉机关另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伞下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担任该传销组织体系老总。

另有其他被告人担任该传销组织体系大经理,在“资本运作”行业内负责给新人讲工作、订学习,负责学习、自律、安全、保密工作,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起到上传下达的组织、协调作用。

公诉机关认为,在“1·18”组织、领导传销系列案中,各被告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各被告人同属一个传销大体系,整个传销组织成员超过1900人且层级在40级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11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该系列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分为三个案件进行审理,庭审预计持续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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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销组织 五级 三晋 组织成员 下线 传销大案 传销网络 组织学习 被告人 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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