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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今宣判 律师:或不构成侵权

2014-08-20 07:30:32 李楠楠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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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日上午9时30分,原告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两案将在海淀法院公开宣判。针对此案,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被告邹恒甫所发布的内容,仅是产生了一种娱乐效果,或者仅仅使北大成为了近期公众的一个谈论话题,并没有对北大的名誉造成损害,那么邹恒甫的行为还是无法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邹恒甫称"北大淫棍太多"被诉

2012年8月21日起,邹恒甫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内容:“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并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 “那些服务员主管女人也特喜欢给北大院长主任部长教授敬酒啊哈哈。发票要多少就开多少买多少”。“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等内容,引起广泛关注。此后北京大学和梦桃源餐饮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对于所发内容,被告邹恒甫在1月20日的庭审中均表示:“不提供或准备提供证据。”

律师:如对北大名誉未造成损害则不构成侵权

“此案中,北大是否是适格的原告?”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人是享有名誉权的,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联营法人,北京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应当依法享有名誉权。如果北大认为有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害其名誉权,并且给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那么北大当然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起诉。

其次,具体到本案中,邹恒甫在其微博中没有指明具体的个人,其言论几乎都是直指北大这个法人主体及其组成机构,那么,北大就应当有权利就邹恒甫侵害其名誉权进行起诉。至于官司是输是赢,也就是说邹恒甫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内容,最终会由法院对此作出裁判。

“邹恒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许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这也就是说,邹恒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北大名誉权的行为,一方面要审查邹恒甫在微博中发布的内容是真实存在的,还是其捏造的事实,如果该内容确有其事,当然是构不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另一方面,要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还必须满足“造成损害”这一要件。法律并没有就“造成损害”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作出规定,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如果邹恒甫所发布的内容,仅仅是产生了一种娱乐效果,或者仅仅使北大成为了近期公众的一个谈论话题,并没有对北大的名誉造成损害,那么邹恒甫的行为还是无法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许律师认为,北大作为一个百年学府,经过长时间的积淀,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固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其名誉权很难因为某个人缺乏事实根据的言论而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当然,如果言论有确凿证据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对于“邹恒甫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许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这条规定,首先诽谤罪的侵害对象时自然人,并不包括法人。其次,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诽谤罪。而本案中,邹恒甫并没有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自然人,其所指向是法人,因此,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诽谤罪。

法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2014年1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两案。在经过了法庭陈述、询问、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后,审判长宣布鉴于各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合议庭结合双方的起诉及答辩意见就两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和整理。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合议庭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几点:北京大学是否属于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邹恒甫言论是否是指向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二原告是否是受害人或者是否是适格的原告;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及诽谤、侮辱的情形;邹恒甫发表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邹恒甫的言论是否对两原告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及其他损害后果;邹恒甫发表的言论是否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力的范畴? (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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