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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1+1》2016年1月15日完成台本

——无户变有户,还有啥障碍!

(节目导视)

解说:

上户、上学、上社保,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没有户口的人也如此。

李雪 北京市东城区无户口人员:

今年2016年,我23岁了,但是他从我出生到现在不给我上户口。

解说:

上户、上学、上社保,这些基本权利不能因为超生没缴社会抚养费,就被取消。

黄双全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保证公民依法登记户口,这既是法律的红线,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红线。

解说:

户上了、学上了、社保也上了,接下来,社会抚养费又该如何收缴?

社会抚养费还是需要按时缴纳,如果不按时交纳,不仅每月要再多交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新闻1+1》今日关注:无户变有户,还有啥障碍?

主持人 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昨天(1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意见,要求不设前提的条件,被没有户口的人上户口,包括解决入学问题等等。

这是好事,但是好事一定就好办吗?会不会办好?这是两个大大的问号。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要回到这样一个群体当中,没有户口的人在中国有多少呢?咱们现在只能拿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候所提供的数据来说事。

当时是说有1300万,那可真不少,占总人口1%,其中一半以上的比例是来自于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之后的超生。从2010年一直到现在,其实五六年的时间过去了,应该这1300万当中还是有相当多的人已经解决了户口。

但是这多到底有多多?是几百万?几十万还是上千万?其实现在还并没有一个特别让人信服的准确数字,因此还依然只能拿那1300万说事,但是肯定发生变化了。

有了昨天国务院出台的这样一个意见,将来不设前提的都要为他们上户口。都能上吗?会变化彻底的没有户口的人是零吗?这些人员当中就一定愿意上户口吗?来,我们关注。

(2016年1月14日新闻)

本台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

解说:

昨天中午,一条消息的公布,让全国1300多万没有户口的人,心里有了底。《意见》针对造成没有户口的每种情况,都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尤其强调了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样的一份意见,让已经23年没有户口的北京女孩李雪看到了一些希望。

李雪:

全文已经看过了,然后还有那个答记者问,我都看到他们做的那个关于这个意见他们要实施怎样落实。没有说很兴奋吧,只有说可能是这个文件出来是个希望吧。

解说:

1993年出生的李雪,是家里的二胎,一直没有缴纳当时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所以北京计生部门未开准生证,导致李雪至今都没有户口,而对于李雪来说,唯一一个与她有关的证明,就是一张当年医院开出的医学出生证明。按照此次出台的《意见》,李雪可以凭她的《医学出生证明》和父母任何一方的户口本去办理户口。

李雪:

就是有担心的,因为23年经历过来的话,我每天都在听到说这个法律修改了,或者我又有新的一个精神、原则或者是政策也好,我每天都在听这些,就是说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事情,我都听得到。但是实际过程中,我们没有感受到这些。

解说:

政策能否有效的落地执行,是李雪心中的一个担心。而除此之外,当初被要求要缴纳的5000元社会抚养费,也一直是李雪心中解不开的结。

李雪:

我父母双方都是残疾人,是否符合生育第二子女的条件,如果是符合的话,应该按照1991年的法律规定,是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不是5000元。合理合法,砸锅卖铁都给他,不合理不合法,法律给的权利合理拒交。

解说: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到,虽然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和办户口脱钩了,但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子女,社会抚养费还是需要按时缴纳,如果不按时交纳,每月还要再交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仍拒绝缴纳的,计生部门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户口能上了,但是社会抚养费还要照常交,能不能交上这笔费用?有此担心的不仅仅是李雪一人。北京市海淀区的王女士,自己的第二个孩子目前还没有上户口,面对新出台的《意见》,她也有些犹豫。

王女士 北京市海淀区无户口人员家属:

这个政策对我们来说真的是特别好,因为孩子毕竟黑(无户口)了那么久,马上去办的话,倒是有点犹豫。很多外省市户籍早就已经解绑了,我也跟一些朋友沟通交流过,他们户籍解绑以后可能很多人也是特别高兴地去上户口,但是上完户口以后,他就可能会有一张非常高额的罚单下来。

北京的罚款标准是,人均年收入的三到十倍吧,一般都是按照七到八倍来罚,所以可能就要三十多万了。对我们家庭来说我觉得这也是一笔非常非常沉重的负担,我想先黑(无户口)着吧,因为现在二胎都合法了,所以我也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这个(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政策,让更多的孩子受益吧。


主持人:

我们先来看看,只能先拿2010年人口普查的那个1300万的没有户口的人数里说事。

看看为什么没有户口的原因,排在第一位的当然跟大家想象是完全一样的,是由于超生,那它的占比是多少呢?是52.9%。其实还有40%没有户口的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说没有主动登记,然后迁徙的时候丢失了、未婚生育、有户口没身份证、不知道有户口登记就没这种意愿等等,但是主体的确就是超生。

围绕这个超生我们来看看,只要他们不上户口,当然就不叫社会抚养费。而只要上了户口就要交纳社会抚养费,而交纳社会抚养费就涉及到每月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而且最后法院还要强制执行。

于是就导致了一个很怪异的现象,没有这个政策的时候希望有这个政策能上户口,有了这个政策,由于滞纳金导致自己又主动选择不上户口。这似乎是一个两难,是一个死结,接下来我们马上连线嘉宾。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的副所长张翼,张所长您好。

首先先回到昨天国务院出台的意见,这是否绝对的就意味着钱没有任何二话,所以没户口的这样人你现在把户口给人上上。

张翼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

通过意见的文本,我们看国家的决心是很大的。就是说从这个意见颁发之后,所有没户口的人员就应该拿到他的户口。

主持人:

因为这涉及到了一个阳光下的平等,包括人的权利等等很多方面。

张翼:

是这样,因为落户跟原来处罚过程当中,把父母亲违背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行为,跟生育后的公民的行为连在一起,捆绑来执行。现在这个政策的执行,就是说把这个落户与所有的原来所设实摄制的前提条件全部要分割开来来对待,因此上落户,给全国这样一些没户口的人员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主持人:

我明白张所长的意思,其实对于52%多,比如说涉及到计划生育这样的一个违反政策超生的人来说,是他的父母违反了规定,但是罪责却似乎压在了被超生的孩子的身上,上学啊等等很多问题都要受到障碍。

但是接下来张所长,您也注意到我们刚才片子中很多人担心的这个,不让我说户口的时候我一肚子意见,但是现在没有任何责任让我上户口了,可是有这个社会抚养费,尤其又有了高额的滞纳金,反而主动选择不上户口,您怎么看待这样的一种现状?

张翼:

可以说是老百姓有这样的担心,但是呢,通读这个意见文本的全文,可以看见这个意见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给无户口的人员来上户口,而不是解决原来拖欠的社会抚养费,或者是原来拖欠的滞纳金这样一些东西。因此,我的理解,现在上户口任何机构不应该拿上户口来说事,也不应该拿上户口把原来拖欠的社会抚养费全部把它给征缴过来。

也就是说,计生部门要征缴你的社会抚养费,那是你计生部门的事情,你公安部门给我落户那是公安部门的事情,把这个原则来贯彻执行,是这个意见的一个特别大的亮点。

而且意见的设置生怕我们读不大懂,提了这样三个非常重要的前提,第一是这个依法落户,第二是在落户过程当中,不应该摄制任何前提条件,第三个情况就是,各个机构之间必须配合执行,而不应该光有公安部门一家推动。

主持人:

另外还有一个重重的提醒,都要以这个意见为主,以前你地方什么样的规定,只要跟这个意见不符都要照这个规定来进行相关的改变。那就对地方很多在执行这个意见的时候,如果你在设这种挂钩,把这个社会抚养费跟户口连在一起的时候就全是错的。但是接下来的确是一个很重大的挑战,这个社会抚养费到底要交还是不交呢?

解说:

“社会抚养费”,是一项中国特有的行政收费。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那时候还叫“超生罚款”。

《超生游击队》

宋丹丹:

人家生得起,罚得起,你能行吗?

黄 宏:

我不行,我罚得起我就罚,罚不起我跑。

解说:

《超生游击队》,1990年春晚小品。小品反应了当时的心态:怕见计生干部,更怕被罚款。

此后,到了1994年,“超生罚款”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计划外生育费”。直到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明确社会抚养费制度。从此,社会抚养费从一种“处罚”变成“行政收费”。

(2002年1月 新闻)

江亦曼 时任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司长:

我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仍然是一种措施,是为了对于实行计计划生育的家庭的一种鼓励,也是对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的一种惩戒。对于这个名称的改变,绝不意味着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放松。

解说:

然而,由于缺乏明细规范、收费标准不一,不时有“天价社会抚养费”的新闻见诸报端,引起社会争议。

2014年1月,江苏无锡滨湖区计生局向张艺谋夫妇寄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认定:陈婷、张艺谋非婚生育三个子女,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法,依法对张艺谋夫妇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社会抚养费共计748万。

