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女大学生出租屋意外身亡 男友被判赔30万

2014-06-05 06:58:43 颜斐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女大学生小青醉酒后在失火的出租屋内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事发后,其父母将42岁的已婚男子邢某告上法庭,称他欺骗女儿感情后将她抛弃,导致女儿发生意外,并向邢某和出租屋的管理者陈某共同索赔112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邢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后二审维持原判。

女儿做人流受刺激 父母告其男友

22岁的小青是天津某大学大二学生,从小父母离异。去年8月11日晚,小青在通州台湖镇某小区的租住处因醉酒后不慎失火,导致被烟熏窒息而亡。事发后,小青的父母才知道女儿出事前一个月刚刚做了流产手术,被告邢某以家属身份在手术单上签字。

小青母亲刘女士比邢某还小两个月。据她说,小青去年2月通过微信认识邢某,对方自称35岁、离异,约女儿在济南见面并开房,事后两人一直保持来往,去年暑假,小青称要上考研辅导班,到北京和邢某一起生活,住进他在通州区的出租屋内。

邢某隐瞒年龄和婚姻与女儿交往,后为抛弃她,故意将她的微信号给了另一大一女生,该女生把邢某与她以及其他女生交往的照片等都转发给小青,使得刚流产的女儿在精神上又受到很大刺激,导致意外发生。

刘女士认为,邢某通过网络诱骗在校学生,使女儿人身受到严重摧残并致其死亡,对方理应赔偿。同时,被告陈某未及时发现火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否认二人关系称纯属意外

法庭上,原告律师提交了小青和邢某之间的微信来往等,以证明二人是男女朋友,是邢某导致小青怀孕。小青对于另一女子转发的几百条微信追问过邢某,还发过“永远离开”之类的话。

对此,邢某的代理人表示,原告陈述的案情与实际情况不符,侵犯被告的名誉权。被告和小青只是朋友关系,好意将房屋借给对方居住,该事件纯属意外。此外,房屋内没有燃气管道,小青故意引火引发死亡,被告对此无义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涉案小区的管理人陈某也认为小青系自杀,其积极抢救,不应担责。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过失责任

针对原告所称是被告诱骗小青导致其流产,并故意将她的个人信息转发给其他女友和网友,从而逼迫她与被告分手,造成小青无法承受感情上的伤害,饮酒过度从而面对火灾无法自救导致死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证明该事实的存在。但邢某与小青共同居住在租住房屋内,形成事实上的同居关系,从而产生同居关系主体间的相互照顾义务。事发当日下午4点,两人的联系中,小青表达了饮酒和轻生的念头,但事后长达四五个小时内,邢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21时左右才叫人去查看,足见其明知小青饮酒并可能轻生却不积极采取行动,对其死亡存在过失行为,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小青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有自我照顾和保护的能力,其过度饮酒行为导致在火灾面前无法自救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从整个事故的发生到处理,涉案小区的工作人员不存在着任何安全保障义务上的任何过错,故原告要求涉案小区负责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邢某提出上诉,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晨报记者 颜斐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