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演播室导语: 大家好,欢迎收看《面对面》。本周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内容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常回家看看”。这一原本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正式成为了法律条款,立即引发了舆论的热议,而就在这一法律实施的7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做出了判决,这也成为了被媒体称为的“国内精神赡养第一案”。本周四,我赶往无锡,采访了这一案件的主审法官和双方当事人。 解说1:7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法官高鑫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两个月看望老人一次,尽管这一判决尚未正式生效,但由于此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的国内第一例判决,人们更加关注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 记者:但是人们也会揣测,作为法官,是为了迎合这样一个法律的颁布,而特意选择在这一天做出这样一个案件判决,是为了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高鑫:假如这个案件在6月30日, 7月1号以前判决,可能也会产生,驳回原告的诉求,该部分诉求。有可能会产生这种情况。为什么不到7月1号呢?让老太太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呢? 记者:如果在7月1号之前判决的话,可能判决结果会完全不同。 高鑫:7月1日以前判决,就没有最后“回家看看”这个诉求写入在判决书中,实际上也是更引起关注。而且为什么会如此关注?实际上每个人都是参与者和需求者,跟每个人的利益都有关,跟每个人的义务都有关。 解说2:“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确已经成为每个人都关注的热点,如今,越来越多的人离开父母,前往城市发展,对于他们来说,“常回家看看”难以实现,心中也会感到愧疚,但这种道德层面的愧疚被法律条文所规范,甚至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时候,人们难免会产生出更多的疑惑。 街头采访:众人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评价,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我觉得应该规定一个时间吧,最起码,你比如说离得很远的那种,我估计他们一年或者两年才能回家一次,这个毕竟因为在外面打工都挺不容易的 通过电话经常和父母联系,多关心他们。其实也是可以起到一个爱护老人这样一个作用,所以可能这个法律可能更大的是想要重新点燃这种爱老敬老的一个氛围吧 操作起来的话,缺乏一些细则,就是实践操作当中不是那么好操作,对,这些惩罚包括你起诉到法院,法院执行。因为探望或者说问候,给父母打电话,这个都是一个人身的行为,你很难去强制他。】 解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布以来, 无锡市北塘法院就成立了老年维权工作室,高鑫法官也一直关注着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近年来,他发现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老年人对于精神赡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记者:在7月1日你判的案子中,也是这样的一个规律和这样的一种问题吗? 高鑫:7月1号这个案子呢,实际上它所反映了一个什么情况,就是说以前设定的是一个道德标准的要求,对父母而言,就是说以前所说的孝,那个孝实际上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养,二是敬。“养”通俗地说也就是说是一个物质方面的,而“敬”那就是精神方面的需求,如何敬,怎么敬,以前也仅仅是一种倡导,一种道德标准,他如果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这个诉求,那就是一个,咱们所说的法律上面的一个诉讼请求。 解说3:在高鑫法官所审判的这起家庭赡养案件中,原告储老太是一位77岁的老人,而被告马某和杨某则是储老太的女儿与女婿。 记者:您最初接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是在什么时候? 高鑫:今年的4月底。 记者:当时立案的诉求是什么? 高鑫:医疗费、房屋使用费、房租,我不住在你那边,你要给我出房租,三年的医疗费用,还有今后你要解决我的住房。 记者:当时情绪很激动是吗? 高鑫:她呢,就是感觉到什么呢,就是说你好像扔下我不管的那种。 记者:你怎么能够感觉出她的这种情绪? 高鑫:因为我在跟老太太的沟通下,实际上叫可怜天下父母心,这是法官要进行判断的。不管怎么说,因为离开女儿女婿这边,很早,在零几年的时候是跟女儿女婿一起住的。由此也判断她们以前的关系(还不错)。 解说4:储老太曾经和女儿、女婿居住在一起,当时,老人住在一楼,女儿和女婿住在四楼,但是这样和谐相处的状况并没有维持太久。 记者:你为什么不搬到女儿那儿住呢,我看他们家条件还好一些,可以照顾你。 老太太:她家条件好,说我,不进去了。 记者:说您什么呢? 老太太:说你好像乞丐,没有办法进,他们不让我进去,不让我到家里去 记者:是因为什么原因发生这样的分歧? 女婿:不允许她捡垃圾。 记者:她自己单独住吗? 女婿:当时住在我一楼呢。 记者:你在四楼,她在一楼,她单独住自己房间捡垃圾也是老人自己的事,老人可能勤俭。 女婿:她勤俭,我们做小辈的,我们肯定不肯这样,因为什么呢,你捡的垃圾太多了家里。 记者:多到什么程度? 女婿:堆到这么多,这都堆满的。 记者:但也可能只是老人的生活习惯? 女婿:我跟你说老人的这个生活习惯可以不可以慢慢地改吗,来了这么多年,让她慢慢地改呢,叫她不要捡不要捡,她一直不听。 解说5:离开女儿和女婿之后,储老太居无定所,最后只能住到儿子以前的家里,老人说,平时除了儿子过来探望照顾,大多数时候,她一个人生活,自己照顾自己。 记者:你去过吗? 女儿:我去过的,去过的,头一次去,她叫我到汽车站,她说你到了打个电话我过来她说。 记者:是你弟弟去接你吗? 女儿:我母亲。 记者:是你弟弟是吗? 女儿:我妈妈。和你妈妈打电话。 女婿:以前的时候。肯定大家都要互相体谅的 女儿:她不让我到那里去。 记者:为什么选择在家外面? 女婿:那谁知道。那谁知道她呢? 女儿:她有可能也有委屈。 记者:是您女儿来的,还是女婿? 老太太:两个人来。 老太太:什么东西都没有,两个手空着来的。 记者:空手来看你的。 老太太:恩,空手来看我的。 记者:那您心里怎么想,难受吗? 老太太:我气死了,我不想。 解说6:由于缺乏沟通,储老太和女儿、女婿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再加之身体状况不好,经济条件拮据,终于储老太选择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记者:您刚才说的这些问题,除了法院来做这样一个审判之外,裁决之外,在法院之外,没有办法去解决吗? 老太太:她不理我, 她说你到法院去,上法院。 记者:是您女儿说的还是女婿? 老太太:女儿说的。 老太太:说随便你怎么样,去法院去,真的去,去啊,谁不让你去。 记者:但是也许有可能是不是女儿说的气话,并不是真正地让你去? 老太太:她喊我去的。 记者:所以你一气之下就去法院告了? 老太太:恩。 记者:当时接到传票的时候是你接到还是你爱人? 女婿:我爱人接到的,我在上班。 女儿:我在的时候他在上班,我打电话给他。 记者:那你当时接到传票的反应呢? 女婿:她不懂,她拿到这个东西等我回来。 女儿: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我以为是快件。 女婿:等我回来,她以为是快递,等我回来一看,哎呦,我们被告上法院了,后来她就急了 解说7:在受理案件之后,主审法官高鑫也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最终没有效果,因此,按照法律程序,7月1日,高鑫法官当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记者:但有很多人会认为,像这种亲情之间的案子,一旦通过法律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进行审判、判决的话,可能会使原有的矛盾加剧,甚至裂痕会增大。 高鑫:他们这种关系,血浓于水,会不会把亲情通过打官司,来更加撕裂。因为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经过我们的工作,方方面面,应该说修复,这种实际上只要努力,肯定比以前要好,打官司肯定有矛盾,不回避。 记者:仅靠一纸判决,和法律上文书的这样一个裁定,能够让这样一个矛盾舒缓吗? 高鑫:因为首先我们要想到他们会理解,第二,这是他们对家庭而言,是一个最好的结果,双赢的结果,不管从哪一个层面,作为一个公民,或者说作为一个子女,都负有这个义务的。今天这个义务就是你明天的权利。就目前而言,家庭关系搞好了,对你们都是一个好事,所以呢,他们也会进行咱们所说的反思是吧,因为他们也有子女。 记者:当然这是我们理想的方向。但事实中如果这种尴尬的情况在一起的时候。 