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 修订草案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抑或是设计师、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广告监管部门“不作为”将被问责 修订草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要加强广告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大发指出,为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强化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实行问责。 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 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这意味着,时下火热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们将不能再代言广告。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修订草案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新华社记者王思北、胡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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