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刘俊海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 朱 巍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 赵占领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李紫薇 刷单删差评构成虚假宣传 记者:有些网络商家为了更好地吸引买家购买,会刷单或者删除差评,以提高商品的销量和好评率,您如何看待刷单和删除差评的行为? 刘俊海:刷单删差评这种网络失信行为非常恶劣,会对很多人造成不良影响。这种短视行为,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有损店家和平台的信誉。要想制止网络刷单和删差评行为,还是得等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落地生根。 赵占领:商家刷单和删差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这种行为宣传交易量,展现别的用户对其商品评价,如果这些交易量和评价都是虚假的就构成了虚假宣传。这两个指标和商品的质量、商家的服务水平以及市场受欢迎的程度息息相关,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家的判断。 首先,商家刷单和删差评行为相对比较隐蔽,一般是个人直接修改或者找刷单机构刷出来,消费者或者其他商家举报刷单行为时很难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线索,最多只是怀疑;其次,即使相关部门查到了证据并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但这种处罚也比较弱,商家的违法成本很低。通过刷单伪造交易记录、伪造或者删除业务评价会对其他用户起到误导的效果,会提高商品销量,因此能够获得较为明显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高、违法成本低,再加上刷单行为不易发现、难以取证,所以这种行为屡禁不止。 记者:刷单行为有哪些危害?是否会对市场秩序造成危害? 赵占领:消费者有权了解真实情况,也有权利了解与商品相关的真实交易量。首先,刷单和删除差评的行为给用户提供了虚假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其次,对于其他商家来讲,这种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刷单和删除差评都是虚假宣传,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比之下,让遵纪守法、不靠刷单提高信用评分或者销售量的商家缺乏竞争力,竞争优势被这些刷单和删差评的商家削弱。因此,这种行为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其他商家的正常经营。 朱巍:刷单和删差评损害的是网络信用,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因为现在电商的口碑是通过交易量和好评度、差评度显示出来的,刷单和删差评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基于这种信息作出的选择也违背了消费者的消费愿望。 随着电商平台对刷单行为的监控更加严格,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变种——反向刷单:对手商家互相雇佣刷单手为对方的店铺刷单,而且故意留下刷单痕迹让平台捕捉到,对手商家受到信用降级、罚款等处罚。这种行为损害了电商平台的公平竞争秩序。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对这种行为的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可以上升到刑事责任。 平台应承担监管举证责任 记者: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都将刷单行为定义为违法行为。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您怎么看待这些规定?如何更好地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刘俊海:法律对电商和平台都有进行处罚的相应规定,另外还会将存在刷单和删差评平台和电商加入征信名单。另外,刷单和删差评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该激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返还购物款,再加还购物款三倍的金额,这样就能起到惩罚失信者、补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的作用。 赵占领:规定是很明确的,但是取证环节确实比较困难。电商刷单和删差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涉嫌不正当竞争,所以目前主要是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管理。 记者:刷单删差评大多是商家自己的行为,但许多买家往往诟病商家所在平台。那么,商家所在的平台是否有责任? 刘俊海:平台搭建交易渠道、制定交易规则、掌握大数据、引进电商,也在消费活动中收益,并且作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平台对电商进行资质审查,就应该放好哨、站好岗。违反法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朱巍:平台应对商家进行监管,而且有保存证据和举证的责任。作为用户,举证很难。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平台有记录交易数据的责任。网络安全法还规定,平台的数据保存不得少于六个月。对此,电子商务法要求保存三年。所以,如果是民事诉讼,用户只要尽到了初步证明义务,平台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数据。如果是行政处罚,根据网络安全法,平台和商家有提交证据的义务。 赵占领:商家的刷单和删差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只有当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才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有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了相关证据,举报某商家存在网络刷单和删差评行为,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如果不做处理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10月10日,阿里、美团、唯品会等十家企业代表签署《电子商务诚信公约》,行业自律措施也是互联网治理中的必不可少的一环,但是仅仅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 多方配合遏制侵权行为 记者:目前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减少网络刷单和删差评行为? 刘俊海:关键还是要实现双升双降,提升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对于商家和企业来说,要确保其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其次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消费者的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避免“为了追回一只鸡,就得杀掉一头牛”。 另外,监管者也应该多担当。现在市场监管部门也有“肠梗阻”现象,总是让消费者自己维权打官司。监管者有公权力,可以调查也可以处罚,所以要冲在消费者的前面,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此外,也应该建立事先预防机制。 朱巍:除了法律的落实之外,还要将刷单、删差评和诚信结合起来,黑名单制度的落实、电子诚信记录体系的建立,包括平台对刷单和删差评行为的监测等都要跟上,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技术层面、行业内部、处罚方面、信用连带等都要相互配合。 赵占领:首先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查处的力度;其次,网络平台要加强对商家刷单和删差评行为的管理,这就要求平台采取技术措施、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等,同时在有证据的情况下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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