(2013年12月 新闻)

张艺谋:

超生这件事情对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和损伤,我自己是很诚恳地为超生这件事情向所有人道歉,我做错了就是做错了。

解说:

长期以来,由于数额不清,去向不明,“社会抚养费”的种种乱象不时引发社会质疑。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但是,不少省市的计生委以“案件总数”和“征收总额”都是“内部事项管理”为由,称不得擅自公开和扩散。此后,在舆论压力下,曾明确表态拒绝公开的江苏、广东等省,相继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本省的社会抚养费总额。

(2013年12月)

吴有水 律师:

广州市今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上半年征收总额达到3个亿。估算下来仅广州市大概有6个亿,广东省总金额14.56亿。

解说:

此后,根据24个省份公开的2012年社会抚养费数据,全国的征收总额共计超过200亿元。

解说:

类似的声音还出现在最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

2011年,全国政协委员王名、刘大钧联名提出《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案》。

2014年两会,黄细花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主持人:

好,我们来看看,比如说很多没有户口的人,为什么没有上户口,他的障碍在哪?


排在第一位的是交不起计生罚款,这个达到了35.9%,排在第二位的是不符合政策条件,第三位的是无相关的证件,比如说出生证明等等,然后还有自己觉得没必要或者其他。

那我们现在看,昨天国务院出台了这个相关的意见之后,其实像不符合政策条件的,无相关证件这都消失了,然后交不起计生罚款,其实这个是应该消失,因为一定给你上户口,这个不再作为前提条件了。

但问题是很多人心里这个疙瘩解不开,我还是上完户口更能找着我了,因为我有户口了,所以这的确又是一个新的问题。我们继续连线,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的副所长张翼。

张所长,一个新的问题,这个社会抚养费大家会觉得,这是过去机计划生育时代的问题,但是现在其实我们依然是计划生育政策,只是全面放开了“二孩”,并没有说生三个生四个都随便生。那社会抚养费在当下政策发生了调整之后,您怎么看待它的存在的前景?

张翼:

因为我们国家仍然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也就是说现在全面放开“二孩”,并不意味着将来三孩四孩这个超生就是合适的,因此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其实是限制第三孩、第四孩的生养。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它存在还是有意义的,维护了计划生育的这个人口均衡发展的这个战略的大局,所以说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现在为止仍然是合法的。

主持人:

您是觉得将来可能在下一步的时候,彻底放开生育的政策之后,也就到了走到尽头的地方了?

张翼:

除非计划生育制度的改革加速,并且到可以遇见的一个短期的将来,把这个原有的计划生育制度重新改革,把计划生育的这个职能抚育家庭扶持的职能的时候,这时候可能对新的立法之后的所出生的小孩那就不在有社会抚养费这个说法,但是在此之前,存在的这个社会抚养费,还会一直存在。

主持人:

那张所长,问题就来了,现在又变成一个新的死结了,没有任何前提条件都可以去上户口。但是你看符合了这个条件,因为没有障碍了当然能上户口的,但是他觉得我要一上户口了你不就能找到我了吗,你一找到我了天天来收我社会抚养费,而且还是月千分之二这样一个滞纳金我交不起,干脆我不上户口,您有没有解决方案呢?张所长,有没有琢磨过第三条,第四条道路?

张翼:

我所以我觉得应该来思考与研究,这样一个到现在我们说出现这么的一个局面控局,一种办法我想是不是对特别贫困的这些家庭来说,把这个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可以作为,滞纳金可以免除,而把原来的这个社会抚养费的额度先挂在账上,在有条件交纳的时候分期、分批的来交纳社会抚养费。

主持人:

这是一个方法,但是背后其实我能听出来,我隐藏着可能咱们很多的人都会共有的一种担心,也许说出来很痛快,说干脆就取消了这个社会抚养费。但是他可能对之前相当多交过社会抚养费,包括张艺谋在内的人,又存在着一种不公平,您是不是也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

张翼:

依法治国这个战略的实施,实际上就是把这个违背法律,违背当时的规定而做出的处罚,或者做出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这个行为永远是挂在帐上的。但是呢,在执行的过程当中,是不是会有一种变通的办法,使得我们这个现实的以解决问题的方式去解决,不是把这样一些这个,尤其农村地方的,偏远地区的这样一些超生的问题相对比较多一些。那么这些人来分期、分批的解决,或者说是来以现实的他能够交纳的起的这样一个方式,来把这个事情完结了,这个我觉得是当前我们应该思考与鼓励大家政府部门去探索未来发展道路的一个途径。

主持人:

其实这块也需要一段时间大家心理上的沟通和理解,比如说越来越多的交纳过社会抚养费的人也能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产生一种宽容,而不是简单的一种比较,可能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就更容易。好接下来我们继续去关注,他要真没户口,这日子真挺难过的。

解说:

此次意见出台的目标,是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那么公安机关如何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呢?

