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将出生不久的女儿送给朋友收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办理收养手续,朋友收养女孩后便从生父母的视线中消失。19年后,思女心切的生父母终于找到了亲生女儿,并向其养父母提出建立亲戚往来关系,遭到对方拒绝后,生父母一纸诉状,以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女儿存在亲子关系,朋友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那么,收养不合法,养育女儿19年就该“白养”了吗? 19年前,女儿被人抱养 朱志新与袁怡佳夫妇,是江苏省海安县人。同乡的郭德龙、彭玉颖夫妇与他们同龄,两家关系非常融洽,平日里常相互走动。 1998年正月,袁怡佳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当时,他们夫妇已经有一个孩子,再要一个孩子就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他们又不舍得放弃这个小生命。那年7月,袁怡佳生下一名女婴。 那时,28岁的郭德龙、彭玉颖结婚多年未育一儿半女,担心没有生育能力,加之考虑到朱志新、袁怡佳已有一个孩子,出生的孩子属于超生,会受到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就试探提出想抱养这个女孩,没想到这个想法竟然得到朱志新夫妇的应允。1998年9月16日,郭德龙从朱志新的手中将出生两个多月的女婴抱走收养,取名郭文清,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之后也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郭文清后,郭德龙、彭玉颖视为己出,十分疼爱,郭文清也乖巧懂事,深得郭德龙夫妇的宠爱。为了不影响孩子以后的成长,避免以后扯不清的关系,当然也担心孩子养大了被生父母要回,在抱养郭文清后不久,郭德龙、彭玉颖就搬了家,断了与孩子亲生父母的一切联系。 几年后,思女心切的朱志新夫妇来到郭德龙夫妇原来的住处想看看女儿,却发现已是人去楼空。多方打听,也没能打听到女儿的去向,这让他们更加思念女儿,并从此开始找寻女儿的下落。 2012年年底的一天下午,朱志新夫妇在海安县的一所中学门口,发现有一个女孩与袁怡佳长得十分的相像,按捺不住心中的狂喜,冒冒失失就奔上前去,紧紧抓住女孩的手,激动而紧张地说道:“孩子,你知道我们是谁吗?我们可是你的亲生父母啊!” “这怎么可能?”女孩十分惊愕和疑惑。在朱志新夫妇的要求下,她将朱志新、袁怡佳带回了家。当朱志新、袁怡佳看到出门迎接女孩的就是郭德龙、彭玉颖,确信这个女孩就是自己的女儿。 朱志新夫妇突然出现,让郭德龙夫妇十分惊讶和意外,知道再也不能隐瞒孩子的身世,就将事情的前前后后告诉了女儿。但是他们只承认自己是孩子的养父养母,并没有明确表示朱志新夫妇就是郭文清的亲生父母。让他们没想到的是,郭文清拉起郭德龙、彭玉颖的手,动情地说道:“爸妈,我是你们一手养大的,你们就是我的亲生父母!”听到女儿一番温暖的话语,郭德龙夫妇十分欣慰。 郭德龙夫妇知道朱志新夫妇上门的用意,提出郭文清目前正在读高一,不希望郭文清在考取大学之前受到打扰,同时,也对朱志新、袁怡佳的突然上门表示极不欢迎。离开时,朱志新夫妇同意在女儿考取大学之前,不再打扰女儿,但提出要一张照片以解想念之苦。这样,2013年3月3日,郭德龙、彭玉颖向朱志新、袁怡佳邮寄了一张郭文清的照片。 要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 郭文清考取大学后,朱志新夫妇多次提出希望能与郭文清相认,也多次提着礼物上门,希望以此建立起两家的感情,但都遭到郭德龙夫妇的反对。2016年7月5日,猜想郭文清应该放暑假回家了,朱志新就给郭德龙打电话,提出双方建立亲戚往来关系的请求,又被郭德龙夫妇拒绝。 想相认,却不能;想建立往来关系,也不行。朱志新夫妇决心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女儿,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他们与郭文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确认郭德龙夫妇与郭文清收养关系不成立。 法庭上,朱志新夫妇诉称:当年,郭德龙夫妇抱走原告刚刚出生两个月的女婴,称是为了“押子”(“押子”,是海安当地的封建习俗,指婚后久未生育的夫妻希望通过抱养他人的小孩以达到尽快怀孕的目的),等妻子一旦怀上孩子就把抱走的孩子还给原告。然而,一直到孩子上高中时,原告才找到孩子的下落。原告向郭德龙夫妇提出建立亲戚往来关系,也遭到对方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与郭文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确认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收养关系不成立。 郭德龙夫妇辩称:朱志新、袁怡佳的诉状与事实不符,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郭德龙夫妇与郭文清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并不违反收养法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郭德龙夫妇的代理人当庭否认郭文清是朱志新夫妇的亲生女儿,只有亲子鉴定才能查明郭文清与朱志新、袁怡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鉴于郭文清已经成年,做亲子鉴定需征得郭文清本人的同意,且郭文清本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也是法院重点要考虑的因素,为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特地征询了郭文清本人的意见。郭文清明确表明:本人与郭德龙、彭玉颖自幼生活至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同意改变目前的现状,可补办收养登记;不同意改变目前的身份及亲属关系;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朱志新夫妇要求确认与郭文清的亲子关系,因未能提供郭文清的出生证明等必要证据,且郭文清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故而对于其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认定。 其次,郭德龙、彭玉颖于1998年9月抱养郭文清,发生在1999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收养法(以下简称99年收养法)生效前,因收养法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对于郭德龙夫妇与郭文清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当适用1992年4月1日制订实施的收养法(以下简称92年收养法)的规定。虽然郭德龙夫妇与郭文清发生收养关系时,并未与朱志新夫妇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但这是否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更何况郭德龙、彭玉颖抚养郭文清到19岁,已成客观事实,而且郭文清本人也明确表示与郭德龙、彭玉颖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同意改变目前的身份及亲属关系,并愿意补办收养登记。 2017年2月21日,海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朱志新夫妇的诉讼请求。 