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媒体:网友差评医院餐厅被行政拘留 简直荒唐至极

2017-08-21 07:17:29 舒锐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差评医院餐厅被拘,简直荒唐至极

近日,河北涉县城关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人在百度涉县贴吧、搜狐网、微信群等网络传播以“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为标题的帖子,对医院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接警后,该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于8月16日查明,信息发布者叫张某,6月初在医院就诊期间,因觉得饭菜一般,于是就在网上发布了这篇帖子。报道称,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警方查实张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目前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法治社会中,没有任何绝对的权利,所有权利都须止步于他人权利与社会秩序。言论自由权也是如此,一方面,我们不能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侵犯他人私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造谣生事,引起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言论若是超出法律边界,则需要根据其危害性大小,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而当我们正当行使言论权时,就不应该受到任何法律追责。或许对于某个餐厅服务到底好不好,价格贵不贵,菜量少不少,每个人有着不同的评价标准,但作为消费者,我们只要并非恶意虚构事实,就有权利自由自在地表达自身主观感受,而不受任何法律追究,这不仅是消费者合法合理范围内的言论自由权,也是消费者在行使法定监督权,更是在满足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

事实上,法律不仅不禁止差评,反而鼓励我们积极揭发商家的不端行为,对消费者的言论赋予了更大容忍的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过不少案例,商家因买家差评起诉买家,最终被判败诉。可见,对商家进行差评,一般连民事责任都够不上,更何况行政责任。然而,却有网友因为对医院餐厅进行了差评,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处罚,这简直是匪夷所思。我们不禁要问,就餐群众怎么就不能对餐厅的服务质量进行差评了?医院餐厅的服务质量与一个地方的公共秩序究竟存在哪门子关系?医院餐厅怎么就成了摸不得的老虎屁股?

当地警方的处理方式,着实让人瞠目结舌,这不仅和法律规定相左,更和常理明显相悖。在执法过程,“远离常理必有妖”。执法者做出如此荒唐、荒谬的处罚,背后或有蹊跷。当下当地公安市局法制部门已责令涉县公安局对该事件重新审核。积极改正错误执法,撤销处罚决定,并依据法定标准对发帖网友予以国家赔偿,显然是当地执法部门需要做的第一步。

而更重要的是,该事件的处理不能止于撤销处罚并赔偿,还有必要深挖下去,举报者到底是谁?和执法者是否存在利益瓜葛?执法者何以做出如此荒唐至极的处罚?具体执法人究竟是法盲还是帮人打击报复?对于这些问题,当地政府及上级公安有必要深入调查,为这个着实荒唐的处罚,给出一个能有说服力的解释。(舒锐)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