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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3民警受贿撤销罪犯追逃令 一人一审被判10年

2014-03-24 09: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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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三民警受贿后,私自撤销了罪犯的网上追逃令。盐田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后,涉事民警叶国雄不服并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日前,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检方指控,2007年1月,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第二工业区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抢劫案,被害人陈某某被抢财物价值人民币130万元。案发后,宝安公安分局西乡派出所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侦查,由时任西乡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窦文浩指挥,时任西乡派出所案件侦查队负责人的被告人叶国雄主办。该案共刑事拘留12人,但主犯彭某某以及涉嫌销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在逃,专案组对彭某某、李某某等人办理了网上追逃手续。

2007年6月,案发外逃的李某某通过他人找到窦文浩,请求窦文浩帮忙撤销对其网上追逃措施。2007年7月,窦文浩找到时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警大队综合科民警的被告人李浒帮忙,李浒帮助窦文浩办理了对李某某撤销网上追逃的登记录入,窦文浩给予李浒好处费现金人民币4000元。

2008年7月,案发在逃的彭某某通过其朋友请求叶国雄帮助撤销对自己的网上追逃措施。叶国雄找窦文浩帮忙办理此事,窦文浩表示同意。叶国雄先后两次收受彭某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从中拿出6万元给窦文浩。窦文浩再次找到李浒帮忙,李浒再次违规撤销网上追逃的登记录入,并拿到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

盐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国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窦文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被告人李浒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二审时,叶国雄在庭上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此外,自己在帮人撤销追讨记录前,曾与窦文浩商量,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公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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