高鑫:对,假如说出现了这种情况,就出现了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都要求你从内心、从形式、从内容,你要好好地去孝敬你的父母,就是敬,看望也好、问候也好,就是你要“敬”。 解说8: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高鑫法官在还在本案的宣判中对于“常回家看看”的次数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记者:判决是什么? 高鑫:判决生效以后,就是说,至少两个月去母亲处看望一次。第二,原本端午、中秋、重阳、国庆这期间,要看望三次,但是其中春节期间,这个春节主要是指除夕至元宵节,这期间就必须看望一次。那其它节日?传统节和重大节日看望两次。那么实际上,最低的判决里面,假如说一年及时有九次,他们也是四五十公里的路,开始的时候还是有一个叫修复期。 记者:你是怎么理解经常的概念,怎么做出两个月至少这样的判决? 高鑫:这个常,实际上是这种常态,与他以前的这种情形相比较。那个常塔不是说是有的是一个月,是经常,有的三天,是经常,有的一个星期。他是每个安全期。但是你有能力,有条件,你应当如此关爱,关爱的方式看望或者问候。 解说9:判决的结果虽然已经公布,但是当事的双方对于这样的结果又是否认可呢? 记者:但是因为这样的一种矛盾在,他们每次来看您的时候,会不会很尴尬你们在一起,因为你们之间的关系,矛盾没有解决,那么其实他们来看你,您心里也不高兴? 老太太:那谁晓得啊。 记者:那您还希望他们来看您吗? 老太太:她来就来,不来就不来。 记者:你们能接受现在这个判决的结果吗? 女婿:现在还不一定,不好说。 记者:但是如果你刚才谈到你想把母亲再接过来住,母亲还是像以前一样,那种生活习惯还是和你们有冲突怎么办? 女婿:你要讲到这个就难说了,我相信一个人如果说要讲到这样了,她还要捡垃圾,我想象她不会这样做。 记者:那如果还存在这个问题,你们的矛盾还会激化,还会爆发? 女婿:如果她还是要捡垃圾,那要众人说了,不是我们自己说。让周围的人评价她,我们不要评价了,你来反正你要住,你要怎么样,要到医院去我们送到你医院,就这样,没办法了。 解说10:案件的一审结果虽然已经判决,但是一纸判决能否真正得到执行,很多人也在担忧本案对于所谓“常回家看看”的判决无法落到实处。 记者:但是你也看到了,您做这样一个判决结果,每两个月至少要去看望一下老人,包括一些特别的节日要去看望,虽然做出了这种硬性的规定,但是如果被判决方不执行,又怎样? 高鑫:假如你刚才所说的这种情况出现,那么首先要被告拒不履行,就是不去看第二,原告我就要你来看,你不看还不行,原告这样的情况下,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记者:继续要进行这样的,要申请执行。 高鑫:。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会向当事人发出执行令,命令他履行义务,当然,也会给他的这个期限目标,履行某某判决的某某条义务。假如这种情形下,还是视而不见,拒不履行,也会告知其法律后果。 记者: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高鑫:,如果你拒不履行,这种情况会出现,要罚款,拘留这种法律后果,法律有规定。 解说11:但是人们更加担心,“常回家看看”如果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执行是否会更加激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 记者:但是很多人也会这么说,其实亲情之间的这种问候都是私人空间的事,但是现在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固化、进行强制,会有一些影响到私人空间的问题,我不知道具体的这样的司法实践中,您有没有这样的感受? 高鑫:这么说吧,也就是说也关心的,怎么来确定他两个月去了没有?三次节假日去了没有?谁来举证?质量怎么样?依然是法律判决。但是它的基础是修复亲情。 解说12:因此,也有人提出,如果“常回家看看”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落到实处,而老人又没有依法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常回家看看”会不会最终在法律层面最终不了了之呢? 记者:但是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在道德要求、法律要求的这种重压之下,让一个子女去看父母,本身这样的意义又在哪儿呢? 高鑫:因为你的父母已经对你的行为超出了他的容忍度,而事实上就是具有那种故意,或者冷漠、冷视。父母对子女清楚得很,因为父母,我们有的时候说,为什么他们之间的关系跟其他不同?一定要抓住这个基础关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判定。父母对子女太清楚了,有的子女,我们刚才所说的板着脸可能回家了,父母一看。 记者:那岂不是心里更难受? 高鑫:好,你回家了,自己就吃吧,饭在那边,可能也要板着脸。但是他心里已经有点融化,为什么?以前是没人回来,今天回来了。 记者:但是很多子女也会有这样的一种担心,有各种工作、各种各样的一种情况,可能无法去履行这样的一种责任和义务,不可能做到经常。 高鑫:经常看望或者问候,比如说远,不方便,交通也好、什么也好,不方便,那你可以以问候的方式,你可以用父母接受的方式、喜欢的方式,怎么会不知道?父母他难道会不理解子女?只是父母说这个基本需求你有能力而不履行。它不是一个加减乘除的简单关系,你打一个电话,跟他聊天,他开心,问问你现在情况怎么样?孙子情况怎么样?他是这种,所以聊天的过程中,他是希望和期盼。 解说13:就在本周六,有媒体采访了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他认为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条款是将“看看”与“问候”并列,中间用了“或者”。是说即使回不了家,打电话、发短信、写信问候也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而在对本案的当事人女儿、女婿采访的最后,他们也表示希望与母亲改善关系。 记者: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其实这个案子也不见得是一件坏事。 女婿:对,也教育人家。 记者:你觉得会给人什么样的启示? 女婿:给人启示就是说常回家看看,不让母亲、父亲80、90岁了不回去看。 记者:如果能在一起谈的话,你希望告诉母亲什么,你现在有没有想过? 女儿:妈妈,我只有你这一个妈,我希望你到我这边来,因为我只有一个妈妈对不对。 记者:你有担心经历过这样的一个官司之后,你们之间的亲情会受到一些影响? 女婿:不受影响,反正跟以前一样。 记者:您对这样的案子未来的走向,您会怎么来判断? 高鑫:总体感觉到这个案件判了以后,大家会更重视,各方的意见也会认真地听取。这就是司法中逐步逐步积累的,就是目的是什么,这个社会和谐,从家庭和谐开始。我们是通过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案件,我做好每一个案件,尽一份力。 演播室: 虽然所谓的“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虽然在法律生效的第一天就有了现实的判例,我们依然不得不承认:用法律的规定判决亲情和道德的问题,还存在着是否有效以及如何执行的难题,毕竟亲人之间的情感往往难以用一纸判决加以衡量和约束。 而今天,面对着社会的现实,当我们不得不把类似于“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条文写进法律的时候,恐怕在每个人的内心中更期望的是,在未来的某一天,这样的法条能否不再出现。 |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新法很快被解读为“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对于这一条款,不少人感叹,原本属于道德范畴的事,都要约束入法,中国传统孝道很“受伤”;也有人认为,子女不回家往往不是不愿回家,而是面对沉重的生存压力无法回家。 事实上,在老人渴望亲情的同时,我国更有无数“留守儿童”,也在终日期盼看见父母的身影。 “一老一小”,这是“中国式亲情”遭遇的现实尴尬。一纸法律文书能否扭转如今的困局?横亘在亲情之间的现实鸿沟,要怎样才能跨越? “儿子回不回来看我们无所谓,最担心的还是小孙子” 距离杭州市区151公里外的淳安县,一幢幢古旧的老宅,大多只有老人和孩子生活在其中。这里的青壮年,为了生存都常年在外打工。住在屏门乡金陵村的童大爷和老伴,其实并非典型意义上的“空巢老人”,陪伴他们的,还有13岁的孙子童童。10多年前,童童的母亲因为不堪忍受生活的贫困,生下童童后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为了生活,童童的父亲只身一人来到杭州打工,将童童留给爷爷奶奶照顾。 如今,童大爷和老伴都已60多岁,生活全靠自己打理。记者的来访让两位老人很高兴,童大爷告诉记者,孙子平时一上学,家里都是空荡荡的。“我们两个人,说话的人都找不到。” 童大爷说。 因为贫穷,童奶奶至今还要靠种山核桃补贴家用。去年山核桃收获的季节,童奶奶摔伤了腿。还是靠村里人帮忙才去医院看了病。 “其实,儿子回不回来看我们无所谓,我们最担心的还是小孙子。这孩子和他爸在一起的时间太少,都没感情了,将来可怎么办啊!”童奶奶说。 13岁的童童,黑黑瘦瘦,有些害羞腼腆。童童现在大多数时间住校,只有周末才回家。他告诉记者,他最喜欢的事情是钓鱼。 说起自己的父亲,童童没有太多反应。对他而言,爸爸只是那个偶尔带着吃穿回家的人。记者问童童想不想爸爸回家时,童童说无所谓。