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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今宣判 律师:或不构成侵权

2014-08-20 07:30:32 李楠楠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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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对北大名誉未造成损害则不构成侵权

“此案中,北大是否是适格的原告?”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人是享有名誉权的,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联营法人,北京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应当依法享有名誉权。如果北大认为有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害其名誉权,并且给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那么北大当然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起诉。

其次,具体到本案中,邹恒甫在其微博中没有指明具体的个人,其言论几乎都是直指北大这个法人主体及其组成机构,那么,北大就应当有权利就邹恒甫侵害其名誉权进行起诉。至于官司是输是赢,也就是说邹恒甫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内容,最终会由法院对此作出裁判。

“邹恒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许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这也就是说,邹恒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北大名誉权的行为,一方面要审查邹恒甫在微博中发布的内容是真实存在的,还是其捏造的事实,如果该内容确有其事,当然是构不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另一方面,要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还必须满足“造成损害”这一要件。法律并没有就“造成损害”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作出规定,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如果邹恒甫所发布的内容,仅仅是产生了一种娱乐效果,或者仅仅使北大成为了近期公众的一个谈论话题,并没有对北大的名誉造成损害,那么邹恒甫的行为还是无法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许律师认为,北大作为一个百年学府,经过长时间的积淀,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固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其名誉权很难因为某个人缺乏事实根据的言论而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当然,如果言论有确凿证据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对于“邹恒甫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许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这条规定,首先诽谤罪的侵害对象时自然人,并不包括法人。其次,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诽谤罪。而本案中,邹恒甫并没有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自然人,其所指向是法人,因此,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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