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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质量问题多部分属“三无” 商家不能当甩手掌柜

2018-06-13 10:58:08 许辉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买手机赠保护套、买奶粉赠小彩碗、买皮鞋赠鞋拔子……现在不管是在实体超市还是电商平台,买东西送赠品已是许多商家常用的套路。记者调查发现,有一些商家无视商业道德,用一些属于“三无”或假冒伪劣的小家电作为赠品,而且这些商家还言明: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之内。商家此举意味着,赠品有了质量问题,甚至造成了后果,赠予的商家包括生产厂家不负任何责任(6月12日《法制日报》)。

随着赠品越来越多地被商家作为营销策略使用,赠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地被消费者吐槽、投诉。在关于赠品质量问题的争执上,商家、消费者各执一词,最终的焦点无非就一点:商家对赠品质量要不要负责。不少商家以赠品系免费、概不负责当起了“甩手掌柜”。

可在赠品营销策略攻击下,不少消费者购买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冲着赠品去的,有的甚至还颇有点“买椟还珠”的冲动,基于此发生的赠品质量纠纷,消费者肯定很委屈:没有赠品,铁定不会选择购买你的商品,既然你的赠品质量有问题,那我的消费权益必然遭受了损害,商家理所当然地要对此负责。这一朴素的消费理念中,其实包含着法律上的契约精神:即在买卖合同或消费合同的缔结过程中,消费者把赠品当作了买卖合同或消费合同缔结的前提要件。而从商家的出发点来看,提供赠品其实就是典型的附义务的赠予,只有达到了购买一定商品或服务的要求,商家才会将赠品给予消费者;不购买商品或服务,甚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赠品也不会给消费者。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1条之规定,附义务的赠予,赠予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予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关于赠品质量的争议,完全可以适用此条法律规定。尽管消费者没有就赠品支付价款,但由于商家提供的赠品是属于附义务的赠予,商家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对赠品质量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也就是说,商家提出的“赠品是免费的,不在‘三包’范围之内”之类的说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悖,消费者可以大胆维权,不要被商家忽悠了。

在实际维权过程中,鲜有消费者因赠品质量问题诉至法庭。主要是赠品价值一般不大,诉讼需要投入的精力较大,消费者抱着忍气吞声的心态没有和商家诉讼较真,可正是这样的局面导致商家对赠品质量更加肆无忌惮。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从行政责任方面对商家赠品质量加大监管力度。既然从民事责任上面商家对赠品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那么从行政监管的层面而言,同样应当依此标准对商家进行监管,即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规范商家赠品促销行为。同时,商家如果在提供的赠品质量上做虚假文章,也是经营失信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失信惩戒范畴,让其承担相应的失信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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