似乎对话里的人,与他完全无关。 童童说,自己的亲人只有爷爷奶奶。而两位老人告诉记者,眼看着童童对自己父亲的感情如此淡漠,他们很是痛心。“平日里,他爸爸打电话来他都不要接的。即使他爸爸好不容易回来一次,两个人也没什么话讲。”老人说。 童奶奶还告诉记者,童童不久前和杭州萧山一户人家的孩子在“少年儿童结对互助”活动里结了对。过几天,那户人家就要把童童接到萧山去玩。说起这个,童童显得特别高兴。看着孩子的笑脸,童奶奶忍不住叹了一口气。“这孩子,高兴到别人家玩,都不高兴看到自己爸爸,将来怎么办啊!”童奶奶说。 “谁不想常回家看看?但关键是谁能让我回家看看?” 记者在杭州市西湖区一家工厂见到童童的爸爸时,他提起儿子也是一脸无奈。他说,他最大的希望就是多挣钱,让家里不那么穷。儿子与自己的疏远,他当然感觉得到。但在贫穷面前,这些显得微不足道。 “他总是我儿子,以后就好了。我又没办法把他接到城里来,难道还要我回去?回去谁来挣钱养家?”童童爸说。 童童父亲的选择,是当今一代人的缩影。如今在杭州,还有许许多多的人像童童爸一样,面对着想回家却又回不去的尴尬。他们中既有外来务工人员,也有大学毕业后留在杭州的年轻白领。 “快两年没回家了,有时候做梦都会梦见妈妈做好饭叫我吃。醒来的时候,枕头是湿的。”说起“常回家看看”,在杭州工作了快7年的山东姑娘张荃感叹道。 张荃在杭州读的大学,毕业后直接留在杭州工作。说起在杭州的7年时间,张荃告诉记者,常回家看看几乎是天方夜谭。“谁不想常回家看看?但关键是谁能让我回家看看?单位里一个萝卜一个坑,你休假了谁帮你顶上?我们办公室里一个山西的同事,父亲生病了都不敢请假回家看看。每天只能心里惦记着,一闲下来就打电话回家。”张荃说。 “我父母倒是很理解我,常说工作要紧,忙的话不回家也行。但我心里明白,他俩肯定是想我的。我现在没别的愿望,就希望父母身体能好好的。将来我要是混好了,就把父母接过来,好好照顾他们!但谁知道,那一天什么时候能来呢……”张荃说。 张荃的遭遇绝非个例。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都可以享受探亲假,其中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规定》并未对私企、民企和外企作要求。 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企业明确规定请假与绩效、年终奖、升职等挂钩,让职工不敢休假。有员工甚至因为休假,不得不辞职。 在杭州工作了9年的李迅,前不久就刚辞掉了工作。而辞职的导火索,就是工作与亲情的冲突。去年6月,李迅的母亲生了重病。虽然手术很成功,但需要长时间卧床。李迅很想回家照顾妈妈。但无奈年休假请不下来,李迅一时难以脱身。“我本来是想把今年的年休假休掉,回去看看我妈。谁知道老板说公司很缺人,不批准。要么就辞职,要么就干活。我在公司干了这么多年,一次年休假都没请过。这次请假还是为了看我妈,老板却不同意。一气之下,我干脆把工作辞了。我也想开了,要尽孝得趁早,否则要后悔一辈子的。”李迅说。 “ ‘ 有法可依 ’ 却难 ‘ 执法必严 ’ ” 对于中国“一老一小”遭遇的亲情困境,不少专家表示担忧。有专家认为,五岁以下的孩子留给爷爷奶奶照顾,因监护不力很可能会产生营养不良、家庭教育缺失甚至是人身安全问题,如溺亡等等。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因亲情缺失所导致的心理问题。一份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活动的调查报告显示,由于长期远离父母,逾四成以上留守儿童感到孤单,三成以上留守儿童出现心理问题,主要包括性格柔弱内向、自卑心理障碍、孤独无靠、怨恨父母等等。南方沿海某省一项调查表明,19.6%的“留守儿童”觉得自己不如人,11.4%觉得自己受歧视,9.5%有过被遗弃的感觉。 而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人,全国老龄办2012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 49.7%。近些年,老人无声无息死在家中,多日后才被人发现的惨剧也在不时上演。这一切都在呼唤着人们“常回家看看”。基于此,不少专家认为,此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是希望能解决一些问题。但专家同时指出,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保障,也很难落实。 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苏全生律师就向记者表示,除了国家相关法律出台的探亲假,还有“路程假”、“陪产假”等假期,均为在职职工可享受的合法假期,而很多假期在操作层面上却出现了问题。 “法律规定的诸多假期,在实施过程中,职工的权利与企业的利益一般很难平衡,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苏全生表示。 苏全生还认为,不应利用法律的强制力去制约道德。“刚性的法律条文出台后,如有违法势必受到惩罚。然而,企业、个人违反这些条例后,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具体惩罚措施,导致了‘有法可依’却难‘执法必严’。” 而对于“留守儿童”的问题,浙江近年来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童童和萧山孩子的结对,就是不久前由萧山和淳安两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在该活动中,萧山区的25名少年儿童与淳安的25名学子结成帮扶对子,互相关爱互相帮助。 而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社会研究所的鲁可荣教授认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治本之策是打破城乡分割藩篱,从政策和生活方面解决农民子女进城就学。 “打破城乡藩篱,首先给农民工子女同城待遇,再逐步推及到外来老人身上,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老一小’亲情缺失的问题。”鲁可荣说。邹倜然 |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同时,我国也规定了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出台32年缘何“遇冷”?“常回家看看”何时不再“雾里看花”? 有假不敢请,父母陷“空巢” “每年就春节回家呆几天,平时一个人在家,很冷清,生病也只能自己照顾自己。”谈起儿子的假期,广西南宁的韦春树脸上充满了无奈。 韦春树今年63岁了,妻子2009年因病去世,独子小韦在北京一家国企工作。一年到头,只有春节能回家看看,“这样的生活已经持续了五年”。 韦春树只是众多“空巢”老人的一个缩影,《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课题组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老年人口将高达2.02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4.8%。 “我也知道父亲一个人在家孤单寂寞,很需要陪伴,但是没办法,工作忙。”小韦说,以前也听说结婚前年年都给探亲假,但单位从来没有人休过,不敢向领导提。 记者在广西采访发现,“空巢老人”不同程度存在饮食起居、日常护理等方面的难题,然而,更严重的是“精神空巢”。“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已是众多城市“空巢”老人晚年生活的真实写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孝正说,“空巢”是子女和父母长期分离所致,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现状,依靠假期回家看望父母十分重要。 现实问题成“绊脚石” 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简称《规定》),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都可以享受,其中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我们单位‘探亲假’落实很好,职工大多数都轮休,也不怎么影响工作。”供职于北京一家事业单位的李成谈起“探亲假”充满了期待。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探亲假”在少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落实情况比较乐观,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忙得没时间回家”成为一种现实无奈。“还有探亲假,我怎么从来没听说过”成为不少职工的心声。 一位民营企业老板告诉记者,《规定》并未对私企、民企和外企作要求,同时,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太可能有探亲假期。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子女若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将属违法。但是,记者调查显示,“常回家看看”并非易事,“高成本、竞争大、有假无绩效”等现实问题正成为“绊脚石”。“有又怎么样?你敢请老板就敢炒!”