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工张大春3次报销探亲假路费无果的经历在网上广为传播。 据了解,1981年我国就颁布并实施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依据《规定》,夫妻两地分居和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均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规定》还明确,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职工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此后,《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又明确了若干报销细则。 依据上述规定,北京某事业单位职工张大春多次报销探亲假路费但均未能如愿。2008年,单位人事处要求他提供回家的往返车票,必须是探亲假第一天的回家票和探亲假最后一天的返程票,时间地点要一致。张大春家在县城,不通火车,因此他回家时买了北京到武汉的火车票,返京时则幸运买到了一张从襄阳返程的车票。“地点不一致,没法儿报销。”张大春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2012年,随着单位效益提高,张大春的月收入增加了,“按规定,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才能报销,北京到襄阳的硬座票是148.5元,往返总价才297元。”张大春二次报销不成。 最近,探亲归来的张大春又去报销探亲假路费,“从北京到武汉的高铁票二等座单程520.5元,往返总价是1041元,但我买到了北京襄阳的特价往返机票,总价不足900元。”单位人事处表示,根据规定,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以按照直线车票报销。“这又出现了票价倒挂的现象,想报销路费我还必须得买更贵的火车票。”张大春很是无奈。 事实上,探亲假路费报销中多处不符合当下经济社会现实的现象频遭职工“吐槽”:“单位并不会因为未婚和已婚就涨工资,但是二者报销额度相差70%”“近几年工资增长较快,如果仍按超过本人工资30%的部分才能报销,可报销的部分其实很少”…… 有职工认为,关于探亲假的一些规定早已不符合当今社会情况,却从未修改,也未被废弃,假期落实了,但报销不顺畅,“不如干脆取消”。 “探亲假是保障身在异地的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一种制度性安排”,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教授并不赞同取消探亲休假,他认为,探亲假的某些报销规定与现实确有一些矛盾之处,但应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前提是,既要保证假期落地,也要考虑职工负担和企业成本,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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