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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积极性受挫 农村新型经营体何以“毁约退地”

2016-10-22 10:00:54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纠纷增多影响基层公信力

专家认为,除了对农业规模化进程的冲击外,“毁约退地”现象,还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

一方面,经营者与承包户的矛盾日益凸现。《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基层调查发现,农村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以往年份种粮收益尚可,经营主体还有一定的收益。目前,因粮食价格低迷,流转期限过长,经营主体亏本想“毁约”,而农民又不愿“毁约”,“毁”与“不毁”的矛盾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也带来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土地流转纠纷将增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二井镇自和村共有3.3万亩耕地,人口4964人,目前全村耕地流转给5个种植大户,其他农民多数外出打工。“流转价格降到大户接受的程度,农户不同意,按照农户的意愿价格,种粮大户不接受。”闫忠杰说,如果不按之前签订的合同执行,流转纠纷就会激化。该村的一位把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说,自己和大户签订的三年合同,每亩450元,“今年才到第二年,大户想每亩降到300元。那我能干吗?不按合同就是违约。”

另一方面,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公信力造成影响。

本刊记者在多地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土地规模经营涉及的承包农户较多,一家一户商谈签约工作量太大,不少地方由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出面组织竞拍、洽谈、签约,实现整组、整村流转。目前,新型经营主体要退租,群众将“怨气”撒向基层组织。

江苏部分种粮大户和基层干部坦陈,一谈及降低流转费用,就有农户对村干部表示,“当初是你们要我们流转土地的,大户赚了钱不吭声、亏了就要降租金,合同哪能想改就改。”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罗村种粮大户武志明说,前几年与村干部谈好后统一签的流转合同,今年想协商降租金,村干部提出后农民不愿意,搞得他很为难,租金减不了,继续种的话“亏得实在吃不消”。

多种思路防控风险

针对部分粮食主产区出现的“毁约退地”现象,专家和基层干部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建议,应充分利用多元化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规模经营风险防控机制,防止新型经营主体“毁约退地”现象蔓延。

一是建立完善规模经营风险防控机制。江苏省农委近日发出《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矛盾纠纷的通知》,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杜海蓉等人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建立健全规模种植风险承受评估体系,引导鼓励适度规模经营,限制超大面积的规模经营,降低规模过大的经营和金融风险。

二是完善保险政策。特别是极端灾害性气象条件下保险理赔制度,创新保险品种,探索开展目标价格、目标收入等农业保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通过多渠道、多路径有效化解规模种植风险,保障规模种植风险可控。

三是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模式。扬州市委农工办副主任陈家根建议,按照一定数量稻谷或小麦或玉米作为土地流转租金,并以当年水稻、玉米、小麦上市时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即“实物计租、货币兑现”,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这种做法兼顾流转双方合理的利润收益,体现了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原则,建议全面推广。

四是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高级分析师申洪源建议,各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尤其是乡、村级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规定无论是整村、整组或农户,如果要将土地流转出去,应先在乡或村级流转部门登记备案,然后由流转部门根据耕地实际情况评估出大致的土地流转价格,供流入和流出双方参考。在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组织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同时,宜对规模流入土地经营者的资质、资信进行认真审查和风险评估,促其建立风险保障基金,杜绝个别村组干部利用职权随意将集体土地强制流转出去而损害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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