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不是“经费来源” 税费改革后,一些部门又打起罚款的主意,用罚款作“补贴” 河南省永城市一名大货车女车主在被当地运政、路政部门相继开出罚单后,因不堪重负而服毒自杀。引人唏嘘的新闻背后,内幕更令人气愤:在当地,运政执法部门竟要求货车司机办理“年票”:每年缴纳3000元,超载行驶便不再罚款。自上世纪90年代初就浮出水面的“公路三乱”,奈何延续至今? “还有更恶劣的,‘放水养鱼、钓鱼执法’。就是在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时候不管理、不提醒,反而采取放纵态度,等把违法行为‘培养’得很重时,再予以重罚,这就和管理初衷差了十万八千里。”莫于川说。 “按道理,罚款所得不应与执法机关的收入有半毛钱关系。”莫于川表示,尽管这些年我国一直在推进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但是基层仍存在很多走样的情况:有些执法机关将罚款截留,用来弥补办公经费不足,或者充实“小金库”;有些地方财政部门也参与其中,直接将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款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或者是在安排资金和项目时对上缴罚款多的单位予以“照顾”,以激励他们多罚多缴。 执法机关为什么打起罚款的“小九九”?是为了“养队伍”。2012年,湖南邵阳市城管局从社会上聘用了一些市容环境监督员,因财力不足,便将八成罚金返还奖励给监督员本人。对此,莫于川评价,地方政府在明确某执法机关事权的同时,必须配备足够的财政资金,严禁用罚款充作经费,防止因此引发执法过当。 “政府的收入来源,一是收税,二是收费,三是罚款。”莫于川告诉记者,这些年来,我国先是对税种和收税行为进行了规范,后又推行了费改税改革,使乱收费得到一定遏制,于是,一些机关又开始打罚款的主意,“这种不正当的利益冲动必须切除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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