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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因“河南人”身份两次求职被拒 法院判被告公司公开道歉

2019-11-26 17:17 作者:郭其钰 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雅兰
摘要:23岁女孩闫某某在浙江某公司求职时,两次因“河南人”身份而收到不适合岗位的通知,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26日审理该案,判决被告浙江某公司向原告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中新网杭州11月26日电(郭其钰) 23岁女孩闫某某在浙江某公司求职时,两次因“河南人”身份而收到不适合岗位的通知,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26日审理该案,判决被告浙江某公司向原告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原告闫某某诉称,2019年7月3日,其因求职需要向被告浙江某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该公司在查看闫某某简历后,分别向其发出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皆为“河南人”。因该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闫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口头道歉,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登报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被告浙江某公司辩称,该公司没有给予原告面试机会,是因为原告的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原告没有工作经验。而公司工作人员在回复时简单地使用了“河南人”三个字,这只是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原告籍贯的备注,不等同于歧视。

法院审理后认为,浙江某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虽因原告闫某某作为河南人遭受就业地域歧视而引发,但本案争议的本质系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不合理区别对待。”该案承办法官、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肖芄表示,一方面,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自主用人权应当受到尊重,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的决定性、基础性作用不容否定,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应受到法律规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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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河南人,求职,原告,被告公司,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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