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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医大图书馆杀人案”被告二审被判死刑

2014-03-29 17:46  刘美子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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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合肥3月29日电(记者 刘美子)记者28日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轰动一时的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杀人案”已于本月24日二审宣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胡恒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2月20日,因认为一审法院对故意杀人的安医大学生胡恒江死缓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安徽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胡恒江因其追求同学李某一事,与被害人谈某产生矛盾,遂怀恨在心,产生杀害谈某的想法。2012年11月30日,胡恒江通过网络购买斧头一把,准备杀死谈某。同年12月19日晚,胡恒江与谈某再次产生言语冲突,决意杀死谈某。第二天上午7时许,胡恒江携带斧头和水果刀来到安医大图书馆的自习室等待,上午8时左右,谈某来到自习室看书,胡恒江遂持斧头从背后对着谈某的头、颈部连砍十余次,因恐其不死,接着又对谈某头、颈部连砍数斧致谈某倒地。此后胡恒江又将谈某从课桌下拖出,并再次持斧头对其连砍数次,致其当场死亡。之后胡恒江曾拨打110报警电话,但未能接通,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安控制,随后警方赶到将其带走。

对于胡恒江称其是一时冲动才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胡曾明确供称他在第二次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就决意将其杀死,且特意为此购买作案工具,案发当天携作案工具到自习室等待谈某,显系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对于胡恒江供称谈某曾言语威胁过他,但无其他证据印证,李某证言中曾提到关于谈某威胁胡的事实均来源于胡的转述,不能起到印证作用。

法院认为,胡恒江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被告人虽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对于抗诉机关认为应判处胡恒江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恒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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