小韦说,现在很多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并且企业明确规定请假与绩效、年终奖、升职等挂钩。“现实就是这么残酷,别说‘探亲假’,就是5天年假请的人也不多,平时还经常加班。”小韦说。 “探亲假”不应沦为纸上权利 《规定》公布32年,“探亲假”却很难落实,有网友质疑“探亲假”的必要性。网友“苏州的风”说,“探亲假”形同虚设,现代通讯工具很发达,没必要休那么多天,它不符合现代工作的需求,应该废止。而网友“空中飞舞的小雪”则认为,“探亲假”给国人紧张的生活多了一个喘气的机会,也给家庭团聚多了一个空间,应加大执行力度。 周孝正认为,由于探亲假制度制定较早,缺少长期有效的宣传,落实状况确实堪忧,但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落实“探亲假”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常回家看看’虽已入法,但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保障,也很难落实,结合‘探亲假’就是很好的落实机会。”周孝正说。 针对《规定》中未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问题,广西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小迎认为,目前最重要的并非是制定多少假期,而是要将现有的休假制度落到实处,由于“探亲假”并非强制性休假制度,在执行中逐渐偏离初衷,不妨考虑与“带薪休假”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善、平等的强制性休假制度。 周孝正说,带薪探亲假期可以分散、多次完成,并扩大范围,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也应享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察,对于执行不力的企业、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
在“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达1.94亿人”的现实背景下,自7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 7月2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获悉,2010年,新疆就已进入人口老龄化;2011年年底,新疆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240.48万人,占新疆总人口的10.93%,预测到2015年,新疆全区老年人口将达到290万人。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为新疆老年人带来怎样的变化?《法制日报》记者对老年人及其家属进行了采访。 亲情维系难靠法律约束 7月1日至2日,《法制日报》记者走上乌鲁木齐市街头,采访了多位群众。 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张先生,年近五旬,他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1984年大学毕业后,我从内地来到新疆工作。那时,非常想家,可路途遥远,最短也是两年回一趟家。后来,我在新疆结了婚、生了孩子,有了家庭。母亲病逝后,就剩父亲一人在内地生活。掐指算算,我已经有10年没回家了。” 对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张先生认为,新规落实起来应该会有一定的难度,如果离家近,子女当然可以常回家;但如果距离家太远,就会有各种各样的考虑,其中包括费用、假期等等。再说,亲情的维系仅仅靠一条法条的规定是不够的。 “已经一年多没回家了。”40岁的杨水轮是从四川来疆的外来务工人员。他对记者说:“回趟家费钱费时,好不容易赚的钱都花路上了。”当记者询问他是否知道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杨水轮摇摇头说:“我想回家也没办法,每年也就过年时能回家呆上1个月。我父母的年龄还不是很大,为了多赚钱,他们也支持我在外打工。” 多数老人不愿诉诸法律 王继贤今年62岁,有两个已经结婚的女儿。当记者询问他是否知道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他说:“我7月1日早上上网时看见了。现在有些子女对父母的照顾还是有缺失的,国家立法对老人和年轻人来说都是好事情。父母有时候很孤单,子女常回家看看对父母也是一种安慰、一种宽心。我的两个女儿一有时间就带孩子来看我,不来时会常给我打电话。我休息的时候,也会帮女儿照顾孩子,为的是让她们好好工作。” 7月1日,63岁的张美年老人推着他90岁的母亲在乌鲁木齐人民广场晒太阳。“以前工作忙没有时间,顾不上父母,现在我也退休了,当然要多花些时间陪陪父母。”张美年告诉记者,现在,他和兄妹轮流照顾行动不便的老母亲。 对新实施的法条,张美年认为,老年人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持心情愉快,为子女操心了大半辈子,他们老了理应得到子女的照顾。 记者还采访了多位年过六旬的老年人,他们都是独居。多数老人向记者表示,并不清楚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做法,老人们纷纷表示可以理解,并不愿诉诸法律毁亲情。 法官称落实起来有难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实施,然而,相关的细则和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张雪莉说:“在水区,每年赡养费案件屈指可数,这说明中国老人是非常爱护自己子女的,大部分老人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不会走上法庭的。这并不是老年人的法治意识不强,而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老年人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张雪莉认为,老人要转变思想观念,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基层组织要多做工作,像社区、宣传部门,发现老人的子女不照顾老人,或者不给老人赡养费、很长时间没看过老人,基层组织也应该发挥协调作用。(记者潘从武通讯员周基成) |
新华网南宁7月4日电(记者潘强)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子女若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将属违法。记者注意到,“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同时,我国也规定了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探亲假”出台32年缘何“遇冷”?是谁动了你的探亲休假权?“常回家看看”何时不再“雾里看花”? 有假不敢请 父母陷“空巢” “每年就春节回家呆几天,平时一个人在家,很冷清,生病也只能自己照顾自己,习惯了。”谈起儿子的假期,广西南宁的韦春树脸上充满了无奈。 韦春树今年63岁,妻子2009年因病去世,他的独子小韦现在在北京一家国有企业工作。韦春树说,平时儿子工作很忙,压力也大,一年到头,只有春节能回家看看,“这样的生活已经持续了五年”。 儿子不在家,韦春树只能“独守空房”,偌大的房子显得很冷清,“有时甚至不希望他回来,因为到离开的时候,心如刀割。” 一年中,韦春树不“空巢”就十余天,“掰手指头都可以算得清”,但他并不埋怨儿子。他说:“儿子有自己的难处,只是每逢节日,看到别人家庭团聚,热热闹闹,自己心里特别不是滋味。” 韦春树只是众多“空巢”老人的一个缩影,《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课题组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已达1.94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3%,而201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高达2.02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4.8%。 “我也知道父亲一个人在家孤单寂寞,很需要陪伴,但是没办法,工作忙,压力大,没想过专门请假回去看望爸爸。”小韦说,以前也听说结婚前年年都给探亲假,但单位从来没有人休过,不敢向领导提,“只能放长假抽出点时间”。 记者在广西采访中发现,“空巢老人”不同程度存在饮食起居、日常护理等方面的难题,然而,更严重的是“精神空巢”,这对于生活在城市的老年人尤为明显,“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已是众多城市“空巢”老人晚年生活的真实写照。 著名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孝正说,“空巢”是子女和父母的长期分离所致,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现状,依靠假期回家看望父母十分重要,中国正处在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精神”发展不能出现“断层”。 