朱志新夫妇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朱志新夫妇要求确认与郭文清存在亲子关系,并在诉讼中申请与郭文清进行亲子鉴定,但其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与郭文清存有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且郭文清已年满18周岁,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本院依法不能确认朱志新、袁怡佳与郭文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关于收养关系的问题,郭文清虽系郭德龙、彭玉颖抱养,但郭德龙、彭玉颖已将郭文清抚养至其成年,并仍在照料其学习生活,即便郭德龙、彭玉颖当时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也未能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但郭文清明确表示愿意维持目前的身份关系,且朱志新、袁怡佳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郭文清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进而有权请求确认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故对朱志新、袁怡佳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9月15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有温度的判决” 一起再平常不过的收养纠纷案件,随着两审法院法槌的落下,已尘埃落定了。该案的判决一经公布,就获得了广大网民的点赞,将该判决称之为“有温度的判决”。收养不合法,生父母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决到底错不错?收养不合法而获得司法肯定,又为何获得广大网民的点赞?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按照92年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条件,而且还要签订书面协议;按照99年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而且还要到民政部门登记。本案中,郭文清是1998年9月被收养的,郭德龙、彭玉颖当时只有28岁,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行为发生92年收养法实施期间,延续到99收养法实施期间,无论适用哪个法律,郭德龙、彭玉颖都不具备收养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养行为似乎应当认定为无效。 据办案法官介绍,两级法院作出了让大多数人感到意外的判决,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关于事实的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举证不能的,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朱志新夫妇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与郭文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从而再请求确认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虽然从诉前事情发展的经过来看,似乎可以推断出朱志新夫妇与郭文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是,当双方发生矛盾继而诉至法庭后,郭德龙夫妇对朱志新夫妇所陈述的事实一概予以否认,而法院以及承办案件的法官并非是当事人,对事情真相并不清楚,只能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来查明。对于郭文清是否是朱志新夫妇亲生的,亲子鉴定虽然是最简单、最有力的证明方式,但因郭文清已经成年,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又不能强制进行,且朱志新夫妇也没有向法庭提出能够证明他们与郭文清存有亲子关系的其他必要证据,不具备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综上,朱志新夫妇未能举证证明他们与郭文清存有亲子关系,该请求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关于法律的适用。即使朱志新夫妇与郭文清存有亲子关系,郭德龙夫妇收养郭文清时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郭德龙夫妇收养郭文清19年,就该白养吗?对此,两级法院的回答依然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法律规范的制定,是就通常的、普遍的行为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制,以达到维护相应社会秩序的目的。然而,通常的、普遍的行为之外还有特殊的、例外的情况存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总会存在一定缺陷、不足。当用一条法律规范去考量一个行为时,如果得出的结果明显违背了公平正义,与诚信原则发生巨大的冲突,也与人性、亲情、民意相违背,那么,就不能拘泥于法律的规定,而应当根据立法的本意、法律的原理、司法裁判的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适用,以求司法判决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郭德龙、彭玉颖收养郭文清时虽然不符合收养的规定,但郭德龙、彭玉颖收养郭文清已有19年,与郭文清建立起了浓于血缘的亲情,郭文清也明确表示不愿意改变现有的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两级法院为维护稳定的社会和家庭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拘泥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民意,所作的判决必然会获得人们的点赞。 该案的判决公布后,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好评,广大网民纷纷点赞,将该判决称作“有温度的判决”,该案同时入选2017年度全国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对该案入选后所作点评时指出: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的判决,被人称作“有温度的判决”,这个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不局限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实际出发,确认事实收养发生亲属法律行为后果的法律效力。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收养法第6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和第15条关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规定,是在严苛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不仅收养条件苛刻,且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这样的规定,没有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用生硬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当法律明文规定出现缺陷时,一是可以参考英国法的衡平法规则,二是可以参考大陆法诚信原则的弹性条款,作出变通性的裁判。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诚实守信不欺诈,另一方面就是给法官依诚信原则在必要时作出变通裁判的空间。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判决中体现了这样的精神。这是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依据事实法律行为发生的亲属关系的有价值的判决,它不仅维护了事实发生的亲子关系,更给各级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个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因而特别值得称道。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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