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王牧笛发表的微博对其进行了诽谤、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以侵犯名誉权将王牧笛、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6月13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王牧笛的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王牧笛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赔礼道歉及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费用17100元;微梦创科公司配合删除。 原告方是民诉称,王牧笛自2013年7月14日起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信息恶毒攻击原告,并对原告及妻女进行辱骂、威胁、恐吓。王牧笛发表的涉案微博没有事实依据,其肆无忌惮恶意诽谤,或恶毒下流的公然侮辱,使原告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删除新浪微博中发表的侮辱、诽谤的侵权微博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37100元,被告微梦创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牧笛辩称,部分所诉微博信息已被删除,删除时间是在2013年年底。其行使正常的言论自由权利进行质疑,质疑是有证据支持的,并注明了出处和来源。网络上存在对方舟子质疑的大量文章和新闻报道,他质疑是希望方舟子能给出回应,但其没有,据此在综合相关信息后有权进行相应判断。对方舟子相关问题的质疑是公众话题,其对此进行质疑和评价是正当合法的,不具有过错。其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带有诙谐成分的调侃,没有捏造事实侮辱和诽谤,不构成侵权。 被告微梦创科公司辩称,作为微博的经营者,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可能进行严格的内容审核。经核查,方舟子主张的部分微博在网上并不存在,无法处理。方舟子主张的其他微博皆为质疑方舟子抄袭以及其美国绿卡身份的内容,并非侮辱诽谤。任何人对他人都有质疑的权利,且方舟子作为公众人物本身应当承受的社会评价尺度比普通人更加宽松,对其合理的质疑和评价并非侵犯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牧笛的部分微博言论如使用了“方大怂”、“方怂大师”等贬义性语言,但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不能因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为构成侮辱。王牧笛在论及对方舟子某些行为的评价和质疑时,所引述的相关文章中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出入,但王牧笛在引述相关事实进而发表评论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明显的恶意或者公然侮辱、损害人格尊严的情况,鉴于方舟子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对这部分的微博内容,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 但王牧笛也应注意将自己的言论控制在合法范围内,避免因意气用事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这不仅会造成对他人以及自己声誉的损害,也会减损公众议题讨论的价值。王牧笛另外一部分微博言论,如网络黑社会头子、骗钱以及使用畜生、疯狗、剥开画皮等损害方舟子人格尊严的用语,对方舟子予以无基本事实证据支持的诽谤和侮辱、贬损,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畴,构成侵权。王牧笛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微梦创科公司,考虑到相关微博涉及公众人物和公众知情权、内容具有争议性而真伪难辩、侵权尺度较难把握等情况,其不具有专业判断能力,在接到起诉材料后按照自己的理解及时删除了认为存在侵权嫌疑的相关微博,从其采取措施的时间和内容等情况综合分析,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查和管理义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因涉案部分微博被法院确认构成侵权而尚未删除,其负有配合删除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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