现实问题成为“绊脚石” 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简称《规定》),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其中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我们单位‘探亲假’落实很好,职工大多数都轮休,也不怎么影响工作。”供职于北京一家事业单位的李成谈起“探亲假”则充满了期待,他说,单位鼓励职工休假,这成为一种长期的“福利”。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探亲假”在少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落实情况比较乐观,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忙得没时间回家”成为一种现实无奈,“还有探亲假,我怎么从来没听说过”则成为不少职工的如实反映。 一位民营企业老板告诉记者,《规定》并未对私企、民企和外企作要求,同时,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太可能有探亲假期。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子女若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将属违法。周孝正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是“探亲假”的一项法律约束。 但是,记者调查显示,“常回家看看”并非易事,“高成本、竞争大、有假无绩效”等现实问题正成为“绊脚石”。 “有又怎么样?你敢请老板就敢炒!”小韦说,现在很多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并且企业明确规定请假与绩效、年终奖、升职等挂钩。“现实就是这么残酷,别说‘探亲假’,就是5天年假请的人也不多,平时还经常加班。”小韦说。 “探亲假”成纸上权利? 专家建议与“带薪休假”合并 《规定》公布32年,“探亲假”缘何遇冷?会不会成为纸上权利?不少网友质疑“探亲假”的必要性。 网友“苏州的风”说,“探亲假”形同虚设,现代通讯工具很发达,没必要休那么多天,它不符合现代工作的需求,应该废止。而网友“空中飞舞的小雪”则认为,“探亲假”给国人紧张的生活多了一个喘气的机会,也给家庭团聚多了一个空间,应加大执行力度。 “呆在家和父母聊聊工作上的烦恼,多沟通交流,这样他们就没那么寂寞,对自己也是一种放松。”李成每年都会花十天时间探望父母。 周孝正认为,由于探亲假制度制定太早,缺少长期有效的宣传,落实状况确实堪忧,但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落实“探亲假”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常回家看看’虽已入法,但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保障,也很难落实,结合‘探亲假’就是很好的落实机会。”周孝正说。 针对《规定》中未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问题,广西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小迎认为,目前最重要的并非是制定多少假期,而是要将现有的休假制度落到实处,由于“探亲假”并非是强制性休假制度,在执行中逐渐偏离初衷,不妨考虑与“带薪休假”合并起来,打造成一个完善的平等的强制性的休假制度。 周孝正说,带薪探亲假期可以分散、多次完成,并扩大范围,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也应享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察,对于执行不力的企业、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
7月1日起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网友热议有关条款—— “常回家看看”:从歌词到现实还有多远 “常回家看看”不再是首歌。7月1日起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新法要求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人性化条款引发网友广泛热议,有网友拍双手称赞,也有人担忧无法执行到位。 网友:有赞有弹 理性看待 网友通过多种途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网友认为,新法施行显示了中华优良传统的回归,是正能量的胜利。网友“部老头”说,立法是一件好事,老人们感同身受。 网友“杨云中”认为立法规定孩子多久看望父母,是不切实际的。“‘常’是多久?一个月、三个月?很多年轻人为了养家糊口改善生活质量,不得不背井离乡去谋生,‘常回家看看’容易吗?”他更希望政府能为空巢老人投入更多资源,解除打工者的后顾之忧。 网友“赖金发”在微博上表示了自己的担忧:现在很多私企连法定假期都无法保证,“常回家看看”,老板准吗? 市民:为生活打拼 工作请假难 记者查阅了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二章第十八条这样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似乎被媒体过分解读为不常看望老人属违法。”在福州某私营企业工作的李先生是外省人,他坦言自己时常“心有余而力不足”,想回家看看父母,又苦于做不完的工作。他认为“请假麻烦,批假困难”也是阻碍大家回家看望父母的原因之一。 市民陈小姐认为该规定实施起来有点难:“多长时间叫不经常?要是出国、当兵等情况导致无法回家,那怎么办?” 卢大妈的孩子都在外地工作,平时难得见上一面。“平时就隔三差五地和孩子打打电话,每月10日打生活费给我。”她表示,政府出台法律规定固然是好,但又有哪个父母忍得下心来告自己的孩子呢? 福建空巢老人达百万 《2012年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461.5万,占总人口的12.31%。全省有空巢老人106.65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3.1%。近年来,老人将子女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但大多集中在赡养费问题上。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当天,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除承担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是新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对此,我省一基层法院法官评价说,因为是首例,又是在新法施行当天审判,此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是个有益的尝试。今后类似的案件应会增多,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也会更完善,而对于“多久回家一次算经常”、“如何监管执行”这些更细的问题,还要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来界定。 律师:出发点好 实施不易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陈尔珠律师认为,出台这样的法律法规,是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目前也确实存在子女对父母的关爱缺失的现象。《民法通则》、《婚姻法》都有规定子女要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广义上看,赡养的义务不仅要从物质上给父母满足,还要从精神上对父母尽到一定的义务。 针对网友们担心的界定不明问题,陈尔珠律师认为,在实施的过程中肯定会有相关“司法解释”来明确多长时间没看望父母属违法行为。陈尔珠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要从单位或企业、当事人和基层的居民自治组织三方来共同履行、落实,才能使这部法律走得更远。 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于宏亮律师则认为,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顺利实施,需要相应法律条款的落实。“待《劳动合同法》、带薪休假等相应的法律条例规定清楚,保证子女有履行其义务的基础,这个法律才能更有效地实施。” 于宏亮说。(记者 谢添实 实习生 陈玮铭) |
