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收停车费“甩”车走人 索误工费被驳 遇到争议,有人难以心平气和解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结果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反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近日,海淀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的哥龙先生因为1元钱停车费与管理员发生争议,最终损失6000多元。 停车费引不满 的哥赌气走人 一日,出租司机龙先生载客驶入一高校,6分钟后驾车驶出,因收费员索要1元钱停车费双方发生争执,最终收费员收取0.5元停车费并抬杆放行。因对管理员态度存有异议,他将车停在岗亭附近,并将车钥匙放在收费岗亭里,赌气离开现场。 次日,龙先生再次前来索要发票未果,双方又产生纷争。派出所出警后调解,让龙先生将车辆驶离,龙先生不听。警方只得通知其车辆所在单位,由公司派人将车辆驶离。 事后,龙先生将停车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停车管理公司要求其交纳1元停车费没有依据,且对收费员态度不满,认为因停车管理公司行为导致自己产生损失,要求停车管理公司出具1元停车费发票、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经济损失6350元。停车管理公司则称,在收费员抬杆放行后停车费纠纷已经结束,龙先生产生损失是其自行造成,公司可以出具5角钱的收据,不同意支付他经济损失。 自行扩大损失 的哥承担后果 法院经查,涉诉岗亭处电脑监拍自动收费系统,每15分钟的收费标准为1.25元。龙先生当庭表示同意交纳剩余停车费0.5元,停车管理公司也同意在其交纳0.5元后向其出具1元停车费发票。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为服务合同关系,龙先生享有通行自由的权利和交费的义务,停车管理公司负有保证车辆通行、管理的责任和收费的权利,停车管理公司据此收费行为,并无不当,龙先生应按照规定交费。发生争议后龙先生自行将车钥匙交至岗亭,并留置车辆,在收费员将钥匙交还及警方出警准许其驾车离开时,龙先生均拒绝,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属于龙先生自行扩大的损失,其应自行承担。现龙先生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之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对某些服务标准存有异议,应理性维权。市民可通过向服务公司、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反映或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及时解决纠纷,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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