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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告广东卫视主持人获赔 被告微博构成侵权

2014-06-17 07:11:57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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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告广东卫视主持人获赔

法院裁定被告部分微博构成侵权 判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

因认为广东卫视节目主持人王牧笛在微博中对其进行诽谤、侮辱,方舟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牧笛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王牧笛赔礼道歉并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费用17100元。

微博调侃 惹恼方舟子

方舟子诉称,王牧笛自2013年7月14日起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进行恶毒攻击,并对他及妻女辱骂、威胁、恐吓,微博内容没有事实依据,肆无忌惮恶意诽谤和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已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删除相关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37100元,微梦创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牧笛辩称,其行使正常的言论自由权利进行质疑,且注明了出处和来源,他的质疑是希望方舟子能给出回应。相关内容是公众话题,因此其提出质疑和评价是正当合法的,并带有诙谐成分的调侃,没有捏造事实侮辱和诽谤。微梦创科公司辩称,作为微博的经营者,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可能进行严格的内容审核,方舟子作为公众人物本身应当承受的社会评价尺度比普通人更加宽松,对其合理的质疑和评价并非侵犯名誉权。

法院裁定 部分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调侃、讽刺、揶揄的表达更为常见,但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微博环境下言论自由的行使,也应以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虽然王牧笛的部分微博言论使用了“方大怂”、“方怂大师”等贬义性语言,但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不能因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为构成侮辱。鉴于方舟子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对这部分的微博内容,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

而另外一部分微博言论,如网络黑社会头子、骗钱以及使用畜生、疯狗、剥开画皮等损害方舟子人格尊严的用语,对方舟子予以无基本事实证据支持的诽谤和侮辱、贬损,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畴,构成侵权。王牧笛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微梦创科公司,考虑到相关微博涉及公众人物和公众知情权、内容具有争议性而真伪难辨、侵权尺度较难把握等情况,其不具有专业判断能力,在接到起诉材料后按照自己的理解及时删除了认为存在侵权嫌疑的相关微博,已尽到必要的审查和管理义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判令王牧笛赔礼道歉并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费用1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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