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的人民日报头版刊发长篇通讯,介绍了国家监察体制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启动以来取得的成绩。而在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这个时间节点公布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大量改革试点的细节,无疑有着样本示范的意义。 扩大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先来看报道里的一组数据:“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几乎所有试点地区的监察对象都翻了一番,这是因为监察体制改革后,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即: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而在此之前,1997年出台的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则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此次试点改革实现对所有形式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旨在做到哪里有公权力,哪里就有监督。 试点地区在此基础上还进行了深化探索:山西省将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行贿受贿、失职渎职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罪名调整为监委管辖;浙江省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此外,试点地区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授予部分监察职能,实现监察职能的横向延伸。改革后,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分别为40个、35个、35个。同时探索授予乡镇纪检干部必要的监察权限,推动国家监察向基层延伸,山西省选择朔州市平鲁区、临汾市安泽县,通过县级监委赋予乡镇纪检干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协助乡镇党委开展监察工作。 纪委、监委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探索分设 在改革试点消息刚公布时,很多人都在关心,监察委员会是不是又再造一个新机构?试点地区的实践表明,纪委、监委是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完全实现了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全面融合。 人员转隶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大变化。按照试点方案,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转隶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把转隶作为推进试点工作的关键,坚持高标准,逐个审核转隶人员档案,严把政治关、严格资格条件,对不适合到纪委、监委工作的不予转隶。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扎实做好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成熟一个组建一个,防止“一刀切”。截至2017年4月27日,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北京市共划转编制971名,实际转隶768人;山西省共划转编制2224名,实际转隶1884人;浙江省共划转编制1889名,实际转隶1645人。 此次改革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是探索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内部监督机制。过去,纪委给人的印象主要是反腐败、抓大案;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执纪监督的比重渐渐超过了执纪审查,这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以来的比例变化上可见一斑。 此次试点地区省、市两级实行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对纪委、监委的内设部门进行了一次结构性重组。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纪委、监委执纪监督部门分别为8个、8个、7个,执纪审查部门分别为8个、3个、6个。试点地区执纪监督部门与执纪审查部门均由不同副书记分管,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初核和立案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权;充分发挥审理部门审核把关作用,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 留置取代双规,探索留置折抵刑期,探索完善纪法衔接各项机制 监察体制改革中最引人关注的细节莫过于留置取代双规。通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均以留置取代双规(又称“两规”),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 细化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纪委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对留置折抵刑期、异地留置进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调查与审理工作对接。今年1至8月,3省(市)共留置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43人、山西省留置42人、浙江省留置98人。 如果被监督审查对象既涉及违纪又涉及违法,纪委、监委对违法线索应当如何处置?试点地区省、市两级纪委、监委执纪审查部门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对监督对象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违法的案件,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证据标准,使证据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解决了长期以来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监察委员会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改变了以往多头调查、重复劳动的局面,提高了审查调查效率。 实践证明,试点地区改革后的案件处置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实现案件移送的顺畅衔接。今年1至8月,3省(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监委移送案件219件281人,仅2件3人退回监委补充调查达到审查起诉标准后再次移送,已提起公诉76件85人,法院审结20件23人;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仅2.7天、22.4天,远少于法律规定的14天、45天。 综上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不是对人员、机构简单做加法,而是基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的新目标新任务,对新机构工作方式方法进行全新的布置。有理由相信,全国各地即将推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在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借鉴下,有条不紊地开展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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