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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成本低,一告事就“黄”?多类不实举报困扰基层

2019-12-07 13:09:29 作者:梁建强 来源:半月谈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花上八毛钱,折腾你一年”:诬告成本低,一告事就“黄”?

导读

捏造“情况反映”,借信访举报对他人进行恶意诬陷;干部换届考察等“关键时刻”,故意进行不实举报,试图影响相关工作……近年来,随着各地对于问题线索的查处力度增大,一批“问题干部”被及时查处;但同时出现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借信访、举报、投诉等途径进行诬告等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一告事就“黄”,遇到举报就先把相关干部“放一放”的怪现象,极大地挫伤了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同时严重影响了地方政治生态。

“一封信、几角钱、查几年”

中部地区某扶贫干部,被举报存在向一位村党支部书记“打招呼”,由该村出资为一名土地承包大户修建泵站的问题。

但地方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土地承包人承包土地时,是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其中并无违规违纪操作现象;而修建泵站的决定,是在土地承包之前就已作出,并非为了照顾特定人员。

虽然被举报问题最终查清,但这名扶贫干部的情绪明显有些低落:“一门心思干工作,却被人暗放冷箭,遭人流言蜚语,不但分散工作精力,而且感觉寒心。”

类似遭遇的基层干部有不少。大别山麓一名副镇长,因被举报而遭受调查。在与调查人员的交流中,他得知,被举报的问题之一是“开展工作中存在优亲厚友谋取私利问题”。这让他感到无奈:“我的籍贯不是本地,没有亲戚在这里,肯定没有‘优亲’,‘厚友’等问题也不存在,我愿意全力配合,接受组织一切调查。”

还有部分干部,平日里少有“告状信”、举报信,但在被公示提拔、获得荣誉表彰等“关键时刻”遭遇举报。

武陵山区的一名县级领导干部,在当地有着很好的群众口碑,并以实干著称,但在即将升迁之际,被人列出“六大罪状”,不仅有“心胸狭隘,借反腐泄私愤”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在朋友圈获得点赞也被称为“接受精神贿赂”。

湖北省纪委监委调研显示,恶意诬告行为五花八门:有的故意捏造“问题线索”,借信访举报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有的在换届考察前夕,故意制造“黑料”,给他人“使绊子”;有的因为自身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肆意造谣中伤他人……

不实举报中,很多涉及的事情虽然不大,但因为举报内容多样且有的内容故意含糊不清,完全调查清楚并不容易。基层群众调侃“一封信、几角钱、查几年”,恶意诬告行为的总量可能不大,但“杀伤力”很大,让不少党员干部泄气、伤神、寒心。

一告事就“黄”,多类不实举报困扰基层

不少不实举报或是恶意诬告行为,对干部产生了直接、明显的负面影响。

半月谈记者调研中了解到,一告事就“黄”的问题,在不少地方客观存在。有的地方,被举报的干部正处在考察任用之际,但由于举报的问题尚未查清或者一时难以查清,上级径直选择从备选名单中剔除这名干部,或是终止相关任用程序;也有的地方,久查无果后,最终不了了之,对干部本人也没有任何反馈,让蒙受“不白之冤”的干部又背上了“思想包袱”。

其中,不少被恶意举报、诬告的人员,处在直面矛盾的一线,原本是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但在坚守工作原则底线或不向违纪违法行为妥协时被恶意举报。

多名受访纪检监察干部及组织系统工作人员,梳理了常见的几种进行不实举报、恶意诬告,最终经查并不属实的现象:

——编造式举报。相关问题并不存在,举报人出于政治目的、个人恩怨、嫉妒心理等,故意编造虚假问题线索,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制造、散布谣言,对干部进行举报、诬告。

——夸大式举报。有的举报人,并不掌握具体的问题线索,或是掌握的线索与干部个人违纪违法无关,但在举报中,故意夸大相关问题的严重程度,或是故意“上纲上线”。

——挂名式举报。为了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有的举报人甚至借用别人的名义举报,或是在举报信后虚列大量并不知情人员的姓名,进行虚假的“实名举报”。

——重复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线索已经被查否,并得到相关部门反馈或是澄清之后,继续向上级部门或是其他部门重复举报、恶意诋毁他人,令被举报干部不堪其扰。

中部某地级市曾对4起被不实举报的案例进行澄清。当地纪委相关负责人坦言,其中,有人是在执纪执法岗位得罪人较多而遭人报复,有人是在精准扶贫领域向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勇敢“说不”而被人诬告,有人则是因为在依纪依规处理套取自然灾害补助资金违纪问题上让人不满意而被举报。

恶意诬告,绝不能放任不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党的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岳奎认为,诬告陷害、恶意举报之所以屡屡出现,“成本低”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一些人为达到个人目的,恶意诬陷他人,不仅损害了党员干部的个人名誉,挫伤了干事创业积极性,也浪费了监督执纪资源,影响了政治生态。这种现象必须扭转。”

湖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恶意诬告与一般的错告有着显著区别。“一般错告主要是举报人对政策理解偏差或有误解,在相关部门及时解释后就能消除疑虑;恶意诬告则明知所举报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但为了打击、报复他人故意为之。对此,不能放任。”

当前,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问题,也在部分地区受到关注。近期,天津市纪委监委出台《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恶意举报行为暂行办法》,安徽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为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若干规定(试行)》。

今年10月,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严格规范函询,防止对干部造成不应有的精神困扰,“对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一般不作函询,可以通过谈心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给相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并向组织部门予以说明”。

受访干部群众认为,在及时为被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的同时,也要加大对实施诬告行为人员的打击力度,必要时应及时启动反向调查程序,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部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实施的“对查实确属诬告者,通知诬告者本人并向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的立案调查”等,具有借鉴意义。

半月谈记者:梁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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