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 专家: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
2019-10-14 07:05:50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本报编辑部收到一些读者的来信,读者在表达担忧的同时期盼加强治理,并提出意见建议。 如何加大力度治理高空抛物坠物,守护好公众“头顶上的安全”?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高校的法学专家,以及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回应读者的关切。 高楼抛物致人伤害后,公安机关应尽快查找肇事者 山西太原读者崔良平在来信中说,对于自己“头顶上的安全”,他着实是不够放心:家住一楼,经常看到楼上扔下来各种东西,两个月内玻璃就被砸坏了两次。有时小孩子正在一楼院子里玩耍,楼上就落下来小石头、核桃等杂物。 小到果核、塑料瓶,大到花盆、广告牌等等,许多物件一旦从高空落下,就有可能变成伤人利器。 高空抛物坠物的问题到底有多严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用一组数据进行了说明:“2016至2018年这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这31件里有五成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实际上,进入诉讼领域的案件,只是其中的很小一部分。 “想讨说法,但不知道该找谁。”陕西宝鸡市的读者徐龙道出了许多受害者的无奈。他举例说,今年7月,他的私家车顶窗被一块石头砸坏。他认为,这个部位被砸,只可能是高空坠物所致,但他停车的位置恰好处在监控盲区。“监控没拍到是哪家扔的,也没人主动承认,怎么去查责任人呢?”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责任人难以及时查清楚,一是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限,二是需要有关机关及时配合,通过多种方式把责任人找出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表示。 让有关机关及时配合,寻找责任人,也是很多读者的呼声。江苏徐州市读者梁振光在来信中说:“抛物者肇事的成本,和受害者举证的成本是不对称的。现在高层住宅楼十分普遍,住户众多,要普通居民一家家找违法者,太困难了。希望公安机关能及时介入。”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法律规定,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分析,“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经常使人误以为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义务是由受害人承担,这会出现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后有关机关就不再管了,不再涉及刑事问题,不利于受害人保护。 现实中,不少案例面临这样的困境。不久前,郑州一两岁女童被楼上抛下的牛奶瓶砸中受伤就是其中一例。孩子母亲李女士向20户人家询问未找到肇事者,表示找不到肇事者将起诉整栋楼的业主。 如何让真正的侵权人受到法律的惩处?王利明表示,“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通常涉及刑事犯罪,查明具体侵权行为人应当是公安等部门的义务,公安机关等机构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及时查明行为人,从而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并由行为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建议增加规定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后,首先由有关机关及时查明行为人。” 物业应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如失职失责要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管理不够尽职尽责,也是高空抛物坠物频发的一个原因。黑龙江大庆市读者刘远飞向本报反映,楼上住户经常高空抛物,他向物业反映后,楼下只是多了张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单,情况并未真正好转。 湖北武汉市读者孙芸谈到物业不作为、不管用的问题,也是一肚子苦水。“有好几次我上班的时候,眼看着满满当当的垃圾袋从楼上丢下来。跟物业反映了几次,但问题还是没解决。” 遇到高空抛物坠物,与住户联系紧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发挥何种作用?“房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切实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中国法学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服务企业要尽职尽责,对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协助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高空坠物现象多发于居民小区,如果小区物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相关立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维护小区的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渊智分析,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遗憾的是,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上述立法未作明确规定。”汪渊智认为,应完善物业管理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高空坠物责任人不明时的补充赔偿责任。 “目前,就物业公司整体而言,服务质量、服务意识仍然不够。应当进一步地明确和加大物业服务单位的责任范围。”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表示,除非物业公司尽到了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和注意义务。 王利明认为,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无论是否能够查明行为人,只要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他举例介绍,如公共区域内的墙皮有脱落、坠落的危险时,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消除该隐患,导致墙皮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又如,在事故发生时监控探头没有打开,物业服务企业也是有过错的。 防范高空抛物坠物,法律和技术的手段一个也不能少 许多读者表示,普通居民最希望能做好事先防范,减少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避免人身和财产损失。河北唐山市读者薛为民认为,“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是一个最直接的手段,它能起到很强的震慑作用,也能让受害者更加便利地固定证据。” 在杭州一小区,街道为防止高空抛物,就在技防上进行探索,安装了47个特殊广角摄像头,将整幢楼的窗户和阳台纳入拍摄范围。此举得到小区住户的支持。 不少法学法律工作者也表示,应进一步加快“雪亮工程”建设,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技防入户”工程,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做好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证据固定、留存工作;同时,乡镇(街道)、社区应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重要作用,对居民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排查整治有关安全隐患。 “房屋建筑物的窗户、阳台以及道路边缘与建筑物的距离等,直接关系到高空坠物是否有发生的可能以及是否会伤及路上的行人,我国目前的有关设计规范只注重房屋空间、功能等的设计,未能充分考虑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汪渊智建议,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设计标准,从而堵塞高空坠物的源头。 完善相关法律,也是众多读者的共同看法。安徽合肥市读者左崇年来信说,需要增强法律规制,明确高空抛物坠物的性质,提高违法成本。徐龙也认为,“假如那些往楼下乱丢东西的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并且很难逃脱相应的处罚,他们一定会有所收敛。”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表示,高空抛物坠物虽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社会问题,但是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法律规制。虽然有法院判决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侵权赔偿案例,但大多集中在民事责任的分配上。但是,此类民事判例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尤其不能防范高空抛物问题。 守护好公众“头顶上的安全”,技术和法律的手段都不能少。“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对高空抛物坠物应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中,在明确抛掷物品类型和重量、抛掷高度等条件的前提下,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法律专家建议。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