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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吃回扣是犯罪,骨科主任成供应商“围猎”对象

2018-10-16 09:56:22 柯新颖 刘立新 郭淼铭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吃个回扣也算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也不能认定这么多数额啊……”2016年6月28日,我作为公诉人承办刘某受贿案,去看守所第一次提审时,他满腹委屈,认为吃回扣不是犯罪行为。

在我的公诉生涯中,有人错误理解事实和法律,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或者在涉嫌犯罪数额等情节上辩解,是常见现象。遇见这种情况怎么办?我的办法,一是让证据说话,用有力的证据证实犯罪;二是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

卷宗显示:刘某,1965年出生,大学毕业,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关节骨病科主任。自2006年以来,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骨科耗材采购方面为骨科耗材供应商提供帮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及其业务人员给予的回扣共计1020余万元。

调查表明,吃回扣作为一个“潜规则”在医疗领域程度不同存在,回扣的比例也相对固定。骨科耗材单位价值高且型号繁多,进口品牌回扣比例为25%至30%,国产品牌回扣35%至40%,药品和试剂的回扣比例一般在15%到30%之间。

进一步调查得知,骨科耗材在医院一般是零库存,手术需要时才通知器械商送货,骨科主任对选用哪个供应商销售的耗材具有决定权。自然,刘某成为供应商的“围猎”对象,在金钱面前败下阵来。

然而,尽管刘某有高学历,又是平顶山市骨科方面的顶尖人才,但是他法律知识欠缺的程度令人咋舌。案发后,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多次提审中,他反复强调两个问题:一是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业务量没有那么多,不会产生很多大的回扣金额;二是认为拿回扣不是犯罪行为,自己没有对患者不负责任,只是在供应商那儿收受了一点回扣、好处费,不是犯罪,顶多只能称得上是违纪,把钱退了就行了,不至于判刑入狱。

数额异议问题好解决,一张张对照就诊登记表、出库单、增值税发票,一笔笔核算一年的业务量,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就数额问题进行鉴定。刘某看到鉴定结论后,心服口服。

“不义之财不能取,国家把你培养成才,又给你那么高的工资待遇,你还收上千万元的回扣,你说这算不算不义之财?”我对刘某释法说理,一步步解开其心结。“我救了一辈子的人,却没能救得了自己。每天晚上躺在床上我都在想,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老老实实做一名医生,哪怕去乡村做医生……”我一次次苦口婆心没有白费,刘某交代了所有的涉案问题,表示积极上缴非法所得。

“我知道自己错了,感谢公诉人对自己的教育,如果可以重新开始,我将会珍惜机会,用自己的所学报答社会,为社会多作贡献。以后不管干什么事情一定把握好底线,不再做危害社会的事情。”庭审时,刘某认罪悔罪,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不久,河南省舞钢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讲述人系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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