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探亲假成机关国企特权 落实须打破“双轨制”

2015-06-23 15:55:57 沈彬 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落实探亲假 须打破“双轨制”

因为改革的滞后,“探亲假”也渐渐从普惠的全民福利,蜕化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少数国企享有的特权,形成了“双轨制”的格局'

端午节的三天假期,对很多人来说,还是有一些“短”。“探亲假”又被媒体推到舆论的暴风眼中:国务院曾于1981年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一些媒体调查后却发现,“探亲假”已经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或者虽然知道,但单位根本不认可。

“探亲假”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单位不让休“探亲假”,算不算违法呢?

首先,要弄明白“探亲假”的历史渊源。

一些评论称:“‘探亲假’已实施了34年”。其实不是那么一回事。1981年国务院是出台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但“探亲假”这种劳工福利措施,还得追溯到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的这个规定明确:“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可以每年给假一次,根据路程的远近,规定为两个星期至三个星期。1981年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基本沿袭了这个制度。

也就是说,“探亲假”几乎始于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伊始。可以想象,“探亲假”这种人性化的国家福利制度,与当时的“劳保”、工伤保险、工人疗养制度等等,一同激发了那一辈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冲天干劲。

其次,也应该看到,“探亲假”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甚至沦为“双轨制”的一截“盲肠”。

不少要求按1981年的《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论者,有意、无意忽略了一个前提——该《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中并没有提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

一份文件不可能超越它的时代,在1981年,中国还没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是屈指可数。《规定》所涵盖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几乎囊括了当时所有的非农劳动者了,是一种普惠的国家福利。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民营、外资企业异军突起,国企也经历了多轮改革,原来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少之又少,而这些新兴单位的劳动者却并没有被纳入“探亲假”的保障范围之内。

相反,因为改革的滞后,“探亲假”也渐渐从普惠的全民福利,蜕化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少数国企享有的特权,形成了“双轨制”的格局。这和之前饱受诟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双轨制”问题几乎是同构的,明显有违社会公平。

解决之道,还在于决策层要拿出改革的勇气,重新构建统一公平的、基于市场经济环境的“探亲假”机制。首先,新“探亲假”要摆脱“双轨制”局限,实现全民共享。其次,旧的“探亲假”是建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落后的交通、通讯条件之上,动辄两到三个星期的假期,现在看来没有必要,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可以与国家目前力推的“带薪休假”相关结合,由政府倡导性提出一个长度适宜的弹性“探亲假”,实现劳资两利;待条件成熟之后,再由国家立法推出新型的“探亲假”。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