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交通事故原告有理反被罚8万元? 提供虚假证据

2017-08-22 13:30:22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原告有理反被罚8万元?  

全因原告提供虚假证据夸大维修金额

广州日报清远讯 (全媒体记者曹菁 通讯员王凯 赵彩红)记者昨天从清远城区法院获悉,深圳某汽车公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本来是受害人,但为获得更多赔偿,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夸大维修金额,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日前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罚款8万元。

2016年10月,张某驾驶深圳某汽车公司所有的小轿车,与廖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清远市龙塘镇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该公司车辆损坏,廖某则驱车逃逸。后经交警调查,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随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及廖某赔偿维修、拖车费等共2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由维修单、维修发票,但维修单载明的维修费却存在着明显矛盾。清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证实上述证据是该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维修费为1300元。

同时,因该公司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材料,已构成妨害诉讼,清城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随即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过复议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清城区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