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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陷入维权难局:医学法律上均无清晰界定

2013-07-13 06:46 作者:李松 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黄晓夏
摘要:应制定统一的医学标准和诊断尺度,提高法律救济度,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将“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并进行法律救济  6月17日,安徽小伙李哲高温下加班12小时死亡,生前多次预言自己会“累死”。

应制定统一的医学标准和诊断尺度,提高法律救济度,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将“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并进行法律救济

6月17日,安徽小伙李哲高温下加班12小时死亡,生前多次预言自己会“累死”。今年以来,“过劳死”现象频现报端;5月15日,福州某知名IT公司一位年轻员工因过劳而发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此前的5月13日,北京一位年仅24岁的广告人猝死在工作岗位上,据报道,去世前,他已连续加班一个月,每天23点以后下班。

这些年轻员工猝死事件,让“过劳死”一次次进入公众视野。近年来,“过劳死”不仅威胁着中国生产一线上劳作的普通职工,还呈现出逐渐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

“过度的加班和带病工作,并非体面劳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会发展室主任李炜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年轻人‘过劳死’给社会敲响沉重的警钟,也让现行的劳动保障制度遭到严峻拷问。”

“从某种程度上讲,有些单位无节制的加班,已经成为员工生命不可承受之重。”李炜说,“立法部门应对《劳动法》进行完善,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将‘过劳死’明确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并进行法律救济。”

迫不得已的“加班”

2010年,杨丹(化名)从重庆某大学营销专业毕业,应聘到北京一家公司做市场销售。对她而言,在这将近3年的时间里,加班是工作常态。

“我与另外两位朋友合租南三环的一套两居室,但平时很少能见面,因为每个人工作都很忙,不是在公司加班,就是到外地出差。”杨丹说,“我有时还会通宵加班,上午在家睡几个小时,下午又来到公司工作。”

“对我来说,休息是件很奢侈的事情,也没有什么周末和假期的概念。老板让你加班你就得加班,不干可以走人。”杨丹说,“现在身体不像以前那么好了,经常会胃疼、感冒,甚至神经衰弱、失眠等。”

最近,本刊记者在北京等地调研发现,像杨丹这样工作状态的年轻白领较普遍。主要集中在销售人员、网页设计、文秘等职业。

近年来,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工作难找。不少年轻人对现有工作很珍惜,不会随便放弃,所以对老板的加班要求不敢轻易拒绝。加班成为了不少年轻人“为保住饭碗而不得不为之”的选择。

“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工作。”北京一家广告设计公司的小王抱怨,“尽管工作量大,人手不够,但老板为减少用工成本,往往不愿意再招人,以致加班成为公司每个人的工作常态。”

“再累也得挺着。看看每年那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我还有什么奢望呢?”小王说,“每个月都要交房租、水费、电费、通讯费,还要吃饭,都指望着这份工作。只要不上班两天,都会闲得让人发慌。”

“目前很多青年是独生子女。不少年轻人结婚后,不仅要建设好自己的小家,还要同时赡养双方四位老人。加之物价不断上涨,很多年轻人经济压力很大,所以他们不得不自我施压,期待拼命工作提高自身能力,以免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南开大学教授齐善鸿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不够完善。年轻人对养老、医疗、住房和子女教育等问题缺乏稳定感,多数期望趁年轻将未来收益在当前实现,而代价就是大量透支身心健康。”齐善鸿说。

“现在企业的用工成本高、利润薄,不少处在原始积累期,企业对员工的劳动强度就会要求很高。”李炜说,“如果行业的发展是靠透支员工生命来换取,这不仅是个人悲剧,也是行业与社会的悲剧。”


“过劳死”维权难度大

据了解,“过劳死的说法,最早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在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地也都有过劳死流行率记载。

近年来,“过劳死”这个名词,在中国社会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但多数人都觉得“过劳死”与自己的距离很远。一系列“过劳死”事件的发生,不断为中国年轻群体的健康状况敲响了警钟。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员工“过劳死”往往面临维权难度较大的现实问题。其中主要原因是“过劳死”仅为一个俗称,这个说法既没有医学上的明确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清晰界定。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于静研究员认为,在医学上并没有一种直接称“过劳”的病症,“过劳”是一个长期积累而对身体造成损伤的慢性过程。因每个人的个体差异,疲劳积蓄度会以各种可能的症状作为其表现形式,难以用一个标准化的、非跟踪性的指标来诊断测定。

“如何证明这种积累的过程是由工作而非自身体质、遗传、其他隐性病因等因素而引起的,以此来确定劳动者的死亡结果与过度工作之间存在着唯一性的因果关系,有很大的争议。”于静说。

同时,中国法律对“过劳死”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和伤害,依法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和职业病两种,均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对本刊记者说。

“目前我国法律对‘过劳死’并未有明确规定,‘过劳死’也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的10大类115种之中。”杜立元说,“虽然《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作了限制,但对高强度加班导致‘过劳死’的责任问题却未有规定。”

据杜立元介绍,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适用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过劳死”的情况,但对于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之外的“过劳死”却并不适用。

期待更多法律救济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应在医学框架内增加对“过劳死”的界定,同时在法律上构建一个包括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一个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给“过劳死”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

“尽快推动‘过劳死’的医学认定标准。”在齐善鸿看来,“只有在医学上先明确定义‘过劳死’的概念,才可在法律上对此予以进一步的刚性规范。”

“由于‘过劳死’的认定需要很强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保证准确性,有关部门应对‘过劳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根据中国国情制定出医学认定的统一标准和诊断尺度。”齐善鸿说。

“在医学上对‘过劳死’作出明确定义的同时,应对《劳动法》进行完善,从制度完善、保障机制、社会监督等各个方面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制订具有可执行性的救济措施。”杜立元认为,“尤其需要对加班的认定办法及加班时间限制进行细化,并明确企业安排加班不当致员工‘过劳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杜立元认为,构成“过劳死”应包括以下一些必要因素,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超出法律规定;长时间加班系企业强制安排,或企业安排过大工作任务导致劳动者“被自愿加班”;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过长的工作时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余少祥副研究员建议,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作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具体标准上,可以考察劳动者在生前最后6个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这可以进一步倒逼企业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可以作为中国劳工权利“渐进式改善”的一个可靠路径。

据专家介绍,在雇佣制度发达的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一般采取事前防御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事前防御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日本实行事后管治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中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近年来,日本开始修改过劳死认定标准,从只调查死亡之前一个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六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考虑除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等,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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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过劳死 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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