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4日电 2018年1—11月,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诉前案件高达将近97%。对此,在14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整改,这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创,我们大部分案件是通过诉前程序办理的。 会上有记者问:我们注意到去年1—11月,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诉前案件高达将近97%,就是说有大批量的案件并没有真正进入到法庭诉讼的环节,请问检察机关都是如何办案、如何结案的?同时,我也想问这是否表现出这项制度缺少法律刚性、软弱无力,并影响它的实际法律效果? 张雪樵介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整改,这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创。为什么不提起诉讼?关键是通过检察建议已经把问题解决了,公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正因为如此,虽然我们和行政机关分工不同,但追求的价值目标都是相同的,我们检察建议也会被行政机关所采纳。在办案当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观察问题的方法或者标准可能是有所差异的。比如行政机关认为对某企业排污污染了江河,已经作出过行政处罚,已经责令对其进行罚款,但是这个企业白天不生产,晚上偷偷的排污,行政机关表示无能为力了,检察机关是不是听了行政机关这样的辩解,就到此为止了?我们是不能这样的。 怎么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职,是不是要继续提起诉讼?张雪樵表示,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从行为要件上看,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相关主体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直接损害公益,如果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停止,公益损害必然会持续发生,负有相关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的“充分履职”就无从谈起。如果违法行为继续存在,案子还是要办下去。 二是从结果要件上看,受损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即使违法行为不再持续,但受损的公益并未得到有效恢复,公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负有相关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当然不能袖手旁观。比如刚才的例子,行政机关罚款了,但是排污还继续存在,湖水还是在劣五类,鱼虾都死绝了,那怎么办?行政机关要采取法律赋予的行政手段,要积极的救济保护被损害的公共利益。 三是从职权要件上看,在前面两者均未达到的情形下,是否穷尽行政手段。也就是考虑行政机关有没有把法律赋予的手段、措施穷尽。如果行政机关穷尽了法定的履职手段,也就是说公益损害、不能救济,可能是立法滞后、客观原因,这种情形就不宜再对行政主体进行督促,也没有必要再去把行政机关告上法庭。 张雪樵指出,虽然我们大部分案件是通过诉前程序办理的,但是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一是要依法办案;二是要实事求是,对行政权给予应有的尊重;三是不能机械执法,不能光看法条,还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公共利益是不是保护到位了,行政机关是不是已经纠正违法了,最后还是要听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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