对此,公安部表示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各地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在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还要开辟绿色通道。

黄双全:

对于群众提出的申请符合这种条件,而且材料齐全的话要当场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群众需要补充哪些材料。还有一些涉及到年代比较久远,或者说需要跨省市来调查核实的,我们还要充分发挥我们公安机关自身现在拥有的全国联网的人口系统,来通过内部的核查让群众少跑腿。

解说:

国家卫生计生委则表示,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此同时,社会抚养费制度作为政策外生育的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但禁止将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挂钩。

周美林 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司副司长:

对于社会那些违法生育的人员,特别是违法多生的人员,还是需要按照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办法。(但是)就是不能与孩子落户挂钩,

解说:

一直以来,“上学难”是无户口人员反映最强烈的难题之一。虽然国家并未将有户口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实际上仍有一部分无户口的适龄儿童未能正常入学就读。

教育部表示,意见出台后,暂无户口的适龄儿童,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不能因为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受入学并要一视同仁,学校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杜柯伟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

针对这些孩子,要按照一人一(档案)案的原则,按照就近入学的要求安排他们入学。另外,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他们的年龄,根据他们的学力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

解说:

此外,教育部还规定,今后将统一按照身份证号编码规定,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号。学校要使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

杜柯伟:

新进来的这些没有户口的学生,或者是户口登记以后进来的学生,他们都要用这个系统做好学籍的管理工作。

解说:

对于无户口人员来说,在有了合法身份之后,能否也享受到正常人的福利待遇?对此,人社部表示,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并为这些人员参加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提供服务和便利。

汪圣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处长:

我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负责的部门,要主动的去进行的引导和进行信息的采集,登记户口之后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及时的引导他们早参保,然后实现我们全覆盖。

解说:

意见已经出台,部门联合表态,兜底的态度也已表现充分。那么,政策的善意能否抵达这些无户口的民众,我们拭目以待。

主持人:

继续连线张翼所长,张所长,你看好这个,假如说我们不谈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了,这些没户口的人都上了户口了,包括很多的孩子,那他在入学,社会保障等等很多方面是否会一切顺利?

张翼:

如果上的户口的话,下面所存在的上学、就业、社保还有结婚这些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且本次意见里面的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他在后面说,如果这些无户口的人员在上户口的当中存在一些困难的,先让这些孩子来合法的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然后逐步来办理。

那么在这个执行的过程当中,对一些低保户,困难户可以拿到这个户口以后,依法享受低保。对于一些就业困难户还可以通过登记来享受就业的扶持。对于一些进入婚龄结婚的人,拿到这个户口以后,可以依法恋爱、依法结婚、依法成立家庭。所以说,户口的实施对这些1300万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利好。

主持人:

非常感谢张所长带给我们解读,是的,有些问题值得探讨,但是前提先是赶紧给人家上户口。

“黑户”问题由来已久,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盲点”。国务院办公厅14日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这份意见让无户口人员一圆“户口梦”的同时,各项福利保障能否跟上,户口登记能否回归本来职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所有无户口人员均能依法落户

无法去正规医院就医、没有正常接受教育和工作的机会……对于长期以来望“户”兴叹的无户口人员来说,此次发布的意见成为一道曙光。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无户口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落户方案: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超生”、非婚生育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落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申请落户。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公证书、收养人户口簿申请落户。

此外,意见还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规定了详细的落户政策。这意味着,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这次改革,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现有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表示,意见出台后,各地公安机关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清理户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或废止。

清理落户“门槛”,让户口登记回归本位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意见这样说。

“没有户口,简直寸步难行。”广东东莞市袁女士的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范畴,由于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孩子的户口在2015年前一直未能办下来。“不能上公立小校,升中学的问题更是想都不敢想。想出去玩吧,还买不了机票、火车票。”她说。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就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此后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

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不交超生罚款就不让落户”几乎成了各地不成文的规定。

其实,我国近年来已着手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后,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先后为1000多万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同时,一些地方也相继出台政策,解决户口与计生“挂钩”问题。

在广东,省公安厅与卫计委2015年5月下发通知,要求“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入户的前置条件”。目前广东已有广州等7个市明确上户口与计生脱钩,但仍有不少地方依然要求在入户时提供计生证明。

无论如何,“依法登记户口”这一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应打任何折扣。此次由中央层面出台意见,明确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更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权威。

“户口登记的本来意义就是反映真实的人口信息。”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认为,意见的出台有望让我国户口登记回归本位。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国家卫计委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

圆“户口梦”,关键要圆“福利梦”

如果说人们重视户口,不如说重视的是户口簿上附着的教育、社保等种种社会福利。无户口人员圆了“户口梦”,各项保障措施能否跟上?

