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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漏电致工人死亡 安监员玩忽职守获刑

2016-05-10 11:43:41 王远 来源:沈阳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有些公务员常常把不贪不拿作为对自身工作的要求,至于有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有没有依法办事,他(她)并不太在意。不贪不拿只是对官员廉洁性的最低底线,而认真履行职责,才是对其职位的根本要求。如果官员未能履行好职责,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对于庸官懒官,要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对于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面这起案例便很典型,可以给公务人员敲响警钟。

安全监察员放过“废弃起重机”

张伟(化名)是某五金铸造厂的负责人,他于2006年从一家动迁的小工厂收购了一台当废品卖的起重机,花了几万块钱改装之后投入使用。2009年的一天,区质监局两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陆军(化名)、宋成(化名)来到他的工厂,对该厂使用的起重机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起重机没有合格证和检测手续,于是让张伟提供。张伟坦言,这都是别的工厂淘汰下来的产品,根本办不了检测手续,更不用说合格证了。陆军和宋成遂责令该厂改正。由于当时工厂正在生产,张伟便没有按照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并且找到一个亲戚给质监局打电话协调此事。

后来,质监局果然没有来进行复查,也没用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2010年5月份,张伟将厂房和设备一并出租给另外一家钢厂用于生产。2011年6月,这台“问题”起重机发生漏电事故,导致这家钢厂的一名工人触电身亡。

事发之后,检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排查,发现陆军、宋成的行为涉嫌渎职犯罪,于是进一步侦查。

陆军和宋成都是质监系统负责特种设备检查的公务员,都拥有执法主体资格。2009年,在对该区这家五金铸造厂生产车间使用的起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的起重设备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规定(试行)》,于是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到期后,陆军和宋成复查时,正赶上该企业因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另外一个区,陆军便在该区冶金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上谎称该设备已被查封。

陆军、宋成二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履行后续复查职责,结果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后经人民法院判决,陆军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宋成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职人员不可“怠工”

检察官点评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孟弢对此案进行点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质监人员如果发现起重机械“未登记”、“未检验”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陆军、宋成没有进一步跟进对涉事起重机的后续复查,是导致该起重机能够继续使用的重要原因,如果二人能够切实采取查封措施,也不会导致死人事故的发生,因此二人的渎职行为与工人死亡事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对于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深刻的警醒意义。

渎职犯罪是专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设定的一类犯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陆军和宋成就是因为怠于行使法定职责,导致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发生,以致被判玩忽职守罪。所以,广大公职人员务必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切勿重蹈二人覆辙。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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