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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结合部频现小官大贪 多涉土地征迁有涉黑倾向

2014-12-22 15:16:17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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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结合部频现小官大贪 多涉土地征迁有涉黑倾向

中新网12月22日电 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发署名付文科的文章《城乡结合部 “小官大贪”症结何在》。文章指出,基层腐败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土地征迁案件多发易发,窝案串案频发,导致官民对立,诱发群体性事件。

文章称,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城乡结合部地带,这些地区往往是撤村建居后形成的社区。频见报端的对城乡结合部村社居干部“小官大贪”的查处,刺痛着民众的神经。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元,平均一起1.83亿元。“小官大贪”腐败主要集中在土地征迁补偿款、村级“三资”的侵占与挪用及经合社10%留用地项目建设等领域。“小官大贪”危害有二:一是它属于“国家、集体与群众利益俱损”的短程恶性循环,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二是它会一级一级向上行贿,腐败病毒一层一层向上传染。

文章强调,基层腐败犹如“鼠洞毁屋,蚁穴溃堤”,最可怕的是这种民众眼皮子底下的腐败会严重伤及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因此,既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基层干部腐败行为进行穷追猛打,又要加大预防监督力度,更要从制度层面寻求根治之策。

基层腐败存在三个基本特点:土地征迁案件多发易发,窝案串案频发,导致官民对立,诱发群体性事件。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的环节从村一级延伸到区县一级,而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程序复杂、环节众多,政策保密度高,资金投入量大,因此该领域案件多为窝案串案和连环案,横向与纵向特征都较明显,且有家族化、涉黑暴力化倾向。

对村级“三资”的贪腐,作案手段多元且智能化,更趋隐蔽复杂。群众往往对“小官大贪”腐败现象“有感觉”“有反映”,但“无线索”“无证据”,难以为办案提供有效帮助。如海淀区皇后店村会计陈万寿,在8年时间里挪用1.12亿元土地补偿款。

经合社10%留用地项目建设成为“小官大贪”新的腐败滋生地。留用地项目是当前各个(股份)经济合作社非常重要的建设项目,是关系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以及每个股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留用地“流金淌银”壮了集体富了百姓,但由于留用地项目的特殊性以及相关政策不完善,加上(股份)经济合作社缺乏项目建设的开发经验和相关专业人员,出现了不少问题。

文章称,城乡结合部的“小官大贪”的本质是“小官大权”,有的村干部俨然是“土皇上”。“小官大贪”的根源是“权力失控”。对于“小官大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必须针对已经发生的“小官大贪”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强有力的制度建设,堵死“小官大贪”之路,构筑防范“小官大贪”的笼子,直到杜绝“小官大贪”。

文章指出,村级“三资”监管制度形同虚设,尤其是资金进出管理程序不规范,导致绝大多数“小官大贪”都与土地征迁补偿款有关。征迁工作信息不透明,使得在协商、谈判等相对隐蔽而又极具“诱惑”的环节易滋生腐败,即村干部在土地征迁过程中获得巨额阶差收益。在土地改变用途以后,国家会有巨额的补偿,这种补偿应该是一部分分到农民头上,另外一部分由集体提留。但在实际工作中,村民代表对集体提留的民主监督机制,基本上是流于形式而无实质监督。

文章称,对村社居基层干部的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村干部选举中的贿选、买卖就会难以避免。在城乡结合部形成的社区,实行村民自治,对村干部的监管仅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相关规定,但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抽象。政府监管缺失,地方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管机制与机构。村干部不是正式国家干部,对其监督存在严重的缺位,导致一些村干部肆意妄为、无法无天。所以,必须要制定出一套适用于村干部不属于党政干部又握有公共权力的特殊身份的管理制度,只有清除了监管死角,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消灭贪污腐败的温床。

文章谈及如何治理时强调,要加强村务公开,营造公开透明的土地征迁补偿等环境;通过“三资”管理工作,推广“钱账双代理”制度,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及审计制度;加强村民的监督权、话语权,让老百姓更多地参与到村级公共事务当中来;加大基层纪检组织对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查处力度,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原标题:城乡结合部频现小官大贪 多涉土地征迁有涉黑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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