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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新车却得二手车 销售商被判退赔四倍车款

2016-12-02 21:03:12 朱志庚 周琪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虹虹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南京12月2日电 (朱志庚 周琪)徐州市民小陈到汽车销售公司买辆新车,结果用后发现是二手车,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12月2日下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小陈胜诉,法院判销售商退赔四倍车款。

2015年12月,小陈在徐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经销售人员推荐,选中了一款某品牌小汽车,签订了销售合同并支付9.8万元购车款。小陈从开车上路的第二天起,发现该车陆续出现不能打火、不能熄火、行驶时故障灯全亮、车辆多处生锈等问题。

12月15日,小陈将车辆开到汽车销售公司维修。与此同时,小陈打电话到该品牌车厂家官网查询,发现该车于2015年8月28日出售给“张某”,该车于2015年11月16日的首次保养信息显示:保养车辆底盘号与原告所购买的涉案车辆底盘号一致,车辆的购车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行驶里程为2514公里。

小陈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该车曾销售他人的事实,以新车的正常价格,将已经行驶2000多公里且存在多处故障无法修复的二手车作为新车卖给自己,涉嫌销售欺诈。于是小陈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车退款,但遭到对方拒绝。后小陈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所售车辆之所以记录了于2015年8月销售于他人,是因为当时正值销售淡季,为了完成销售任务不被厂家处罚,故意做成“卖”给张某,这只是提供给厂家的虚假信息,并不能否定车辆是新车。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请张某出庭作证。法庭还查明涉案车辆的初始登记人为原告,未发生过变更。?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销售记录及保养信息,涉案车辆应为一般人理解意义上的二手车辆,被告再次出售,构成欺诈。其次,隐瞒涉案车辆的上述“虚假信息”也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涉案合同存在欺诈,原告主张撤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对原告小陈主张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赔偿3倍购车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合同撤销后,被告公司退还原告相应车款,原告退还车辆。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小陈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小陈购车款9.8万元,赔偿原告小陈损失29.4万元,原告小陈退还汽车。案件宣判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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