“常回家看看”话题讨论仍然在持续发酵。一个倡导性的法条缘何引起如此大的关注?本报记者和成都老年人知心热线一起,在他们接触过上万名空巢老人中,寻找典型事例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原因不是一个“法”字,更多的是“情”字,而大多家庭成员走向诉讼或者决裂的最终原因,还是一个“钱”字。 在记者的调查中发现,其实有些家庭矛盾,导致的精神赡养缺失,并不是靠“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法条就能简单解决的。老年人知心热线的负责人冯学金说,其实除了通常情况下的亲情冷漠外,还有三种情况是比较多,也比较难解决的。 情况1:父母离异 子女只管一方 如今在老年人知心热线的档案里,还留着70多岁的吴先生的求助登记。他的问题直到现在都还没解决。他和老伴在十多年前就离异了,离异的原因是吴先生曾一度酗酒,脾气暴躁,在子女和老伴心中都留下了不好的回忆。在离异后的十多年间,吴先生的老伴重组了家庭,子女们也只看望母亲,对一直独居的吴先生却相当冷漠。吴先生如今最大心愿,就是能经常看看子女,但志愿者帮忙沟通多次,子女都没有同意。 冯学金说,其实离异后的老年人,很容易被子女所忽视,特别是在婚姻中被认为有错的一方,更容易被子女所抛弃。而这其中的问题,仅靠法律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情况2:认为父母偏心 不赡养 程华(化名)夫妇有3个子女,大儿子和女儿都发展很好,有了稳定的工作和家庭。但小儿子因为小时候落下病根,身体一直不好,工作也不稳定。为了帮助小儿子,程华把自己的退休金拿出一部分,给小儿子结婚安家,又让小儿子夫妇到自己的房子里,一同居住。没想到这让大儿子和女儿产生了误解,认为老两口偏心,就此不愿再回家探望了。 这个矛盾梗在父母与子女中间,已经多年。程华夫妇曾经多次主动打电话给大儿子和女儿解释,但两人说,现在父母已经把房子给了弟弟,那么照顾老人的责任自然该由弟弟承担。程华夫妇生病的时候,两个子女还是会回来探望,并支付部分医疗费。但平时连电话都很少打给父母了。 情况3:父母有过 子女难解心结 而最难解决的一种情况是,有些子女怪父母在自己未成年时,疏于照顾自己,或者曾做过错事。等父母到了晚年,还是打不开心结。 冯学金接待过一个姓刘的老年人,她已经70多岁了,老伴去世十多年,唯一的女儿却很少回家探望,反而把过去家中的保姆叫“妈”。 其中的原因很纠结,原来刘女士和丈夫早年忙于工作,一直把女儿托付给保姆抚养,直到小学毕业才带回家。女儿小时候,学校开家长会,刘女士夫妇几乎没有到场过。这一直是女儿心里的一个结:“为什么我有父母,却跟没有父母一样。” 如今刘女士独居在家,前不久,她专程找到冯学金,希望能把房子和遗产,托付给老年人知心热线协会。但因为法律方面的考虑,协会没有接受。观察 法律迈出新一步配套规定社会观念也要跟上 中国社会福利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彭华民说,《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法条只是一个正面强化的倡导性法条,它表明精神赡养的问题从家庭责任上升到了社会层面。但仅靠法律或者惩罚性的措施,是不能解决这样的家庭问题的,解决的根本还在于全社会的努力,传统影响、社会引导以及配套规定。 诉讼多是财产纠纷 昨日,成都知名公益律师邢连超从法律层面,对“常回家看看”的这一法条进行了解读。在他看来,其实这几天很多纠缠于法条执行难的讨论,只是立法前期的一个广泛误读。 “这就是一个倡导性的法条,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类似的条文。当然父母可以以此向法院起诉维权,但过度纠缠与此,将所有的问题,都推到法律身上,是不现实的。”邢连超说,他和其他律师都接手过很多老年人赡养纠纷的案子,但没有一例的起因是精神赡养问题。这不是因为之前没有相关立法保障,而是因为真正走向诉讼的家庭问题,最终反映出来大多都是财产纠纷。 邢连超从诉讼程序上分析了,父母不太可能在精神赡养方面起诉子女。“原因很简单,常回家看看的问题说到底是心结问题,可是就算父母有起诉的打算,往往在开庭前就解决了。”邢连超说,像这样的民事纠纷,起诉立案时有立案调解,开庭前有庭前调解,除此外还有社区调解,人民调解员帮忙,在这些调解过程中,父母和子女都要见面。在见过这么多次面后,很少有父母会仅仅因为子女没经常回家探望,还坚持起诉的。 法律解决全部问题不现实 中国社会福利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彭华民说,其实精神赡养是一个家庭责任的问题,但因为现在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这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 国家从立法层面,给予正面引导,值得肯定。也有很多声音,呼吁出台细则和具体执行措施。但事实上,要想从法律层面全部解决家庭问题,是不可能的。 法律走出了新的一步,还需要传统影响、配套规定和舆论引导才能实现,这种合力不是要让子女们因为害怕违法,才“常回家看看”,而是发自内心的回家探望父母。 华西都市报记者肖翔 |
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不常回家看老人将被认定违法。事实上,对于常年在外地工作的人来说,并非是不想回家,而是假期太少,“连休假都保证不了,我怎么才能常回家看看?”探亲假这一已经存在了32年的假期提法重新引起了关注,但不知道、不敢休、不与时俱进的探亲假制度,引发不少市民的议论。 历史 探亲假已存在32年 百善孝为先,究竟是什么阻碍了儿女回家看望父母?新浪微博互动调查结果显示,四成网友苦于“工作忙,有假无休”,三成多网友则因为“离家太远,交通成本高”。能休一个宽松而安心的探亲假成为不少职场中人的奢求。 实际上,探亲假已经存在了32年。1981年,为解决职工与配偶、父母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批准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根据《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20天至45天的探亲假。《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指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并就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休假作出规定。 32年过去了,这一具有时代特色的“探亲规定”从未进行过修改。 实际上,现在很多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说法都有点陌生,而1981年根本就没有国有企业这一说法,国企改革以及股份制改造也是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全面铺开。如今,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吐槽 外企民企都被排除在外 目前,探亲假已基本形同虚设。外企、私企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就被排除出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我们公司没有探亲假,就是国家那些法定假日。”在一家大型地产企业做HR的史女士告诉记者,作为私企,公司员工能把强制性假期都休完就已经很不错了,更何况探亲假并不属于强制假期。某世界500强零售商中层员工司女士对只能探视父母的规定提出质疑:“为什么不能探视公婆?他们也是父母啊!” 而更多的人压根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假期存在。“如果我能休上20天探亲假就好了。”在一家中型国企工作的小徐已在北京五年,只在其中一年的春节回乌鲁木齐探望过父母,去掉往返,在父母身边只待了四个晚上,“莫说单位给报销路费,就算自己掏双倍路费,只要能给我时间就行!”在一些探亲假适用单位,很多人也不敢休假。“一个人休假就得有另一个人替班,那么长时间,谁好意思啊?”北京市属机关一位公务员说。 观点 未来被废止可能性极大 32年前的规定是否还有效力?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周霞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讲,1981年制定颁布的这一《规定》未被明令废止,那么就应当继续遵守,在未被废止前是有法律效力的。她表示,这一规定是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在没有年休假制度、实行六天工作制、法定假日少、交通条件不发达的情况下,国家出台了这一规定。对探亲假的“未来”,周霞并不看好,因为这个假只是一项可选福利,并非强制休假制度,执行得并不好。她认为,未来这一法律被废止的可能性极大。晨报记者肖丹 “探亲规定”主要条款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
