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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不得解聘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上班职工

2020-02-10 16:15 作者:邬慧颖 新华网 责任编辑:李雅兰
摘要: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了解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江西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与省工商联近日联合印发意见,在劳动用工、工资待遇、企业减负、指导服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系列举措。

新华社南昌2月10日电(记者邬慧颖)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了解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江西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与省工商联近日联合印发意见,在劳动用工、工资待遇、企业减负、指导服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系列举措。

意见提出,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情况,江西相关部门将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针对工资待遇问题,意见提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将指导企业参照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同时,对于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将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若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则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于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将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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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正常劳动,疫情防控,职工,企业联合会,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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