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明确激励机制责任机制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出,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需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作。 该意见还要求“各地要以重大问题为导向,针对社会治安治理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促进从法治层面予以解决”。 在随后国家发改委、中央综治办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完善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其中一个要求。 具体要求是:“抓紧制定出台行政法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完善政策措施,规范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联网和信息使用。” 除此之外,还要加快推进视频图像信息安全、数据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对此,杨建顺表示,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为了进行社会治安管理,政府购买、安装、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因此,这些设施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在杨建顺看来,推进农村“雪亮工程”建设,是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体现,需要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政府职能的履行。 “确定为政府的职能之后,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责任划分。‘雪亮工程’是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责任,主要是地方政府责任。其中,中央负责制度供给的责任,包括制定法律法规的责任,地方具体负责安装、管理、维护的责任。”杨建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杨建顺认为,对于贫困地区的“雪亮工程”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据库的建立和联网,则应该是中央的责任。 在丁文看来,推进农村“雪亮工程”建设,相关的制度机制建设要跟上,包括立法确立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 丁文认为,就农村“雪亮工程”建设的责任来说,应该是层级化的责任,不同层级的政府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县一级政府,更多负责本行政区划内“雪亮工程”的规划设置、投资及信息系统的联网和管理,乡村一级则更多负责辖区内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以及信息的上传。 “对应的责任和义务,需要以立法的方式进行明确。”丁文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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