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不常回家看老人将被认定违法。事实上,对于常年在外地工作的人来说,并非是不想回家,而是假期太少,“连休假都保证不了,我怎么才能常回家看看?”探亲假这一已经存在了32年的假期提法重新引起了关注,但不知道、不敢休、不与时俱进的探亲假制度,引发不少市民的议论。 历史 探亲假已存在32年 百善孝为先,究竟是什么阻碍了儿女回家看望父母?微博互动调查结果显示,四成网友苦于“工作忙,有假无休”,三成多网友则因为“离家太远,交通成本高”。能休一个宽松而安心的探亲假成为不少职场中人的奢求。 实际上,探亲假已经存在了32年。1981年,为解决职工与配偶、父母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批准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根据《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20天至45天的探亲假。《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指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并就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休假作出规定。 32年过去了,这一具有时代特色的“探亲规定”从未进行过修改。 实际上,现在很多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说法都有点陌生,而1981年根本就没有国有企业这一说法,国企改革以及股份制改造也是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全面铺开。如今,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吐槽 外企民企都被排除在外 目前,探亲假已基本形同虚设。外企、私企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就被排除出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我们公司没有探亲假,就是国家那些法定假日。”在一家大型地产企业做HR的史女士告诉记者,作为私企,公司员工能把强制性假期都休完就已经很不错了,更何况探亲假并不属于强制假期。某世界500强零售商中层员工司女士对只能探视父母的规定提出质疑:“为什么不能探视公婆?他们也是父母啊!” 而更多的人压根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假期存在。“如果我能休上20天探亲假就好了。”在一家中型国企工作的小徐已在北京五年,只在其中一年的春节回乌鲁木齐探望过父母,去掉往返,在父母身边只待了四个晚上,“莫说单位给报销路费,就算自己掏双倍路费,只要能给我时间就行!”在一些探亲假适用单位,很多人也不敢休假。“一个人休假就得有另一个人替班,那么长时间,谁好意思啊?”北京市属机关一位公务员说。 观点 未来被废止可能性极大 32年前的规定是否还有效力?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周霞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讲,1981年制定颁布的这一《规定》未被明令废止,那么就应当继续遵守,在未被废止前是有法律效力的。她表示,这一规定是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在没有年休假制度、实行六天工作制、法定假日少、交通条件不发达的情况下,国家出台了这一规定。对探亲假的“未来”,周霞并不看好,因为这个假只是一项可选福利,并非强制休假制度,执行得并不好。她认为,未来这一法律被废止的可能性极大。晨报记者肖丹 “探亲规定”主要条款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后,不少市民热议,希望单位能落实探亲假,让子女能有时间多回家看看。 现状>> 探亲假多无法落实 市民王先生说,他老家是四川的,在聊城十多年了,每年只有春节能回家一次,只能在家呆两三天。“按说公司是应该有探亲假的,但是从来没享受过。”王先生说,现在自己的父母都已经70多岁,在外工作很思念父母,自己也很想回家探望父母。“公司规定事假顶多给3天假期,如果多请就得扣钱。”王先生说。 “工作十年了,还没听说过有探亲假一说。”在银行工作的市民李女士说,她所享受的假期除了法定的“十一”、“五一”“端午节”、“春节”以外,享受最长的假期就是产假了,从来没听说过探亲假,李女士说,自己不和父母住在一起,一两个月才去看一次父母,有时也只在家里吃一顿饭就走。 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很多市民都没有意识到,探亲假是自己的权利,如果被剥夺,可以利用法律来维权。国家法律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儿女>> 多靠电话和汇款表孝心 “现在工作缠身,不能去看父亲,只能多给他打打电话,每个月给他寄1000块钱。”市民刘女士说,她父母离异,15岁跟着母亲到聊城,父亲一个人在潍坊老家,现在父亲已经62岁,前几年得了偏瘫,没人照顾,自己很是担心,但现在自己结了婚,还有工作,总想回家看看父亲,却总脱不开身,只能多给父亲寄点钱。刘女士说,她有一年多没见到父亲了,从21岁开始挣钱以来,每个月都给父亲寄钱,从每个月100到现在每个月寄1000块钱。“不能在身边尽孝,多给父母寄点钱也是一份关心。” 虽然没时间常回家看望父母,但对父母的关心与牵挂从未减少。市民张女士说,她隔三差五,就会打个电话回家与父母唠唠嗑问长问短。父母会跟她拉家常,虽然很少回家,但家中的事都了如指掌,“哥哥嫂子对父母都很好,我在外地工作生活也放心,父母都有退休金,但是我还是坚持给父母寄钱,不能在父母身边,寄点钱回去心里会踏实一点。” 记者采访中发现,不少和父母不在一起的子女,关心多体现在打电话和汇款上,真正常回家看看的不多。 父母>> 多来看看比啥都高兴 7月2日,记者来到城区一家养老院,虽然养老院的食宿都很好,但在那里笼罩着一片孤独的气氛,十几个老人坐在电视前看电视,谁都不发一言。一位90多岁的老奶奶把记者错当成自己的孙媳妇,记者多次纠正,她仍然坚持记者是她的孙媳妇,她一再说,自己在养老院住不习惯,希望家人把她接走。一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老人在刚来养老院一个月,只有来的那一天儿子和儿媳妇来给她办了入院手续,之后没再来过,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最近几天不知把自己的鞋扔到了哪里,找不到鞋老人就光着脚走路,工作人员通知老人孩子来送鞋,孩子表示会尽快送过去。当记者说要离开的时候,老人抹起眼泪,守在门口连说几遍有空去看她。 “我们希望孩子多来看看我们,不用拿东西,也不用给钱,陪着我们拉拉家常,吃个饭就行。”一位老人说,她患有脑血栓,活动不方便,生活起居都要老伴照顾,有两儿子一个女儿,孩子们都很忙。孩子们不能经常陪在身边,她很理解孩子,一个人的时候确实很孤独,希望孩子能多回家看看。 记者从聊城市民政局了解到,目前聊城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超过93万人,占总人口的15%左右;65岁以上的老年人有54万人,占总人口的9%左右。预计到2020年,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占总人口的22%以上。 |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迅速。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精神赡养得到重视。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修订草案一公开,这一条就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众多媒体纷纷以"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为题对这一规定进行重点报道。其实,"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赡养的范畴。学者们认为:精神赡养包括三个维度,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换言之,精神赡养必须同时满足老年人的自尊需求、期待需求和亲情需求。还有学者主张:精神赡养不仅局限于家庭生活,还应涵盖养老院、福利院等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 在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规定,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也有明确的规范,比如要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跟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规定每天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也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汤"距离的规定,就是父母和孩子居住的距离端一碗汤从这家到那家不会凉。在我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确实越来越多的老人也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在新法第14条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27条中也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记者车丽)中国广播网 |
