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繁互换
设为首页
设为收藏
手机版
东南网 / 新闻频道 / 国内 / 社会 / 正文
破产等于不还钱?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背后的“破产之惑”
2021-07-20 作者:朱族英 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中新网深圳7月19日电 题:破产等于不还钱?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背后的“破产之惑”

作者 朱族英

深圳市民梁文锦1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等于不还钱,等于纵容老赖吗?专家认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个人破产第一案是中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中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文锦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个人破产重整、和解实际上能够预防真正的破产,避免债务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曹启选说。

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个人破产申请债务规模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具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称,当前,温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来自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例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该如何申请、审查、裁定的法定流程,可以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经验借鉴。

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文锦案件为例,由于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让债权人也能最大程度地接受。

当没有收入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也并非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从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实申报收入支出等,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法律专家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完)

关键词:破产清算,破产制度,债务人,条例,破产程序



本网转载内容出于更直观传递信息之目的。该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该内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请点击投诉按钮,我们会及时反馈并处理完毕。
投诉
新闻中心
  • 快讯
  • 国内
  • 国际
  • 娱乐
  • 体育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关注东南网微信

扫码关注,了解福建

排行榜
  • 日排行
  • 周排行
  • 月排行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