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分业监管走向目标监管 “这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不是简单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而是基于对中国金融行业出现的新风险进行的判断。”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银监局局长赖秀福在湖北代表团大会上发言称,此次机构改革方案“没有回避对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强化了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纵观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沿革,监管体制曾经历混业监管到分业监管的过程。建国至上世纪90年代初,金融监管基本由人民银行集中主导。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从人民银行统一监管逐步走向分业监管。1992年到1999年期间,根据《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逐渐明确了保险、证券、银行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 从近年来金融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分业监管已经不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尤其当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跨市场、跨行业的业务链条延长时,出现了部分领域监管不到位,监管空白,并且监管套利的情况。2015年的股市大跌、宝万之争、侨兴债等重大事件都对现有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挑战。金融风险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传染并放大的特点明显,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超出了单个领域监管部门的能力范围。 楼继伟在第十六届企业高层发展论坛上表示,中国目前已经是混业发展到极致的金融市场,同业、通道、嵌套、非标等层出不穷,相互叠加,必须穿透到产品底层,才能识别真正的风险收益特征。 此外,“一行三会”在监管过程中沟通不足现象较为严重,沟通效率低下,监管信息的分享机制不够畅通也是此前监管体制备受争议的原因之一。尤其近年来伴随着新兴的金融业态的出现和快速发展,监管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也不到位,对这些新兴金融业态的行为和风险监管缺位。 李克强总理3月20日在记者会上表示,此次机构改革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是要防止规避监管的行为发生。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认为,监管时不应只看机构的名称,“不论是理财、信托、基金还是Fintech(金融科技)、P2P、众筹,不要看名称,只要具有社会资金归集功能的就要明确准入的要求;只要进行显性或隐性收益承诺的,就要具备负资本和拨备的损失吸收能力;只要存在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这种特质,就要遵守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他表示,很多人把宏观审慎理解为监管的架构或者哪些机构要扮演更主要的角色,其实监管的架构变革只是表象,最关键的还是监管的原则和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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