“常回家看看,哪怕给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一首被传唱了十余年的老歌被纳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 2日,记者在采访浙江省杭州市民时发现,民众在纷纷赞扬“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前提下,对其具体操作性也提出质疑,有父母称,即便孩子不回家看望,也不舍将其告上法庭。 为此,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关军告诉记者,新法的出台实则是对某些忽视老人行为的一种提醒或约束,该条款属于“倡导性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大。 浙江民众质疑其可操作性 你多久没回家探望父母了?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喊你“常回家看看”。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当“孝道”领了一把名叫“法律”的尚方宝剑,这一话题也引起浙江众民的纷纷热议,大家在赞扬“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前提下,对其具体操作性也提出了质疑。2日,针对该话题,记者在杭州市运河广场进行了随机采访。 80岁的老人沈春华系杭州本地人,她坐在运河边上的石凳上,侧身倚靠着一根红木柱子,手里拿着正在“唱戏”的收音机。谈及“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话题,她一脸平和的告诉记者:“我就一个儿子,他实在太忙了。” 据了解,沈春华曾是浙江一大学的教授,她告诉记者,这条法律是好,但实质上,即便孩子一个月、两个月甚至半年都不去看望父母,大多数父母也都不舍得控告自己孩子的。 家住江西的柯彭芳常年在杭打工,在打工的这3年里,她一次都没能回家。柯彭芳告诉记者,她不是不想家、不想念父母,但回家实在是一件“劳民伤财”的事情。“最实惠的做法就是偶尔打打电话报一声平安吧。” 赵迎晨在杭州一家私企工作,谈及“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赵迎晨很是感慨,“即使法律不这样规定,我也会想方设法回家看望老人。” “不能常回家更多的是一种无奈。一边是工作,一边是亲情,有时候很难两全。”然而,对于“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赵迎晨表示了自己的质疑,这样的法律是否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律师称属倡导性法规 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不少市民也提出了像赵迎晨一样的疑问。这条法律中所谓的“经常”该如何界定?它是否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呢? 为此,记者向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关军求解,郑关军告诉记者,新法的出台实则是对某些忽视老人行为的一种提醒或约束,属于“倡导性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大。 郑关军表示,在实际生活中,即便孩子不常回家,也很少有父母会将自己的孩子告上法庭。此外,即便法院支持了父母的诉求,由于新条款规定较为笼统,对那些“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也暂无具体惩罚措施。“该条法规中所谓的‘经常’并没有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其实还是需要靠‘公序良俗’来约束和界定,法律条文也很难去硬性要求子女回家探望老人的时间间隔。” “随着空巢老人、留守老人的增多,亲情缺失的现象日益突出,将尽孝用法律来警醒,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对老人的关爱。”据郑关军介绍,2012年中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9.7%,而对待老人的“关爱缺失”也确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按照我们的一般感觉来说,法律总给人一种有棱有角的严苛感,但从老人和社会的角度来看,这条法规却显得很温情。”郑关军表示。 谈及“常回家看看”的话题,浙江省社科院助理研究员王平也深有感触。“结婚生子之后,回家探亲的次数减少至半年两次或三次,很多时候是用打电话来替代探望,父母体谅,但自己还是无奈。” 王平表示,赡养老人一直是中国社会很关注的话题,在这方面,政府和很多社会团体也都在组建不同的机构来保障空巢老人的晚年生活。但从精神上来讲,家庭确实是老年人获取心理慰藉的一个重要来源。 “但这个问题并不是一条规定就可以解决的。”王平告诉记者,该项法律对于不同人群是有不同的作用的,对于大多数成员来说,它还是发挥着彰显孝道和强调孝道的作用,这是一种鼓励措施,而不是一个制止和强制的刑法法律。 (记者 赵晔娇 实习生 肖娜) |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昨天起正式施行,首次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义务写入条文。就在昨天,江苏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老人作为原告,其中一个诉求就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这也是该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判案。 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太,育有一儿一女,原本在无锡马山地区有两套房屋。2009年3月,储某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夫妻将位于无锡马山的老房卖掉,钱归女儿,今后居住在女儿位于北塘区龙塘家园的一套一楼房屋直至终年,养老送终均由女儿负担。2009年5月开始,老人按照协议搬离马山跟随女儿居住。父母与子女楼上楼下居住互相照应本是件好事,然而好景不长,从储某的老伴2009年8月去世后,双方的矛盾开始爆发。 储某:把我的衣服扔掉,要烧掉我的衣服,不给我穿,就是逼我走呀。 2012年8月,因为与女儿一家不和,储某从女儿家搬到了儿子家。期间,老人认为女儿女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也不来看望。于是,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女婿安排其居住并定期看望,同时支付相关费用。经过调解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随后法院当庭宣判: 法官:马文娟、朱斌良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储福娣房屋使用费,医疗费 8000元,马文娟应当至少 每两个月一次看望储福娣,端午节、重阳节、 国庆节应当至少安排看望两次,春节期间至少看望一次。 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空巢老人家庭,发现新法遭遇操作难。 记者在山东多个社区、街道和老年公寓调查发现,一些空巢老人的子女数月不回家,老人庇护、纠结,工作人员难执行,将新法推进了尴尬的局面。在山东日照碧海小区,楼管员李峰告诉记者社区有超过60岁的老人大约300人,而空巢老人占了3分之一。出门一把锁遛弯,进门一盏灯寂寞,这是很多空巢老人生活的缩影。刘宗华老人说每逢团圆节日,感觉更加孤独。 李峰:这个儿女不在跟前,有个病有个灾的心里就不痛快了。 社区管理员杨晓秀告诉记者很多空巢老人的子女数月不回家,当她试图打电话提醒时,却被老人阻拦。 杨晓秀:当时老人拒绝给电话号码,说不想影响孩子工作。虽然说现在有法律了,但是老人找了这么多理由,我们也没办法报警啊或者是走别的法律程序。(华晓青 韩亮) |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天上午,江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据了解,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步变得强烈。在中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但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决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人陪伴。 在昨天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至此,储某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 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针锋相对,争论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昨日施行的新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条文里面,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番北塘法院的判决,正是依据于此。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维度。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或许会越来越多。 对此,袁挺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