“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为新登记户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保处处长汪圣军如是说。

“上学难”一直以来是无户口人员反映最强烈的难题之一。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坦言,虽然国家并未将有户口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实际上仍有一部分无户口的适龄儿童未能正常入学就读。

“教育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保障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杜柯伟明确表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此外,学校需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一个实际的问题是,一些无户口的儿童可能落户之前在私立学校就读。”岳经纶说,在完善学籍信息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应尽量简化流程,避免让孩子和家长来回奔波。

意见提出,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需要先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事实收养公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巡视员甘薇薇表示,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岳经纶建议,民政部门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为申请者提供清晰准确的要件须知,避免申请者跑冤枉路。同时也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防范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等借机洗白。(新华社记者 记者:白阳、罗沙、王茜、叶前)

中新网1月14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中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强调,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中新网1月14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意见指出,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中新网1月14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意见》明确,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解决无户口问题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实事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深入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等工作,大力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为1000余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

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当前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形成制度,中央明确将此作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在公安部深入调研论证、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形成《意见》稿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确定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措施。《意见》的出台,对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无户口问题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并要求统筹配套、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政策;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作出了部署,要求建立完善新型的户籍制度。

问:《意见》对彻底解决“黑户”问题明确了哪些过硬措施?

答:中央审议通过《意见》的消息发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媒体网民积极评价。的确,“黑户”问题由来已久,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顺应群众的期待。这次改革,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现有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既要求公安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又强调各地各部门从源头上消除障碍、完善配套、压实责任,决心大、措施实、发力准,务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积压的问题。

《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立下了“规矩”: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凡是无户口人员都应该登记户口

问:怎样解决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

答: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意见》提出的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

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这是登记户口的基本前提。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这是登记户口的具体路径。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

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这是登记户口的政策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问: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时有哪些分类措施?

答:去年以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深入了解各类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系统梳理各地户口登记政策,认真剖析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排查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等八个方面的主要原因。据此,《意见》分门别类,就上述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比如,对相当数量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即可随父随母申请办理落户。再如,对一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即可办理落户。等等。

《意见》规定的“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是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可以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经过申请和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做好衔接加强协作扎扎实实把好事办好

问:作为户口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将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着力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下一步解决好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把这件顺民意、惠民生的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是深入摸底排查。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首先要把底数弄清。公安部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深入社区村组,上门入户走访,摸清本地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

二是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组织开展户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凡是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三是严格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审核把关,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无户口人员核查比对,登记材料逐一建档,严查借机办理假户口违法犯罪;对办理登记民警实行终身负责制,依法依纪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告知无户口群众哪种情况需要哪些材料,方便他们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广泛宣传登记户口是权利也是义务,积极引导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五是压实工作责任。一方面,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另一方面,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督查指导,确保《意见》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六是提高服务效率。开辟“绿色通道”,公安派出所确定专人受理群众落户申请,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规范审批程序,需要调查核实的,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核实,尽快办理户口登记。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让落户群众尽快领到居民身份证。

问:《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并要求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请问卫生计生委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解决超生子女落户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此后多次重申。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并开展督查。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意见》出台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其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由各地依法妥善处理。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问:《意见》提出解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请问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答:事实收养实际上是一种私自收留抚养行为,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存在被拐卖、超生、捡拾等多种情况,因为无户口,在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存在障碍。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使其能够更好地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福利保障。

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发生在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如何切实保障这些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答:一直以来,国家积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经过各方努力,目前无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大部分已进入学校接受了义务教育,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常入学就读。《意见》出台后,各地教育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着重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录取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二是积极安排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学校要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四是关注特殊群体。重点做好新登记户口或暂无户口的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对于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要尽量为他们上学提供便利。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应该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答:《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并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目前,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中新网1月14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明确,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中新网1月14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提出,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意见明确,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意见提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明确,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