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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批罚款乱象:餐馆老板用异地盐被罚200元

2014-10-31 07:31:49 刘志强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当前,罚款措施在我国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维护市场秩序时被广泛运用。可是,细究这些罚款措施的效果,却并不理想——

一些罚款难以落实。

2013年6月,南京开始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其中提出“不分类投放垃圾将处50至200元罚款”。有基层干部直言,这样的行为瞬间发生,当事人不承认,执法者取证很难,罚款规定形同虚设。

一些罚款见效不大。

2013年5月,北京对行人闯红灯开展了集中整治,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20元罚款,之后部分街区路口“闯红灯”行为略有收敛。然而,两个月后,“中国式过马路”又故态复萌。

一些罚款尚不明确。

2012年10月30日,武汉地铁依据刚刚实施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一名在列车内进食的乘客开出首张50元罚单,此后,该条例执行至今。而在今年9月,北京市人大审议《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时,删除了草案中提出的“进食罚款”,改为对乘客进行倡导。类似地铁进食这种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不良行为,介于“公序”“良俗”之间的模糊地带,用道德层面的“劝导”缺乏执行力,在制度层面予以惩罚又太重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认为,罚款作为一种日常性的管理手段,目前存在过多过滥的问题,“应将罚款控制在合理和必要的程度。”

那么,哪些罚款确有必要,哪些罚款又应当取消呢?

“一个罚款处罚的作出,需要发现线索、检查、收集证据、形成链条、补充取证、正式决定等环节,重大处罚还需开听证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认为,治理那些瞬间发生的、普遍的、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不能依靠罚款,而是更多要靠道德或其他的调整机制,不然就会带来过高的社会运行成本。

在莫于川看来,规定罚款应有一个原则,就是认定某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其他社会主体的权益,即公共利益,如果不采取罚款,便不足以教育本人,也不足以影响他人。程文浩也表示,合理的罚款应当能够通过一次性的成本,达到长期抑制某种行为和动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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