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钦州6月24日电(陈燕 李运增 赵子钦)广西钦州市水利局前副局长黄某明在担任钦州市水利建设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主管全市农村人饮工程管材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好处费41万元。 钦州市中级法院24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明被判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退出的赃款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未退出赃款36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明2004年9月至2011年3月担任钦州市水利建设管理站站长,2010年6月起担任钦州市水利局副局长。 2005年以来,钦州市农村人饮工程项目的管材由既是业主、又是招标机构的水利建设管理站统一组织招投标。从事供水塑料管道销售的龚某良为了能够顺利中标,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多次送好处费给黄某明。 被告人黄某明利用职务便利,给予龚某良关照,先后10次收受龚某良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1万元。 2013年10月,中共钦州市纪委与该市检察院联合调查水利系统违纪违法问题,发现黄某明严重违纪违法。 2014年1月10日,纪委办案人员进行调查谈话,黄某明主动交代其个人违纪违法问题。同年1月13日,纪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证实已经掌握黄某明犯罪线索后,黄某明才交代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在侦查期间,黄某明向检察机关揭发广西水利厅一工作人员受贿1.6万元和钦州市水利局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国家蒙受重大损失,揭发材料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审中,被告人亲属向法院代退赃款人民币5万元。(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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