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繁互换
设为首页
设为收藏
手机版
东南网 / 新闻频道 / 天下 / 社会(即时新闻) / 正文

今年“法规体检”情况怎样?这份权威报告告诉你

2019-12-27 07:03 作者:孙少龙 新华网 责任编辑:李雅兰
摘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孙少龙)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地方性法规和宪法法律规定有抵触,上位法改了下位法还迟迟未修改完善,有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日前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列举了今年备案审查“法规体检”状况,并披露了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有的地方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事故时可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已修改】

报告指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和精神;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例外只能是在特定情形下由法律作出规定,有关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规定已超越立法权限。经向制定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

【有的地方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要修改】

报告显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的规定不符合,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将修改相关法规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有的地方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只须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要修改】

报告指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草原法关于临时占用草原期满必须恢复草原植被,逾期不予恢复,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存在抵触情形。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作出修改。

【有的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要调整】

报告指出,《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行为处以罚款。经审查认为,该行政法规制定时间(1994年)较早,有关规定与目前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已不相适应,应当作出必要调整。经沟通,司法部已决定向国务院提出修改《城市供水条例》的建议,有关问题将在下步工作中予以解决。

【上位法已修改但有的地方性法规还未修改?要完善】

报告显示,有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未根据2011年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有的地方性法规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未根据2015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有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规定,未根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修改。这些未及时跟进的情况经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已列入修改计划。

【根据实践需要和法治原则进行立法探索?应允许】

报告指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从事家畜产品规模化销售设定了行政许可,对未按规定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对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经审查认为,针对从事家畜产品规模化销售设定行政许可,不违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针对上述两种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属于地方适应新情况新需要作出的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应当允许探索。

报告还显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经审查认为,该规定属于在不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的规定,属于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范围,应当允许探索,同时,建议制定机关立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总结相关规定实施情况,适时研究完善。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体检,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本网转载内容出于更直观传递信息之目的。该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该内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请点击投诉按钮,我们会及时反馈并处理完毕。
投诉
新闻中心
  • 快讯
  • 国内
  • 国际
  • 娱乐
  • 体育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关注东南网微信

扫码关注,了解福建

排行榜
  • 日排行
  • 周排行
  • 月排行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