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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2020-08-21 08:23 作者:罗沙 新华网 责任编辑:吴静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规定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据此计算,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将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等。这一标准也接近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这是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根据规定,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说,规定中相关条款就是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限定。

规定同时明确,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司法保护,郑学林,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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