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因证据不足拟决定不起诉的涉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举办了公开听证会。5名听证员对案件争议焦点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经过听证员的闭门磋商,一致表示支持公诉人的拟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是否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黄龙(化名)构成开设赌场罪。据侦查机关代表介绍,该赌场规模较小,开设在某安置小区的一户二居室内,当场抓获的人员除了赌客以外只有几名赌场雇佣员工和黄龙。有两名小工称,他们从未见过赌场的幕后老板,一直以为黄龙就是老板;而黄龙则辩称自己只是普通员工,幕后老板是李某某,而李某某至今下落不明。经警方追查,赌场所在地系租赁的房屋,而房东在外地,身份姓名不明,无法联系。 公诉人表示,就目前搜集到的证据而言,无法证明黄龙构成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因为根据今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不是赌场出资人或者老板,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的,必须参与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才构成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该案中黄龙虽涉嫌参与经营管理,但由于赌场规模小,没有规范的账本或记账人员,无法证明黄龙参与分成或者领取了固定高额工资,因此锦江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 听证会现场,几位听证员就案件细节和存疑点详细询问了侦查机关代表和公诉人,最后一致认为,在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的确不宜对黄龙提起公诉,但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李某某的下落和其他相关证据。侦查机关代表人和公诉人均表示接受听证员的意见。 该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近年来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在锦江区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因其同时会伴随容留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还有可能成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的场所,社会危害性极大,但由于一般赌场的出资人即老板都不在日常管理中露面,而是由其利益代表人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所以公安机关现场挡获的人员里都没有老板。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除了出资人、参与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人员才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对这类案件的打击难度很大。“正是由于这些因素,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该案举办公开听证会,一方面就此案为何拟不起诉对公众作出解释,另一方面也对此类案件的危害性进行了宣传,这也是检务公开的体现。” (锦检宣 记者 姚晓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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