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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救人”如何判罚更加“善哉”?

2014-05-13 11:01  蔡宁祯 来源: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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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并不仅是为了惩恶,更是促恶向善。扬善,就需要法律判罚具有合理、应时、顺变的趋良变通,以起到良好的道德发散效果,使更多的人在面临帮助别人与暴露自己的两难选择时,能有勇气转向利于他人利于社会的朝向。

宁波张先生被妖艳女子拉去“服务”,结账时姑娘小刘下跪“大哥救救我”,称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他最终选择了报警,结果因嫖娼被拘留10天。小刘被警方解救送回老家。

这个类似于电视剧的情节,如果不是真实发生,真让你怀疑又是于正编剧。同样的事曾发生在2009年7月,河南新乡,16岁少女小敏被同学强迫卖淫,半月后,小敏被仗义的嫖客张先生救出。“嫖客救少女”,情节几乎相同,但不同的是,2009年的河南张先生只被批评教育,5年后宁波的张先生却被拘留了10天。

当年批评教育了,有人说一码归一码,法不容情,该罚还得罚;现在拘留了10天,又有人说这是“机械执法”。孰是孰非,如何看待?

当下社会,老人倒地都无人敢扶,个中原因很难说与当年的“彭宇案”没有关系。当年彭宇被判“有罪”后,就有人预见“一个案件的判罚,会让社会道德倒退50年”。果然一语成谶,现在社会上流行的是看客心态和围观现象,人们放弃帮人、救人的现象也日趋普遍。由此可以看出,面对一起有争议的公共事件时,法律的判罚大多会影响到未来社会道德的走向。

让我们来重温一下著名的“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的故事。当年鲁国法律规定,如果国人在外沦为奴隶,有人出钱将其赎回,可以到国库报销。子贡赎了个鲁国人,回来拒领国家补偿。孔子说:“你这样做不对。接受国家补偿,不会损害你行为的价值;而有了不接受的先例,法律破坏,今后鲁国人就不愿替同胞赎身。”子路救起一个落水者,那人送了一头牛以示感谢,子路收下了。孔子说:“鲁国人必将勇于救落水者。”

讲故事是为了借古喻今。也许,正是有了2009年的“法外开恩”,新乡张先生免于处罚的事实,才有今天宁波张先生的见义勇为。效果类似于子路的“受而劝德”,而今天的“法不容情”,以拘留10天的方式惩罚了新乡的张先生,那很可能以后没人会在遇到同类事情时,勇于挺身救人了,从而产生与“让而止善”相同效果的“罚而止善”。

从法律上讲,两位张先生报警救人,一属立功,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不追究其“嫖”的法责无损法律尊严。相比当年的批评教育,如今的“拘留10日”确实机械,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倒退。

因为,法律的目的并不仅是为了惩恶,更是促恶向善。扬善,就需要法律判罚具有合理、应时、顺变的趋良变通,以起到良好的道德发散效果,使更多的人在面临帮助别人与暴露自己的两难选择时,能有勇气转向利于他人利于社会的朝向。(蔡宁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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